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 

2 术语 11 

3 基本规定 13 

3.1 一般规定 13 

3.2 城镇燃气 13 

3.3 烟气排放 13 

3.4 安全监控 14 

3.5 建筑设备 14 

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灶具 16 

4.3 热水器 17 

4.4 采暖热水炉 18 

4.5 电气 19 

4.6 室内给排气设备 20 

4.7 平衡式隔室 28 

4.8 安全防火 29 

5 质量验收 32 

附录A 燃具选型原则 38 

附录B 不同海拔高度H 及低压燃具额定压力Pn 40 

附录C 共用烟道的结构和尺寸 41 

附录D 共用给排气烟道的结构和尺寸 43 

本规程用词说明 50 

引用标准名录 51 

附: 条文说明 52 

l 总则 56 

2 术语 57 

3 基本规定 58 

3.1 一般规定 58 

3.2 城镇燃气 58 

3.3 烟气排放 59 

3.4 安全监控 59 

3.5 建筑设备 59 

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 60 

4.1 一般规定 60 

4.2 灶具 61 

4.3 热水器 64 

4.4 采暖热水炉 66 

4.5 电气 68 

4..6 室内给排气设备 69 

4.7 平衡式隔室 75 

4.8 安全防火 75 

5 质量验收 79 

附录A 燃具选型原则 80 

附录B 不同海拔高度H及低压燃具额定压力Pn 81 

3.1.2 燃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必须与安装处所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

3.1.5 住宅中应预留燃具的安装位置,并应设置专用烟道或在外墙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

4.1.2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使用人工煤气、天然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当燃具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

4.6.16 在燃具停用时,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的支烟道口处静压值应小于零(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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