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2

2 术语 13

3 基本规定 14

4 水系保护 16

4.1 一般要求 16

4.2 水域保护 16

4.3 水质保护 17

4.4 水生态保护 18

4.5 滨水空间控制 18

5 水系利用 20

5.1 一般要求 20

5.2 水体利用 20

5.3 岸线利用 21

5.4 滨水区规划布局 22

5.5 水系修复与治理 23

6 涉水工程规划协调 25

6.1 一般要求 25

6.2 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 25

6.3 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 26

附录A 规划编制基础资料 27

本规范用词说明 28

附: 条文说明 30

1 总则 34

3 基本规定 36

4 水系保护 39

4.1 一般要求 39

4.2 水域保护 40

4.3 水质保护 41

4.4 水生态保护 43

4.5 滨水空间控制 45

5 水系利用 48

5.1 一般要求 48

5.2 水体利用 48

5.3 岸线利用 49

5.4 滨水区规划布局 51

5.5 水系修复与治理 52

6 涉水工程规划协调 55

6.1 一般要求 55

6.2 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 55

6.3 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 57

4.2.3 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4.4.4 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不得在水生态保护的核心范围内布置人工设施,不得在非核心范围内布置与水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

5.2.2 确定水体的利用功能应符合下列原则:

4 水体利用必须优先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并不得影响城市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安全;

5 水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水体,不得安排对水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用功能;

5.3.2 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

5.3.4 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除保障安全或取水需要的设施外,严禁在生态性岸线区域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5.5.1 水系改造应尊重自然、尊重历史,保持现有水系结构的完整性。水系改造不得减少现状水域面积总量和跨排水系统调剂水域面积指标。

6.3.1 取水设施不得设置在防洪的险工险段区域及城市雨水排水口、污水排水口、航运作业区和锚地的影响区域。

6.3.2 污水排水口不得设置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污水排水口应满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目标的要求。

6.3.4 航道及港口工程设施布局必须满足防洪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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