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92-2016 1 

1 总则 10 

2 术语 11 

3 基本规定 13 

4 漏损控制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漏损水量分析 15 

4.3 漏水管理 16 

4.4 分区管理 16 

4.5 压力调控 17 

4.6 计量损失控制 18 

4.7 其他损失控制 18 

5 评定 19 

5.1 评定指标与评定标准 19 

5.2 评定指标的计算 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21 

引用标准名录 22 

附:条文说明 23 

1 总则 28 

3 基本规定 29 

4 漏损控制 31 

4.1 一般规定 31 

4.2 漏损水量分析 31 

4.3 漏水管理 31 

4.4 分区管理 32 

4.5 压力调控 33 

4.6 计量损失控制 34 

5 评定 35 

5.1 评定指标与评定标准 35 

5.2 评定指标的计算 35 

3.0.4 城镇供水范围内下列水量应进行计量:

1 自产供水量:

2 外购供水量;

3 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公共服务用水、生产运营用水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

4.4.8 分区管理的管网在建设和封闭运行过程中,应采取监测分析等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

4.5.6 在实施压力调控时,应对管网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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