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
2 术语 11
3 基本规定 13
3.1 一般规定 13
3.2 城镇燃气 13
3.3 烟气排放 13
3.4 安全监控 14
3.5 建筑设备 14
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灶具 16
4.3 热水器 17
4.4 采暖热水炉 18
4.5 电气 19
4.6 室内给排气设备 20
4.7 平衡式隔室 28
4.8 安全防火 29
5 质量验收 32
附录A 燃具选型原则 38
附录B 不同海拔高度H 及低压燃具额定压力Pn 40
附录C 共用烟道的结构和尺寸 41
附录D 共用给排气烟道的结构和尺寸 43
本规程用词说明 50
引用标准名录 51
附: 条文说明 52
l 总则 56
2 术语 57
3 基本规定 58
3.1 一般规定 58
3.2 城镇燃气 58
3.3 烟气排放 59
3.4 安全监控 59
3.5 建筑设备 59
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 60
4.1 一般规定 60
4.2 灶具 61
4.3 热水器 64
4.4 采暖热水炉 66
4.5 电气 68
4..6 室内给排气设备 69
4.7 平衡式隔室 75
4.8 安全防火 75
5 质量验收 79
附录A 燃具选型原则 80
附录B 不同海拔高度H及低压燃具额定压力Pn 81
3.1.2 燃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必须与安装处所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
3.1.5 住宅中应预留燃具的安装位置,并应设置专用烟道或在外墙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
4.1.2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使用人工煤气、天然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当燃具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
4.6.16 在燃具停用时,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的支烟道口处静压值应小于零(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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