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往.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5.底部框架-抗震墙抗震设计;6.上部砌体结构抗震设计;7.结构薄弱楼层判别及弹塑性变形验算;8.施工。

1 总则 10 

2 术语和符号 11 

2.1 术语 11 

2.2 符号 11 

3 基本规定 15 

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21 

4.1 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21 

4.2 截面抗震验算 25 

5 底部框架抗震墙抗震设计 26 

5.1 结构布置 26 

5.2 托墙梁的作用与作用效应 27 

5.3 构件截面组合内力的调整 29 

5.4 截面抗震验算 30 

5.5 抗震构造措施 39 

6 上部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48 

6.1 截面抗震验算 48 

6.2 抗震构造措施 51 

7 结构薄弱楼层判别及弹塑性变形验算 61 

8 施工 65 

附录A 层间侧向刚度计算 67 

附录B 底部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抗震设计要求 73 

附录C 层间极限受剪承载力计算 77 

本规程用词说明 82 

引用标准名录 83 

附: 条文说明 84 

1 总则 87 

3 基本规定 89 

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99 

4.1 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99 

4.2 截面抗震验算 101 

5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抗震设计 102 

5.1 结构布置 102 

5.2 托墙梁的作用与作用效应 104 

5.3 构件截面组合内力的调整 106 

5.4 戳面抗震验算 106 

5.5 抗震构造措施 107 

6 上部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111 

6.1 截面抗震验算 111 

6.2 抗震构造措施 112 

7 结构薄弱楼层判别及弹塑性变形验算 116 

8 施工 121 

3.0.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时,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标准设防类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3.0.2的规定。

01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可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值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表中上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小砌块砌体房屋。

2 上部为横墙较少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应比表3.0.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上部砌体房屋不应采用横墙很少的结构。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面积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当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面积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面积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时为横墙很少。

3 6度、7度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上部为横墙较少时,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3.0.2的规定采用。

3.0.6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横向均应布置为框架,抗震墙体系,抗震墙应基本均匀对称布置。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 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或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当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6度时其余情况及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3.0.9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在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的侧向刚度比值,6度、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得小于1.0;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在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的侧向刚度比值,6度、7度时不应大于2.0,8的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得小于1.0。

5.5.15 底部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 1/10;

2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 沿梁截面高度应设置通长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φ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5.5.28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层和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第二层的顶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

2 楼板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边长或直径大于800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边梁宽度不应小于2倍板厚。

6.2.1 上部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应符合表6.2.1的要求;

02

注:较大洞口,内墙指不小于2.1m的洞口;外墙在内外墙交接处已设置构造柱时应允许适当放宽,但洞侧墙体应加强。

2 上部砖砌体房屋为横墙较少情况时,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总层数,按表6.2.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6.2.3 上部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应按表6.2.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03

6.2.5 上部小砌块房屋,应按表6.2.5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上部小砌块房屋为横墙较少的情况,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总层数,按表6.2.5的要求设置芯柱。

04

注:外墙转角、内外墙交接处、楼电梯间四角等部位,应允许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代部分芯柱。

6.2.8 上部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的设置位置,应按本规程第6.2.3条上部砖砌体房屋圈梁的规定执行;圈梁宽度不应小于19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6.2.13 上部砌体房屋的楼盖、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6度时房屋的屋盖和7度、8度时房屋的楼盖、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6.2.15 上部砌体房屋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间墙体应设2φ6通长钢筋和φ5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通长φ5钢筋点焊拉结网片,拉结网片沿墙高间距砖砌体墙为500mm、小砌块砌体墙为400mm;7度、8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对砖砌体),配筋砖带不应少于3皮,每皮的配筋不应少于2φ6,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且不低于同层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8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砌体栏板;

4 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构造柱或芯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所有墙体应设2φ6通长钢筋和φ5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通长φ5钢筋点焊拉结网片,拉结网片沿墙高间距砖砌体墙为500mm、小砌块砌体墙为4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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