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475-2019 1
1 总则 9
2 术语 10
3 气候子区与室内节能设计计算指标 12
4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13
4.1 一般规定 13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4
4.3 自然通风设计 16
4.4 遮阳设计 16
4.5 被动式太阳能利用 17
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19
6 供暖空调节能设计 21
附录A 温和地区典型城镇的太阳辐射数据 23
附录B 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25
附录C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26
本标准用词说明 30
引用标准名录 31
附:条文说明 33
1 总则 35
3 气候子区与室内节能设计计算指标 38
4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40
4.1 一般规定 40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
4.3 自然通风设计 45
4.4 遮阳设计 48
4.5 被动式太阳能利用 49
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52
6 供暖空调节能设计 55
附录B 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59
4.2.1 温和A 区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各部位的平均传热系数(Km) 、热惰性指标(D) 应符合表4.2.1-1 的规定;当指标不符合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温和B 区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各部位的平均传热系数(Km) 必须符合表4.2.1-2 的规定。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 的规定。
4.2.2 温和A 区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2.2-1 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2 规定的限值。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2.2-2 规定提高一档;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不符合表4.2.2-1 和表4.2.2-2 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 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温和B 区居住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应小于4.0W/( ㎡·K)。温和地区的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必须符合本标准4.4.3 条的规定。
4.3.6 温和B 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其外窗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 。
4.4.3 温和地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4.3 中的限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