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92-2016 1
1 总则 10
2 术语 11
3 基本规定 13
4 漏损控制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漏损水量分析 15
4.3 漏水管理 16
4.4 分区管理 16
4.5 压力调控 17
4.6 计量损失控制 18
4.7 其他损失控制 18
5 评定 19
5.1 评定指标与评定标准 19
5.2 评定指标的计算 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21
引用标准名录 22
附:条文说明 23
1 总则 28
3 基本规定 29
4 漏损控制 31
4.1 一般规定 31
4.2 漏损水量分析 31
4.3 漏水管理 31
4.4 分区管理 32
4.5 压力调控 33
4.6 计量损失控制 34
5 评定 35
5.1 评定指标与评定标准 35
5.2 评定指标的计算 35
3.0.4 城镇供水范围内下列水量应进行计量:
1 自产供水量:
2 外购供水量;
3 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公共服务用水、生产运营用水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
4.4.8 分区管理的管网在建设和封闭运行过程中,应采取监测分析等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
4.5.6 在实施压力调控时,应对管网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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