ZSZ-2018-10 1 

一、河道管理 20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0 

(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1 

(三)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 22 

(四)未经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擅自建设水利工程 23 

(五)未经批准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 24 

(六)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 25 

(七)涉河建设施工单位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备 26 

(八)未经批准开展涉河临时建设 27 

(九)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 27 

(十)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28 

(十一)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9 

(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29 

(十三)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 30 

(十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31 

(十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 32 

(十六)围湖造地或围垦河道 33 

(十七)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33 

(十八)未经批准非法采砂 34 

(十九)未按规定和批准的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 35 

(二十)采砂业主未按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 36 

(二十一)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37 

(二十二)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8 

(二十三)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9 

二、水工程管理 39 

(二十四)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39 

(二十五)在水工程保护范围肉,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40 

(二十六)擅自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门 41 

(二十七)机动车违法在海塘上行使 42 

(二十八)侵占、毁坏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42 

(二十九)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43 

(三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水利工程大修、折旧、维护管理费用 44 

(三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拒不执行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 44 

(三十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预警方案规定做好预警工作 45 

(三十三)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 46 

(三十四)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46 

(三十五)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 47 

(三十六)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时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48 

三、水资源管理 49 

(三十七)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49 

(三十八)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50 

(三十九)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51 

(四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52 

(四十一)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53 

(四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54 

(四十三)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54 

(四十四)拒绝接受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55 

(四十五)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56 

(四十六)未安装计量设施、安装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56 

(四十七)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58 

(四十八)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58 

(四十九)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9 

(五十)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60 

(五十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61 

(五十二)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62 

(五十三)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 63 

(五十四)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 63 

四、防汛抗旱管理 64 

(五十六)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 64 

(五十七)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65 

(五十八)水库、堤防、山塘和其他易出险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 66 

(五十九)水库、堤防、山塘和其他易出险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未能加强巡查和监测,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67 

(六十)在非常抗旱期,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采取的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用水的用水限制措施 67 

五、水土保持管理 68 

(六十一)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 68 

(六十二)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69 

(六十三)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71 

(六十四)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 72 

(六十五)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 73 

(六十六)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74 

(六十七)水保方案实拖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75 

(六十八)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76 

(六十九)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77 

(七十)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78 

(七十一)在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79 

(七十二)烧山开荒或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全垦造林 80 

(七十三)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81 

(七十四)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标准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82 

六、水文管理 83 

(七十五)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 83 

(七十六)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83 

(七十七)非法向社会传播(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 84 

(七十八)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 85 

(七十九)未经批准擅自拆毁、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86 

(八十)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水域)内,从事修建建筑物、种植高秆作物、取土、挖砂,设置网箱、锚锭等阻水障碍物等影响水文监测活动 87 

七、农村供水管理 89 

(八十一)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和未按规定报送备案 89 

(八十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90 

(八十四)怠于履行检修抢修义务致使供水中断 91 

(八十五)盗用供水 92 

(八十六)擅自转供用水 92 

(八十七)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93 

(八十八)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93 

(八十九)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 94 

(九十)从事可能造成污染、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94 

八、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95 

(九十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95 

(九十二)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96 

(九十三)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97 

(九十四)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97 

(九十五)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98 

(九十六)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8 

(九十七)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9 

(九十八)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100 

(九十九)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101 

(一百)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102 

(一百零一)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03 

(一百零二)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104 

(一百零三)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105 

(一百零四)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105 

(一百零五)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106 

(一百零六)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107 

(一百零七)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108 

(一百零八)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108 

(一百零九)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09 

(一百一十)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10 

(一百一十一)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111 

(一百一十二)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112 

(一百一十三)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113 

(一百一十四)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14 

(一百一十五)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 115 

(一百一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116 

(一百一十七)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17 

(一百一十八)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118 

(一百一十九)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118 

(一百二十)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119 

(一百二十一)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20 

(一百二十二)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120 

(一百二十三)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122 

(一百二十四)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123 

(一百二十五)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24 

(一百二十六)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 124 

(一百二十七)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125 

(一百二十八)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126 

(一百二十九)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127 

(一百三十)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128 

(一百三十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128 

(一百三十二)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129 

(一百三十三)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130 

(一百三十四)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131 

(一百三十五)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132 

(一百三十六)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132 

(一百三十七)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133 

(一百三十八)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 134 

(一百三十九)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135 

(一百四十)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 135 

(一百四十一)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136 

(一百四十二)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合检测数据 136 

(一百四十三)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137 

(一百四十四)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137 

(一百四十五)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138 

(一百四十六)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138 

(一百四十七)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39 

(一百四十八)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139 

(一百四十九)委托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 140 

(一百五十)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141 

(一百五十一)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143 

(一百五十二)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的、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143 

(一百五十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 144 

九、涉水招投标管理 144 

(一百五十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44 

(一百五十五)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45 

(一百五十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147 

(一百五十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148 

(一百五十八)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行贿谋取中标 149 

(一百五十九)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50 

(一百六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52 

(一百六十一)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152 

(一百六十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153 

(一百六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55 

(一百六十四)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156 

(一百六十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57 

(一百六十六)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158 

(一百六十七)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59 

(一百六十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159 

(一百六十九)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60 

(一百七十)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61 

(一百七十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162 

(一百七十二)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 162 

(一百七十三)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 162 

(一百七十四)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 163 

(一百七十五)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的、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转让代理业务 164 

(一百七十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164 

十、安全生产管理 165 

(一百七十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65 

(一百七十八)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66 

(一百七十九)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67 

(一百八十)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69 

(一百八十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0 

(一百八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171 

(一百八十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73 

(一百八十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174 

(一百八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75 

(一百八十六)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75 

(一百八十七)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176 

(一百八十八)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77 

(一百八十九)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俘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77 

(一百九十)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178 

(一百九十一)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79 

(一百九十二)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80 

(一百九十三)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181 

(一百九十四)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182 

(一百九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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