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26-2018 1 

1 总则 12 

2 术语 13 

3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15 

4 建筑与围护结构 16 

4.1 一般规定 16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8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24 

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28 

5.1 一般规定 28 

5.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30 

5.3 室内供暖系统 35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35 

6 给水排水 37 

6.1 建筑给水排水 37 

6.2 生活热水系统 37 

7 电气 40 

7.1 一般规定 40 

7.2 电能计量与管理 40 

7.3 用电设施 40 

附录A 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 42 

附录B 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48 

附录C 地面传热系数计算 50 

附录D 建筑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54 

本标准用词说明 58 

引用标准名录 59 

附: 条文说明 60 

1 总则 64 

2 术语 67 

3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68 

4 建筑与围护结构 70 

4.1 一般规定 70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75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80 

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86 

5.1 一般规定 86 

5.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96 

5.3 室内供暖系统 106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108 

6 给水排水 113 

6.1 建筑给水排水 113 

6.2 生活热水系统 118 

7 电气 124 

7.1 一般规定 124 

7.2 电能计量与管理 125 

7.3 用电设施 125 

附录B 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129 

附录D 建筑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131 

4.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 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1.3

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 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1.4

4.1.4-1

4.1.5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0 ,寒冷地区不应大于0.15 。

4.1.14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2.1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1~表4.2.1-5 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1~表4.2.1-5 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2.1

4.2.1-1

4.2.1-2

4.2.1-3

4.2.2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 规定的限值; 寒冷B 区(2B 区)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2 规定的限值,夏季天窗的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45 。

4.2.2

4.2.6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和寒冷地区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中规定的6 级。

5.1.1 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4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1.9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2 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 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5.1.10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5.2.1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1-1~表5.2.1-3 的数值。

5.2.1

5.2.1-1

5.2.4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中2 级能效的要求。

5.2.8 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4.3 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的规定值。

6.2.3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665 中规定的2 级能效要求。

6.2.5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5.2.1 条的规定。

6.2.6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 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6.2.6 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6.2.6

7.3.2 全装修居住建筑每户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规定的现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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