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

2 术语 11

3 基本规定 13

3.1 一般规定 13

3.2 城镇燃气 13

3.3 烟气排放 13

3.4 安全监控 14

3.5 建筑设备 14

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灶具 16

4.3 热水器 17

4.4 采暖热水炉 18

4.5 电气 19

4.6 室内给排气设备 20

4.7 平衡式隔室 28

4.8 安全防火 29

5 质量验收 32

附录A 燃具选型原则 38

附录B 不同海拔高度H 及低压燃具额定压力Pn 40

附录C 共用烟道的结构和尺寸 41

附录D 共用给排气烟道的结构和尺寸 43

本规程用词说明 50

引用标准名录 51

附: 条文说明 52

l 总则 56

2 术语 57

3 基本规定 58

3.1 一般规定 58

3.2 城镇燃气 58

3.3 烟气排放 59

3.4 安全监控 59

3.5 建筑设备 59

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 60

4.1 一般规定 60

4.2 灶具 61

4.3 热水器 64

4.4 采暖热水炉 66

4.5 电气 68

4..6 室内给排气设备 69

4.7 平衡式隔室 75

4.8 安全防火 75

5 质量验收 79

附录A 燃具选型原则 80

附录B 不同海拔高度H及低压燃具额定压力Pn 81

3.1.2 燃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必须与安装处所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

3.1.5 住宅中应预留燃具的安装位置,并应设置专用烟道或在外墙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

4.1.2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使用人工煤气、天然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当燃具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

4.6.16 在燃具停用时,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的支烟道口处静压值应小于零(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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