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GB50751-2012 1

1 总 则 11

2 术 语 12

3 基本规定 15

4 医用气体源与汇 18

4.1 医用空气供应源 18

4.2 氧气供应源 21

4.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 24

4.4 真空汇 25

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27

4.6 建筑及构筑物 28

5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32

5.1 一般规定 32

5.2 管材与附件 34

5.3 颜色和标识 37

6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40

7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42

7.1 医用气体系统报警 42

7.2 医用气体计量 44

7.3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 44

7.4 医用气体传感器 45

8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46

8.1 一般规定 46

8.2 医用空气供应 46

8.3 医用氧气供应 46

9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48

9.1 一般规定 48

9.2 气体流量计算与规定 49

10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51

10.1 一般规定 51

10.2 医用气体管道安装 52

10.3 医用气源站安装及调试 57

11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 59

11.1 一般规定 59

11.2 施工方的检验 59

11.3 医用气体系统的验收 60

附录A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设置要求 63

附录B 医用气体气源流量计算 66

附录C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主要记录 69

附录D 医用供应装置安全性要求 72

本规范用词说明 81

引用标准名录 82

附:条文说明 85

1 总 则 89

2 术 语 90

3 基本规定 92

4 医用气体源与汇 94

4.1 医用空气供应源 94

4.2 氧气供应源 98

4.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 100

4.4 真空汇 101

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103

4.6 建筑及构筑物 104

5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107

5.1 一般规定 107

5.2 管材与附件 108

5.3 颜色和标识 110

6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112

7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114

7.1 医用气体系统报警 114

7.2 医用气体计量 116

7.3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 117

7.4 医用气体传感器 107

8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118

8.1 一般规定 118

9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119

9.1 一般规定 119

9.2 气体流量计算与规定 119

10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120

10.1 一般规定 120

10.2 医用气体管道安装 121

10.3 医用气源站安装及调试 123

11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 124

11.1 一般规定 124

11.2 施工方的检验 124

11.3 医用气体系统的验收 124

附录B 医用气体气源流量计算 126

附录D 医用供应装置安全性要求 128

4.1. 1 医疗空气的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

4.1.2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4.1.4 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活性炭过滤器;

4.1.7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II 器械空气供应源

4.1.8 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以及非医疗气动工具或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

4.1.9 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4.2.8 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组供应源,必须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4.3.5 各种医用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持续供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气体供应源汇流排,不得出现气体供应结冰情况。

4.4.1 医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染场所;

4 医用真空汇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

4.4.7 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4.5.2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4.6.4 医用液氧贮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4的规定。

图片578.257

注:当面向液氧贮罐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液氧贮罐与一、二级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三、四级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

4.6.7 除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汇外,医用气体供应源均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

5.2.1 除设计真空压力低于27kPa的真空管道外,医用气体的管材均应采用无缝铜管或无缝不锈钢管。

5.2.5 医用气体管材及附件的脱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压缩医用气体管材及附件均应严格进行脱脂;

5.2.9 与医用气体接触的阀门、密封元件、过滤器等管道或附件,其材料与相应的气体不得产生有火灾危险、毒性或腐蚀性危害的物质。

10.1.4 焊接医用气体铜管及不锈钢管材时,均应在管材内部使用惰性气体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焊接施工现场应保持空气流通或单独供应呼吸气体;

10.1.5 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的管道与设备施工时,严禁使用油膏。

10.2.17 医用气体管道应分段、分区以及全系统作压力试验及泄漏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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