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9

2 术语 10

3 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指标 12

4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13

5 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19

6 暖通空调和照明节能设计 21

附录A 建筑外遮阳系数的计算方法 23

附录B 反射隔热饰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的修正系数 27

附录C 建筑物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的简化计算方法 28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引用标准名录 33

附:条文说明 34

1 总则 37

2 术语 40

3 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指标 43

4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46

5 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65

6 暖通空调和照明节能设计 70

附录A 建筑外遮阳系数的计算方法 76

4.0.4 各朝向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5 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4.0.6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7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7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4.0.7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01

4.0.8 居住建筑外窗的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8-1和表4.0.8-2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0.8-1和表4.0.8-2的规定时,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02

03

注:1 外窗包括阳台门。

2 ρ为外墙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4.0.10 居住建筑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4.0.13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6.0.2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或户式(单元式)中央空调的住宅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0.4 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

6.0.5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6.0.8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时,应进行适宜性分析。

6.0.13 居住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灯具并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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