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所址选择,电气部分,配变电装置的布置,并联电容器装置和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1 总则 9 

2 所址选择 10 

3 电气部分 12 

3.1 一般规定 12 

3.2 主接线 12 

3.3 变压器 14 

3.4 所用电源 15 

3.5 操作电源 15 

3.6 预装式变电站 16 

4 配变电装置的布 17 

4.1 型式与布置 17 

4.2 通道与围栏 18 

5 并联电容器装置 22 

5.1 —般规定 22 

5.2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23 

5.3 布置 24 

6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25 

6.1 防火 25 

6.2 建筑 26 

6.3 采暖与通风 28 

6.4 其他 28 

本规范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名录 30 

附:条文说明 31 

1 总则 34 

2 所址选择 35 

3 电气部分 37 

3.1 一般规定 37 

3.2 主接线 38 

3.3 变压器 41 

3.4 所用电源 43 

3.5 操作电源 43 

3.6 预装式变电站 44 

4 配变电装置的布置 46 

4.1 型式与布置 46 

4.2 通道与围栏 47 

5 并联电容器装置 49 

5.1 一般规定 49 

5.2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50 

5.3 布置 51 

6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52 

6.1 防火 52 

6.2 建筑 53 

6.3 采暖与通风 55 

6.4 其他 56 

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档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

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 民用建筑物 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 间 ;

5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

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

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备加1.5m的范围内。

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6.1.7 当设置容虽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O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

1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2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3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9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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