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共分7章:1.总则;2.基本规定;3.城镇给水;4.城镇排水;5.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6.结构;7.机械、电气与自动化。

GB50788-2012 1

1 总则 11

2 基本规定 12

3 城镇给水 14

3.1 一般规定 14

3.2 水源和取水 14

3.3 给水泵站 15

3.4 输配管网 15

3.5 给水处理 16

3.6 建筑给水 16

3.7 建筑热水和直饮水 17

4 城镇排水 19

4.1 一般规定 19

4.2 建筑排水 20

4.3 排水管渠 20

4.4 排水泵站 21

4.5 污水处理 21

4.6 污泥处理 22

5 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 23

5.1 一般规定 23

5.2 再生水水源和水质 23

5.3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23

5.4 雨水利用 24

6 结构 25

6.1 一般规定 25

6.2 构筑物 26

6.3 管道 27

6.4 结构抗震 28

7 机械、电气与自动化 30

7.1 一般规定 30

7.2 机械设备 30

7.3 电气系统 31

7.4 信息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31

本规范用词说明 33

引用标准名录 34

附: 条文说明 35

1 总则 39

2 基本规定 41

3 城镇给水 47

3.1 一般规定 47

3.2 水源和取水 49

3.3 给水泵站 50

3.4 输配管网 51

3.5 给水处理 55

3.6 建筑给水 56

3.7 建筑热水和直饮水 59

4 城镇排水 62

4.1 一般规定 62

4.2 建筑排水 65

4.3 排水管渠 66

4.4 排水泵站 67

4.5 污水处理 68

4.6 污泥处理 71

5 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 74

5.1 一般规定 74

5.2 再生水水源和水质 75

5.3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76

5.4 雨水利用 77

6 结构 79

6.1 一般规定 79

6.2 构筑物 81

6.3 管道 82

6.4 结构抗震 83

7 机械、电气与自动化 86

7.1 一般规定 86

7.2 机械设备 87

7.3 电气系统 88

7.4 信息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90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镇用水安全和城镇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的健康循环,规范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给水、城镇排水、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城镇给水包括取水、输水、净水、配水和建筑给水等系统和设施;城镇排水包括建筑排水,雨水和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等系统和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括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系统及局部区域、住区、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等设施。

1.0.3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

1.0.4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有关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

2.0.2 城镇给水、排水规划,应以区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规划应相互协调。

2.0.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2.0.4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2.0.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城镇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2.0.6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2.0.7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0.8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2.0.9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

2.0.10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11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

2.0.12 设置于公共场所的城镇给水排水相关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便于维护,且不应影响公众安全。

2.0.1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

2.0.14 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

3 城镇给水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3.1.2 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1.3 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3.1.4 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3.1.5 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3.1.6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3.1.7 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3.1.8 供水、用水必须计量。

3.1.9 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

3.1.10 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3.2 水源和取水

3.2.1 城镇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报告为依据,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3.2.2 城镇给水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并应采取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3.2.3 大中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

3.2.4 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

3.2.5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航等条件,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3.2.6 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防冰、避咸、除藻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安全可靠。

3.3 给水泵站

3.3.1 给水泵站的规模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3.3.2 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

3.3.3 给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

3.3.4 给水泵站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

3.3.5 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站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3.4 输配管网

3.4.1 输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

3.4.2 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3.4.3 事故用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当城镇输水采用2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满足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在多水源或设置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

3.4.4 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3.4.5 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3.4.6 应减少供水管网漏损率,并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4.7 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4.8 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

3.4.9 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3.4.10 当输配水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保证设施安全;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并应防止管道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

3.4.11 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地区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4.12 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运行前应冲洗、消毒。

3.5 给水处理

3.5.1 城镇水厂对原水进行处理,出厂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

3.5.2 城镇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保障安全。

3.5.3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3.5.4 城镇水厂中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3.5.5 城镇水厂的工艺排水应回收利用。

3.5.6 城镇水厂产生的泥浆应进行处理并合理处置。

3.5.7 城镇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措施。

3.6 建筑给水

3.6.1 民用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和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用水定额。

3.6.2 设置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受到污染,应方便安装与维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

3.6.3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3.6.4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水、废水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

3.6.5 建筑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节能、节水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

3.6.6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3.6.7 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

3.6.8 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应根据建筑用途、功能、规模、重要性及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配置。

3.6.9 消防给水水源必须安全可靠。

3.6.10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

3.6.11 消防给水系统的构筑物、站室、设备、管网等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供电应安全可靠。

3.7 建筑热水和直饮水

3.7.1 建筑热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建筑热水热源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确定。

3.7.2 建筑热水供应应保证用水终端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3.7.3 建筑热水水温应满足使用要求,特殊建筑内的热水供应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3.7.4 水加热、储热设备及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3.7.5 热水供水管道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3.7.6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且应采取严格的保障措施。

4 城镇排水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排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利用城镇雨水和污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防止城镇被雨水、污水淹渍的功能。

4.1.2 城镇排水规划应合理确定排水系统的工程规模、总体布局和综合径流系数等,正确指导排水工程建设。城镇排水系统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

4.1.3 城镇排水体制的确定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应综合考虑原有排水管网情况、地区降水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条件。

4.1.4 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4.1.5 城镇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时,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

4.1.6 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应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4.1.7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必须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1.8 排入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9 城镇排水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

4.1.10 对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泵站、管道、检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4.2 建筑排水

4.2.1 建筑排水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食品造成污染,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安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4.2.2 当不自带水封的卫生器具与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的泄漏。

4.2.3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

4.2.4 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入口等不能采用重力流排出雨水的场所,应设置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保证雨水及时安全排出。

4.2.5 化粪池的设置不得污染地下取水构筑物及生活储水池。

4.2.6 医疗机构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2.7 建筑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并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

4.3 排水管渠

4.3.1 排水管渠应经济合理地输送雨水、污水,并应具备下列性能:

1 排水应通畅,不应堵塞;

2 不应危害公众卫生和公众健康;

3 不应危害附近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4 重力流污水管道最大设计充满度应保障安全。

4.3.2 立体交叉地道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4.3.3 操作人员下井作业前,必须采取自然通风或人工强制通风使易爆或有毒气体浓度降至安全范围;下井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服;井下作业期间,必须采用连续的人工通风。

4.3.4 应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护和更新排水管渠的制度,并应严格执行。

4.4 排水泵站

4.4.1 排水泵站应安全、可靠、高效地提升、排除雨水和污水。

4.4.2 排水泵站的水泵应满足在最高使用频率时处于高效区运行,在最高工作扬程和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安全稳定运行。

4.4.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室外污水泵站,必须独立设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4.4 排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安全防护、机电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4.5 与立体交叉地道合建的雨水泵站的电气设备应有不被淹渍的措施。

4.4.6 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道路立体交叉地道雨水泵站和为大型公共地下设施设置的雨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

4.4.7 排水泵站出水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并应按当地航运、水利、港务和市政等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消能设施和警示标志。

4.4.8 排水泵站集水池应有清除沉积泥砂的措施。

4.5 污水处理

4.5.1 污水处理厂应具有有效减少城镇水污染物的功能,排放的水、泥和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5.2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4.5.3 污水处理厂的总体设计应有利于降低运行能耗,减少臭气和噪声对操作管理人员的影响。

4.5.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处理截流初期雨水的能力。

4.5.5 污水采用自然处理时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不得污染地下水。

4.5.6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消毒后排放,污水消毒场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4.5.7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4.6 污泥处理

4.6.1 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安全、有效处置。

4.6.2 在污泥消化池、污泥气管道、储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等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3 污泥气应综合利用,不得擅自向大气排放。

4.6.4 污泥浓缩脱水机房应通风良好,溶药场所应采取防滑措施。

4.6.5 污泥堆肥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液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

4.6.6 污泥热干化车间和污泥料仓应采取通风防爆的安全措施。

4.6.7 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车间必须具有烟气净化处理设施。经净化处理后,排放的烟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状况编制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规划。

5.1.2 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

5.1.3 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应保障用水安全。

5.2 再生水水源和水质

5.2.1 城镇再生水水源应保障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可靠、安全。

5.2.2 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5.2.3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水质要求不同时,应首先满足用水量大、水质标准低的用户。

5.3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5.3.1 城镇再生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入管道或水体时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事故排放时应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5.3.2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再生水储存设施,并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5.3.3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消毒设施。

5.3.4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5.3.5 当将生活饮用水作为再生水的补水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回流污染措施。

5.3.6 再生水用水点和管道应有防止误接或误用的明显标志。

5.4 雨水利用

5.4.1 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应以拟建区域近期历年的降雨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依据。

5.4.2 雨水利用规划应以雨水收集回用、雨水入渗、调蓄排放等为重点。

5.4.3 雨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区域的天然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

5.4.4 雨水收集、调蓄、处理和利用工程不应对周边土壤环境、植物的生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和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和隐患。

5.4.5 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须消毒后再利用。

6 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各厂站的地面建筑物,其结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标准的相应规定。

6.1.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3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设计,必须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确定结构类型、构造、基础形式及地基处理方式。

6.1.4 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设计、施工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设计应计入在正常建造、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工况的组合荷载、地震作用(位于地震区)和环境影响(温、湿度变化,周围介质影响等);并正确建立计算模型,进行相应的承载力和变形、开裂控制等计算。

2 结构施工应按照相应的国家现行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3 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养护操作规程。

6.1.5 构筑物和管道结构在各项组合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应按弹性体计算,不得考虑非弹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

6.1.6 对位于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核算施工及使用期间的抗浮稳定性;相应核算水位应依据勘察文件提供的可能发生的最高水位。

6.1.7 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材料,其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95%的保证率;当位于抗震设防地区时,结构所用的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1.8 应控制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尚应限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

6.1.9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的构筑物和地下管道,不应采用遇水浸蚀材料制成的砌块和空芯砌块。

6.1.10 对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进行结构设计时,当构件截面处于中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应按控制不出现裂缝设计;当构件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时,应按控制裂缝宽度设计,允许的裂缝宽度应满足正常使用和耐久性要求。

6.1.11 对平面尺寸超长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应计入混凝土成型过程中水化热及运行期间季节温差的作用,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制定合理、可靠的应对措施。

6.1.12 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时,应确保结构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1.13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结构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采用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2 对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 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间,必须进行交接验收。

4 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5 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时,严禁验收。

6.2 构筑物

6.2.1 盛水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计入施工期间的水密性试验和运行期间(分区运行、养护维修等)可能发生的各种工况组合作用,包括温度、湿度作用等环境影响。

6.2.2 对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进行结构设计时,在正常运行时各种组合作用下,应控制构件截面处于受压状态。

6.2.3 盛水构筑物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合适的水泥品种和水泥用量。

2 混凝土的水胶比应控制在不大于0.5。

3 应根据运行条件确定混凝土的抗渗等级。

4 应根据环境条件(寒冷或严寒地区)确定混凝土的抗冻等级。

5 应根据环境条件(大气、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和运行介质的侵蚀性,有针对性地选用水泥品种和水泥用量,满足抗侵蚀要求。

6.3 管道

6.3.1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管道的管材及其接口连接构造等的选用,应根据管道的运行功能、施工敷设条件、环境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2 埋地管道的结构设计,应鉴别设计采用管材的刚、柔性。在组合荷载的作用下,对刚性管道应进行强度和裂缝控制核算;对柔性管道,应按管土共同工作的模式进行结构内力分析,核算截面强度、截面环向稳定及变形量。

6.3.3 对开槽敷设的管道,应对管道周围不同部位回填土的压实度分别提出设计要求。

6.3.4 对非开挖顶进施工的管道,管顶承受的竖向土压力应计人上部土体极限平衡裂面上的剪应力对土压力的影响。

6.3.5 对跨越江湖架空敷设的拱形或折线形钢管道,应核算其在侧向荷载作用下,出平面变位引起的P—△效应。

6.3.6 对塑料管进行结构核算时,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的标准值,应针对材料的长期效应,按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后期数值采用。

6.4 结构抗震

6.4.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其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相应的抗震设防类别及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

6.4.2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及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6.4.3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当遭遇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应仍能继续使用;

2 管道震害在管网中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得造成较严重次生灾害。

6.4.4 抗震设计中,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为6度:0.05g;7度:0.1g(0.15g);8度:0.2g(0.3g);9度:0.4g。g为重力加速度。

6.4.5 构筑物的结构抗震验算,应对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结构自重惯性力、动水压力、动土压力等),并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对盛水构筑物尚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6.4.6 当需要对埋地管道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应计算在地震作用下,剪切波行进时管道结构的位移或应变。

6.4.7 结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结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

2 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力;

3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4 对埋地管道除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外,沿线应设置柔性连接措施。

6.4.8 位于地震液化地基上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根据地基土液化的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消除或减轻液化作用的措施。

6.4.9 埋地管道傍山区边坡和江、湖、河道岸边敷设时,应对该处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并采取抗震措施。

7 机械、电气与自动化

7.1 一般规定

7.1.1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能安全、高效、稳定地运行,且应便于使用和维护。

7.1.2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效能应满足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要求,并且应满足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能力要求。

7.1.3 机电设备的易损件、消耗材料配备,应保障正常生产和维护保养的需要。

7.1.4 机电设备在安装、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均不得对工作人员的健康或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7.1.5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能为突发事件情况下所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提供保障。

7.1.6 在爆炸性危险气体或爆炸性危险粉尘环境中,机电设备的配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1.7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定期进行专业的维护保养。

7.2 机械设备

7.2.1 机械设备各组成部件的材质,应满足卫生、环保和耐久性的要求。

7.2.2 机械设备的操作和控制方式应满足工艺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要求。

7.2.3 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运行期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7.2.4 机械设备基础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主体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

7.2.5 机械设备有外露运动部件或走行装置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

7.2.6 机械设备的临空作业场所应具有安全保障措施。

7.3 电气系统

7.3.1 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

7.3.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工作场所和主要道路应设置照明,需要继续工作或安全撤离人员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7.3.3 城镇给水排水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7.3.4 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部件和构筑物内部钢筋等都应作等电位连接,并应可靠接地。

7.3.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安全的电气和电磁环境,所采用的机电设备不应对周边电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损害。

7.3.6 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够提供基本的、独立的运行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

7.3.7 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常规维护的要求。

7.4 信息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7.4.1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连续的监测和报警装置,该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设备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

7.4.2 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标定。

7.4.3 城镇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在线式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

7.4.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水质、水量检测仪表。

7.4.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与控制工艺过程参数和工艺设备的运行,应能够监视供电系统设备的运行。

7.4.6 应采取自动监视和报警的技术防范措施,保障城镇给水设施的安全。

7.4.7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

7.4.8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通信系统设备应满足日常生产管理和应急通信的需要。

7.4.9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生产调度中心应能够实时监控下属设施,实现生产调度,优化系统运行。

7.4.10 给水排水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调度中心应安全可靠,连续运行。

7.4.11 城镇给水排水信息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与处理、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应作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形成水的社会循环还往往对水自然循环造成干扰和破坏,因此,维护水的健康循环也是制定本规范的重要目的。本规范按照“综合化、性能化、全覆盖、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等对城镇给水排水有关设施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依据。

1.0.2 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城镇给水”、“城镇排水”以及“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含的内容。城镇给水排水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全过程都直接影响着城镇的用水安全、城镇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的健康循环,因此,必须从全过程规范其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才能保障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安全,满足城镇的服务需求。

1.0.3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服务功能”是指作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要保障对公众服务的基本功能,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节约资源”是指节约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保护环境”是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城镇水环境质量;“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是指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作为城镇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设施,要减少对水自然循环的影响和冲击,并使其保持在水自然循环可承受的范围内。

1.0.4 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说明本规范作为全文强制标准,执行效力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城镇给水排水相关标准;当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2 基本规定

2.0.1 本条规定了城镇必须建设给水排水系统的要求。城镇给水排水系统是保障城镇居民健康、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安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城镇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用水结构差异较大,因此,要求城镇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是指城镇给水排水系统运行形成水的社会循环对水环境的水质以及地表、地下径流和储存产生的影响不应该危及和损害水环境生态安全。

2.0.2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作为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应编制专项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应制定流域和区域水的供水专项规划,并与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在国务院颁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规定,要制定地区或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提出要重视城镇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城镇示范区等要求。

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规划密切相关。相互协调的内容主要包括城镇用水量和城镇排水量;水源地和城镇排水受纳水体;给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再生水系统和大用水户的相互关联等诸多方面。

2.0.3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都对城镇给水排水公共基础设施在突发事件中的功能保障提出了相关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要具有预防多种突发事件影响的能力;在得到相关突发事件将影响设施功能信息时,要能够采取应急准备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对设施功能带来的损害;要设置相应监测和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识别突发事件对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带来的影响,并有效采取措施抵御突发事件带来的灾害,采取相关补救、替代措施保障设施基本功能。

2.0.4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防洪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一94中第1.0.6条作出了如下规定:“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属于“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因此,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要在满足所服务城镇防洪设防相应要求的同时,还要根据城镇给水排水重要设施和构筑物具体情况,适度加强设置必要的防止洪灾的设施。

2.0.5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选用的材料和设备执行的质量和卫生许可的原则。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选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设施的运行安全、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要予以许可控制。城镇给水排水相关材料和设备选用要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化学处理剂也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0.6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建设时就要选取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的要求。即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再生水和雨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过程以及相关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和其他用水的用水过程,所采用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都应该具有节水和节能的功能,以保证系统运行过程中发挥节水和节能的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分别对相关节能和节水要求作出了原则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颁发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中对各类用水推广采用具有节水功能的工艺技术、节水重大装备、设施和器具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2.0.7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建设的有关“三同时”的建设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都分别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环保和节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2.0.8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必须遵照技术标准进行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要对相关系统和设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技术规程,并按规程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更新,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以保证系统和设施正常运转安全和服务质量。

2.0.9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相关安全的问题。施工和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都需要必要的相关设施保障和管理制度保障。要根据具体情况建设必要设施,配备必要设备和器具,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国家在工程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方面已发布了多项法规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2003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7年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都对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做出了详细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等对工程施工过程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另外,国家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火灾预防和灭火以及安全保卫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中都必须认真执行。

2.0.10 本条对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时防止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产生危害做出了规定。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除产生一般大型土木工程施工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外,特别是污水的处理和输送过程还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大量污泥,要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199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8年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对社会生活中的环境噪声作出了更高要求的新规定。2002年国家还特别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和污泥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国家还对固体废弃物、水污染物、有害气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制定了相关标准或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都要采取严格措施执行这些标准。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能源消耗间接产生的CO2和污水储存、输送、处理和排放过程产生的CH4和N2O。CH4和N2O的温室效应分别为CO2的23~62倍和280~310倍。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气候变化2007第四次评估报告(AR4)》和2008年《气候变化与水》的专项技术报告中都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CH4和N2O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减排意见。因此,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要采取综合措施减排温室气体,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1 本条规定了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等的防护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消毒剂、氧化剂,污水和污泥处理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都必须予以严格管理,特别是有关污泥消化设施运行,污水管网和泵站的维护管理以及加氯消毒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等都是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中经常发生人身伤害和事故灾害的主要部位,要重点完善相关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相关部门颁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化学危险品的分类、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对其涉及的多种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予以严格管理。

2.0.12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在公共场所建有的相关设施,如某些加压、蓄水、消防设施和检查井、闸门井、化粪池等,其设置要在方便其日常维护和设施安全运行的同时,还要避免对车辆和行人正常活动的安全构成威胁。

2.0.13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接触腐蚀性药剂的构筑物、设备和管道要采取防腐蚀措施,如加氯管道、化验室下水道等接触强腐蚀性药剂的设施要选用工程塑料等;密闭的、产生臭气较多的车间设备要选用抗腐蚀能力较强的材质。管道都与水、土壤接触,金属管道及非金属管道接口,当采用钢制连接构造时均要有防腐措施,具体措施应根据传输介质和设施运行的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合理采用。

2.0.14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许可原则。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在规划建设中要积极采用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障设施功效,提高设施安全可靠性和服务质量。当采用无现行相关标准予以规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要求,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其相关核准程序已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做出了详细规定。

3 城镇给水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给水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不能中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也要保证供给不低于城镇事故用水量(即正常水量的70%)。

城镇用水是指居民生活、生产运行、公共服务、消防和其他用水。满足城镇用水需求,主要是指提供供水服务时应该保障用户对水量、水质和水压的需求。对水质或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该单独解决。

3.1.2 城镇给水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对身体健康是必不可少的。

3.1.3 给水工程最高日用水量包括综合生活用水、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损水和未预见用水,不包括因原水输水损失、厂内自用水而增加的取水量。

3.1.4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十条规定:“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应该提出保持协调的对策,包括积极开发并保护水资源;对城镇的合理规模和产业结构提出建议;积极推广节约用水,污水资源化等举措。

3.1.5 给水工程关系着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城镇的文明、安全和公众的生活质量,因此要认真编制城镇给水规划,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避免不断建设,重复建设;合理开发水资源,对城镇远期水资源进行控制和保护;协调城镇给水设施的布局,适应城镇的发展,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3.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要予严格执行,严格检验原水、净化工序

出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和用户端(“龙头水”)的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3.1.7 饮用水水质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城镇供水系统应该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除了出于供水系统管理的需要外,更重要的是对实施供水水质社会公示制度和水质任意查询举措的支持。

3.1.8 供水、用水计量是促进节约用水的有效途径,也是供水部门及用户改善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出厂水及输配水管网供给的各类用水用户都必须安装计量仪表,推进节约用水。

3.1.9 供水部门主动停水时要根据相关规定提前通告,以避免造成用户损失和不便。《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区停水,也要按上述规定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用户。

3.1.10 强调了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要对已建供水设施实施保护,不能影响其正常运行和结构稳定。对已建供水设施实施保护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不能对已建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产生干扰和影响,并要对飘尘、噪声、排水等进行控制或处置;二是针对邻近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筑物发生位移、沉降、开裂和倒塌。

3.2 水源和取水

3.2.1 进行城镇水资源勘察与评价是选择城镇给水水源和确定城镇水源地的基础,也是保障城镇给水安全的前提条件。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根据流域的综合规划进行城镇水资源勘查和评价,确定水质、水量安全可靠的水源。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不能脱离评价报告和在未得到取水许可时盲目开发水源。

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都规定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Ⅲ类标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要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取自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源保护区要对水质进行定期或在线监测和评价,并要实施适用于当地具体情况的供水水源水质防护、预警和应急措施,应对水源污染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安全事故的发生。

3.2.3 本条规定大中城市为保障在特殊情况下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文)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各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对于单一水源的城市,建设备用水源的作用更显著。

3.2.4 规定了有关水源取水水量安全性的要求。水源选择地下水时,取水水量要小于允许开采量。首先要经过详细的水文地质勘察,并进行地下水资源评价,科学地确定地下水源的允许开采量,不能盲目开采。并要做到地下水开采后不会引起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水源选择地表水时,取水保证率要根据供水工程规模、性质及水源条件确定,即重要的工程且水资源较丰富地区取高保证率,干旱地区及山区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的地区可采用低保证率,但不得低于90%。

3.2.5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受水文、地形、地质、施工技术、通航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关系取水构筑物正常运行及安全可靠,要充分调查研究水位、流量、泥沙运动、河床演变、河岸的稳定性、地质构造、冰冻和流冰运动规律。另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有些部位在水下,水下施工难度大、风险高,因此尚应研究施工技术、方法、施工周期。建设在通航河道上的取水构筑物,其位置、形式、航行安全标志要符合航运部门的要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需要进行技术、经济、安全多方案的比选优化确定。

3.2.6 本条文规定了有关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藻类易高发的湖泊和水库水源取水安全的要求。水源地为高浊度江河时,取水要选在水浊度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开沙峰的河段。水源为感潮江河时,要尽量减少海潮的影响,取水应选在氯离子含量达标的河段,或者有条件设置避开咸潮、可建立淡水调蓄水库的河段。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取水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深较大,水域开阔,能避开高藻季节主风向向风面的凹岸处,或在湖泊、水库中实施相关除藻措施。

3.3 给水泵站

3.3.1 明确给水泵站的基本功能。泵站的基本功能是将一定量的流体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或压力)满足用户的要求。泵站在给水工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泵站的正常运行是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给水工程中,取水泵站的规模要满足水厂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送水泵站的规模要满足配水管网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中途加压泵站要满足目的地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二次供水泵站的规模要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3.3.2 给水泵站设置备用水泵是保障泵站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泵站内一旦某台水泵发生故障,备用水泵要立即投入运行,避免造成供水安全事故。

  备用水泵设置的数量要根据泵房的重要性、对供水安全的要求、工作水泵的台数、水泵检修的频率和检修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例如在提升含磨损杂质较高的水时,要适当增加备用能力;供水厂中的送水泵房,处于重要地位,要采用较高的备用率。

3.3.3 本条规定提出了对泵站布置的要求。这些要求对于保证水泵的有效运行、延长设备的寿命以及维护运行人员的安全都是必不可少的。吸水井的布置要满足井内水流顺畅、不产生涡流的吸水条件,否则会直接影响水泵的运行效率和使用寿命;水泵的安装,吸水管及吸水口的布置要满足流速分布均匀,避免汽蚀和机组振动的要求,否则会导致水泵使用寿命的缩短并影响到运行的稳定性;机组及泵房空间的布置要以不影响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为原则。例如:泵房的主要通道应该方便通行;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泵房至少要设置一个可以搬运最大尺寸设备的门等。

3.3.4 给水泵站的设备间往往有生产杂水或事故漏水需及时排除,地上式泵房可采取通畅的排水通道,地下或半地下式泵站要设置排水泵,避免积水淹及泵房造成重大损失。3.3.5鉴于停泵或快速关闭阀门时可能形成水锤,引发水泵阀门受损、管道破裂、泵房淹没等重大事故,必要时应进行水锤计算,对有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站要采取防护措施。目前常用的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有:在水泵压水管上装设缓闭止回阀、水锤消除器以及在输水管道适当位置设置调压井、进排气阀等。

3.4 输配管网

3.4.1 本条规定了输水管道在选线和管道布置时应遵循的准则。输水管道的建设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选择的管线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要尽量的短,这样可少占地且节省能耗和投资;其次管线可沿现有和规划道路布置,这样施工和维护方便。管线还要尽可能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区域,尽可能减少穿越山川、水域、公路、铁路等,为所建管道安全运行创造条件。

3.4.2 原水输水管的设计流量要按水厂最高日平均时需水量加上输水管的漏损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确定。净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要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

配水管网要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管网水力平差计算,并且还要按消防、最大转输和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3种工况进行水量和水压校核,直接供水管网用户最小服务水头按建筑物层数确定。

3.4.3 本条强调了城镇输水的安全性。必须保证输水管道出现事故时输水量不小于设计水量的70%。为保证输水安全,输水管道系统可以采取下列安全措施:首先输水干管根数采用不少于2条的方案,并在两条输水干管之间设连通管,保证管道的任何一段断管时,管道输水能力不小于事故水量;在多水源或设有水量调蓄设施且能保证事故状态供水能力等于或大于事故水量时,才可采用单管输水。

3.4.4 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选择输水线路时,要使管线尽可能短,管线水平和竖向布置要尽量顺直,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区,减少穿越山川和水域。管

材选择要依据水量、压力、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管材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管径选择时要进行不同管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的优化分析。输水工程应该能保证事故状态下的输水量不小于设计水量的70%。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要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的综合比较和安全论证,选择可靠的管道运行系统。

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要对管路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研究输水管道系统在非稳定流状态下运行时发生的各种水锤现象。其中停泵(关阀)水锤,以及伴有的管道系统中水柱拉断而发生的断流弥合水锤,是造成诸多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管路运行系统中要采取水锤的综合防护措施,如控制阀门的关闭时间,管路中设调压塔注水,或在管路的一些特征点安装具备削减水锤危害的复合式高速进排气阀、三级空气阀等综合保护措施,保证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安全。

3.4.5 安全供水是城镇配水管网最重要的原则,配水管网干管成环布置是保障管网配水安全诸多措施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3.4.6 管网的漏损率控制要考虑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应该进行“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即要将漏损率控制在当地经济漏损率范围内。控制漏损所需的投入与效益进行比较,投入等于或小于漏损控制所造成效益时的漏损量是经济合理的漏损率。供水管网漏损率应控制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并根据居民的抄表状况、单位供水量管长、年平均出厂压力的大小进行修正,确定供水企业的实际漏损率。降低管网的漏损率对于节约用水、优化企业供水成本,建设节约型的城市具有重大意义。

降低管网的漏损率需要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应该从管网规划、管材选择、施工质量控制、运行压力控制、日常维护和更新、漏损探测和漏损及时修复等多方面控制管网漏损。

3.4.7 城镇供水管网是向城镇供给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渠道。为保障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不能与其他非饮用水管道系统连通。在使用城镇供水作为其他用水补充用水时,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用水流入城镇供水系统。

《城市供水条例》中明确:“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为保证城镇供水的卫生安全,供水管网要避开毒物污染区;在通过腐蚀性地域时,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管道在使用期不出事故,水质不会受污染。

3.4.8 管网优化设计一定要考虑水压、水量的保证性,水质的安全性,管网系统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在保证供水安全可靠,满足用户的水质、水量、水压需求的条件下,对管网进行优化设计,保障管道施工质量,达到节省建设费用、节省能耗和供水安全可靠的目的。

管网优化调度是在保证用户所需水质、水量、水压安全可靠的条件下,根据管网监测系统反馈的运行状态数据或者科学的预测手段确定用水量分布,运用数学优化技术,在各种可能的调度方案中,合理确定多水源各自供水水量和水压,筛选出使管网系统最经济、最节能的调度操作方案,努力做到供水曲线与用水曲线相吻合。

3.4.9 本条规定了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管线之间要保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规定了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输水干管的供水安全性十分重要,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埋地输水干管,需要防止其中一条断管,由于水流的冲刷危及另一条管道的正常输水,所以两条埋地管道一定要保持安全距离。输水量大、运行压力高,敷设在松散土质中的管道,需加大安全距离。若两条干管的间距受占地、建(构)筑物等因素控制,不能满足防冲距离时,需考虑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保证输水干管的安全运行。

3.4.10 本条规定了输配水管道穿过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流时的安全要求。当穿过河流采用倒虹方式时,管内水流速度要大于不淤流速,防止泥沙淤积管道;管道埋设河底的深度要防止被洪水冲坏和满足航运的相关规定。

3.4.11 在有冰冻危险的地区,埋地管道要埋设在冰冻土层以下;架空管道要采取保温防冻措施,保证管道在正常输水和事故停水时管内水不冻结。

3.4.12 管道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时称为压力管道,在竣工验收前要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是对管道系统质量检验的重要手段,是管道安全运行的保障。生活饮用水管道投入运行前要进行冲洗消毒。建设部第158号文《城镇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明确:“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5 给水处理

3.5.1 本条明确了城镇水厂处理的基本功能及城镇水厂出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强调城镇水厂的处理工艺一定要保证出水水质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并留有必要的裕度。这里“必要的裕度”主要是考虑管道输送过程中水质还将有不同程度降低的影响。

3.5.2 水厂平面布置应根据各构(建)筑物的功能和流程综合确定。竖向设计应满足水力流程要求并兼顾生产排水及厂区土方平衡需求,同时还应考虑运行和维护的需要。为保证生产人员安全,构筑物及其通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保护设施。

 3.5.3 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的健康,无论原水来自地表水还是地下水,城镇给水处理厂都一定要设有消毒处理工艺。通过消毒处理后的水质,不仅要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中与消毒相关的细菌学指标,同时,由于各种消毒剂消毒时会产生相应的副产物,因此,还要求满足相关的感官性状和毒理学指标,确保公众饮水安全。

3.5.4 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的卫生防护工作尤为重要,一定要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其中清水池是水厂工艺流程中最后一道关口,净化后的清水由此经由送水泵房、管网向用户直接供水。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或调节水池要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空气流通、便于清洗、防止污染等措施,且清水池周围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污染源等,确保水质安全。

3.5.5 城镇给水厂的工艺排水一般主要有滤池反冲洗排水和泥浆处理系统排水。滤池反冲洗排水量很大,要均匀回流到处理工艺的前点,但要注意其对水质的冲击。泥浆处理系统排水,由于前处理投加的药物不同,而使得各工序排水的水质差别很大,有的尚需再处理才能使用。

3.5.6 水厂的排泥水量约占水厂制水量的3%~5%,若水厂排泥水直接排入河中会造成河道淤堵,而且由于泥中有机成分的腐烂,会直接影响河流水质的安全。水厂所排泥浆要认真处理,并合理处置。

水厂泥浆通常的处理工艺为:调解一浓缩一脱水。脱水后的泥饼要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并合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泥饼的处置有多种途径:综合利用、填埋、土地施泥等。

3.5.7 本条规定了城镇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水厂中涉及化学药剂工艺有加药、消毒、预处理、深度处理等。这些工艺中除了加药中所采用的混凝剂、助凝剂仅具有腐蚀性外;其他工艺采用的如:氯、二氧化氯、氯胺、臭氧等均为强氧化剂,有很强的毒性,对人身及动植物均有伤害,处置不当有的还会发生爆炸,故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要根据介质的特性采取严密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人身或环境事故发生。

3.6 建筑给水

3.6.1 本条提出了合理确定各类建筑用水定额应该综合考虑的因素。民用建筑与小区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尤其是北方地区严重缺水,因此,我们在确定生活用水定额时,既要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的完善程度等使用要求,更要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节水的原则。一般缺水地区要选择生活用水定额的低值。

3.6.2 生活给水管道容易受到污染的场所有:建筑内烟道、风道、排水沟、大便槽、小便槽等。露明敷设的生活给水管道不要布置在阳光直接照射处,以防止水温的升高引起细菌的繁殖。生活给水管敷设的位置要方便安装和维修,不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暗装时不能埋设在结构墙板内,暗设在找平层内时要采用抗耐蚀管材,且不能有机械连接件。

3.6.3 本条规定了有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质的地方,要采取杜绝回流污染的有效措施。生活饮用水管道的供、配水终端产生回流的原因:一是配水管出水

口被淹没或没有足够的空气间隙;二是配水终端为升压、升温的管网或容器,前者引起虹吸回流,后者引起背压回流。为防止建筑给水系统产生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水质一定要采取可靠的、有效的防回流措施。其主要措施有:禁止城镇给水管与自备水源供水管直接连接;禁止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卫生器具、用水设备、水箱、水池等设施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或补水管出口应保持与其溢流边缘的防回流空气间隙;从室外给水管直接抽水的水泵吸水管,连接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或密闭容器的进水管,小区或单体建筑的环状室外给水管与不同室外给水干管管段连接的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上均要设倒流防止器;从小区或单体建筑的给水管连接消防用水管的起端及从生活饮用水池(箱)抽水的消防泵吸水管上也要设置倒流防止器;生活饮用水管要避开毒物污染区,禁止生活饮用水管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等。

3.6.4 本条文规定了储存、调节和直接供水的水池、水箱、水塔保证安全供水的要求。储存、调节生活饮用水的水箱、水池、水塔是民用建筑与小区二次供水的主要措施,一定要保证其水不冰冻,水质不受污染,以满足安全供水的要求。一般防止水质变质的措施有: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单独设置,不与消防水池合建;埋地式生活饮用水池周围10m以内无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无污水管和污染物;构筑物内生活饮用水池(箱)体,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和顶盖;生活饮用水池(箱)的进、出水管,溢、泄流管,通气管的设置均不能污染水质或在池(箱)内形成滞水区。一般防冻的做法有:生活饮用水水池(箱)间采暖;水池(箱)、水塔做防冻保温层。

3.6.5 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系统的分区供水原则:一是要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满足低层的供水要求,二是高层部分的供水分区要兼顾节能、节水和方便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

3.6.6 水泵、冷却塔等给水加压、循环冷却设备运行中都会产生噪声、振动及水雾,因此,除工程应用中要选用性能好、噪声低、振动小、水雾少的设备及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不得将这些设备设置在要求安静的卧室、客房、病房等房间的上、下层及毗邻位置。

3.6.7 生活饮用水池(箱)中的储水直接与空气接触,在使用中储水在水池(箱)中将停留一定的时间而受到污染,为确保供水的水质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水池(箱)要配置消毒设施。可采用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和安装使用要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生活饮用的供水设施包括水池(箱)、水泵、阀门、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要进行清洗和消毒,经有关资质认证机构取样化验,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后方可使用。

3.6.8 建筑物内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是扑灭火灾的关键。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根据其用途、功能、重要性、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设置不同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的原则。

3.6.9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源一定要安全可靠,如室外给水水源要为两路供水,当不能满足时,室内消防水池要储存室内外消防部分的全部用水量等。

3.6.10 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建筑物室内的消防给水系统如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和水炮等多种系统,这些系统都由储水池、管网、加压设备、末端灭火设施及附配件组成。本条规定了系统的组成部分均应该按相关消防规定要求合理配置,满足灭火所需的水量、水压要求,以达到迅速扑灭火灾的目的。

3.6.11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各组成部分均要具备防护功能,以满足其灭火要求;安全的消防供电、合理的系统控制亦是及时有效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

3.7 建筑热水和直饮水

3.7.1 生活热水用水定额同生活给水用水定额的确定原则相同,同样要根据当地气候、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并结合节约用水的原则来确定。因此它应该与生活给水用水定额相匹配。

生活热水热源的选择,要贯彻节能减排政策,要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地热热源及空气热源)的条件,热资源(如工业余热、废热、城市热网等)的供应条件,用水使用要求(如用户对热水用水量,水温的要求,集中、分散用水的要求)等综合因素确定。一般集中热水系统选择热源的顺序为:工业余热、废热、地热或太阳能、城市热力管网、区域性锅炉房、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等。局部热水系统的热源可选太阳能、空气源热泵及电、燃气、蒸汽等。

3.7.2 本条规定了生活热水的水质标准。生活热水通过沐浴、洗漱等直接与人体接触,因此其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当生活热水源为生活给水时,虽然生活给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但它经水加热设备加热、热水管道输送和用水器具使用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军团菌等致病细菌及其他微生物污染,因此,本条规定要保证用水终端的热水出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一般做法有:选用无滞水区的水加热设备,控制热水出水温度为55℃~60℃,选用内表光滑不生锈、不结垢的管道及阀件,保证集中热水系统循环管道的循环效果;设置消毒设施。当采用地热水作为生活热水时,要通过水质处理,使其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3.7.3 本条对生活热水的水温做出了规定,并对一些特殊建筑提出了防烫伤的要求。生活热水的水温要满足使用要求,主要是指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要控制在55℃~60℃,并保证终端出水水温不低于45℃。当水温低于55℃时,不易杀死滋生在温水中的各种细菌,尤其是军团菌之类致病菌;当水温高于60℃时,一是系统热损耗大、耗能,二是将加速设备与管道的结垢与腐蚀,三是供水安全性降低,易产生烫伤人的事故。

幼儿园、养老院、精神病医院、监狱等弱势群体集聚场所及特殊建筑的热水供应要采取防烫伤措施,一般做法有:控制好水加热设备的供水温度,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压力的稳定与平衡,用水终端采用安全可靠的调控阀件等。

3.7.4 热水系统的安全主要是指供水压力和温度要稳定,供水压力包括配水点处冷热水压力的稳定与平衡两个要素;温度稳定是指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与配水点放水温度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以保证使用者的安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另一要素是热水循环系统的合理设置,它是节水、节能、方便使用的保证。水加热设备是热水系统的核心部分,它来保证出水压力、温度稳定,不滋生细菌、供水安全且换热效果好、方便维修。

3.7.5 生活热水在加热过程中会产生体积膨胀,如这部分膨胀量不及时吸纳消除,系统内压力将升高,将影响水加热设备、热水供水管道的安全正常工作,损坏设备和管道,同时引起配水点处冷热水压力的不平衡和不稳定,影响用水安全,并且耗水耗电,因此,热水供水管道系统上要设置膨胀罐、膨胀管或膨胀水箱,设置安全阀、管道伸缩节等设施以及时消除热水升温膨胀时给系统带来的危害。

3.7.6 管道直饮水是指原水(一般为室外给水)经过深度净化处理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后,通过管道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水,为保证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达标,采取的主要措施有:①设置供、回水管网为同程式的循环管道;②从立管接出至用户用水点的不循环支管长度不大于3m;③循环回水管道的回流水经再净化或消毒;④系统必须进行日常的供水水质检验;⑤净水站制定规章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等。

4 城镇排水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城镇排水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城镇排水系统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城镇雨水系统要能有效收集并及时排除雨水,防止城镇被雨水淹渍;并根据自然水体的水质要求,对污染较严重的初期雨水采取截流处理措施,减少雨水径流污染对自然水体的影响。为满足某些使用低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需求,降低用水成本,提高用水效率,还要设置雨水储存和利用设施。

城镇污水系统要能有效收集和输送污水,因地制宜处理、处置污水和污泥,减少向自然水体排放水污染物,保障城镇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水资源短缺的城镇还要建设污水净化再生处理设施,使再生水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水再利用或循环利用的要求。

4.1.2 排水设施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镇正常活动、改善水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确定排水系统的工程规模时,既要考虑当前,又要考虑远期发展需要;更应该全面、综合进行总体布局;合理确定综合径流系数,不能被动适应城市高强度开发。建立完善的城镇排水系统,提高排水设施普及率和污水处理达标率,贯彻“低影响开发”原则,建设雨水系统等都需要较长时间,这些都应在城镇排水系统规划总体部署的指导下,与城镇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逐步实施。低影响开发是指强调城镇开发要减少对环境的冲击,其核心是基于源头控制和延缓冲击负荷的理念,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城镇排水系统,合理利用景观空间和采取相应措施对暴雨径流进行控制,减少城镇面源污染。

4.1.3 排水体制有雨水污水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形式。分流制是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污水经污水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雨水经雨水系统收集,根据需要,经处理或不经处理后,就近排入水体。合流制则是以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旱季污水经处理后排放,雨季污水处理厂需加大雨污水处理量,并在水环境容量许可情况下,排放部分雨污水。分流制可缩小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节约投资,具有较高的环境效益。与分流制系统相比,合流制管渠投资较小,同时施工较方便。在年降雨量较小的地区,雨水管渠使用时间极少,单独建设雨水系统使用效率很低;新疆、黑龙江等地的一些城镇区域已采用的合流制排水体制,取得良好效果。城镇排水体制要因地制宜,从节约资源、保护水环境、节省投资和减少运行费用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4.1.4 因大气污染、路面污染和管渠中的沉积污染,初期雨水污染程度相当严重,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可削减初期雨水和污水对水体的污染。因此,规定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并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容量、工程投资额和合流污水管渠排水能力,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4.1.5 在分流制排水系统中,由于擅自改变建筑物内的局部功能、室外的排水管渠人为疏忽或故意错接会造成雨污水管渠混接。如果雨、污水管渠混接,污水会通过雨水管渠排入水体,造成水体污染;雨水也会通过污水管渠进入污水处理厂,增加了处理费用。为发挥分流制排水的优点,故作此规定。

4.1.6 城镇的发展不断加大建筑物和不透水地面的建设,使得城镇建成区域降雨形成的径流不断加大,不仅增加了雨水系统建设和维护投资,加大了暴雨期间的灾害风险,还严重影响了地下水的渗透补给。如从源头着手,加大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可减少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同时如充分利用绿地和土壤对雨水径流的生态净化作用,不仅节省雨水系统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减少暴雨灾害风险,还能有效降低城镇建设对水环境的冲击,有利于水生态系统的健康,推进城镇水社会循环和自然循环的和谐发展。这是一种基于源头控制的低影响开发的雨水管理方法,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要积极贯彻实施。

4.1.7 随意排放污水会破坏环境,如富营养化的水臭味大、颜色深、细菌多,水质差,不能直接利用,水中鱼类大量死亡。水污染物还会通过饮水或食物链进入人体,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砷、铬、铵类、笨并(a)芘和稠环芳烃等,可诱发癌症。被寄生虫、病毒或其他致病菌污染的水,会引起多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重金属污染的水,对人的健康均有危害,如铅造成的中毒,会引起贫血和神经错乱。有机磷农药会造成神经中毒;有机氯农药会在脂肪中蓄积,对人和动物的内分泌、免疫功能、生殖机能均造成危害。世界上80%的疾病与水污染有关。伤寒、霍乱、胃肠炎、痢疾、传染性肝病是人类五大疾病,均由水污染引起。水质污染后,城镇用水必须投入更多的处理费用,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包括居民生活、公共服务和生产过程等产生的污水和废水,一定要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或分散处理两种。

4.1.8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城镇污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身体健康,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污泥的处理和处置,污水接入城镇排污水管渠的水质一定要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有的地方对水质有更高要求时,要符合地方标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4.1.9 城镇排水设施是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当发生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时,如果雨水管渠或雨水泵站损坏,会造成城镇被淹;若污水管渠、污水泵站或污水处理厂损坏,会造成城镇被污水淹没和受到严重污染等次生灾害,直接危害公众利益和健康,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市政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对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专项规划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城镇排水设施的选址和建设除应该符合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外,还要符合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

4.1.10 为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对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泵站、管道、检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一定要采取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主要有:隔绝断流,封堵管道,关闭闸门,水冲洗,排尽设备设施内剩余污水,通风等。不能隔绝断流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操作人员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安全防护服和系安全带作业,并加强监测,或采用专业潜水员作业。

4.2 建筑排水

4.2.1 建筑排水设备和管道担负输送污水的功能,有可能产生漏水污染环境,产生噪声,甚至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安全等,要采取措施合理布置与敷设,避免可能产生的危害。

4.2.2 存水弯、水封盒等水封能有效地隔断排水管道内的有害有毒气体窜入室内,从而保证室内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心健康,防止事故发生。

  存水弯水封需要保证一定深度,考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管道内气压变化等因素,卫生器具的排水口与污水排水管的连接处,要设置相关设施阻止有害气体泄漏,例如设置有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的存水弯,是国际上为保证重力流排水管道系统中室内压不破坏存水弯水封的要求。当卫生器具构造内自带水封设施时,可不另设存水弯。

4.2.3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污、废排水要单独设置压力排水系统排除,不应该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目的是防止室外管道满流或堵塞时,污、废水倒灌进室内。对于山区的建筑物,若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地面标高高于室外排水管道处的地面标高,可以采用重力排水系统。建筑物内采用排水泵压力排出污、废水时,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不应该因此造成污、废水淹没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事故。

4.2.4 本条规定了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入口处等及时排除雨水积水的要求。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入口处等不能采用重力流排除雨水的场所,要设集水沟、集水池和雨水排水泵等设施及时排除雨水,保证这些场所不被雨水淹渍。一般做法有: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地下车库出人口明沟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排水泵要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且定期检修,保证其正常使用。

4.2.5 化粪池一般采用砖砌水泥砂浆抹面,防渗性差,对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和生活饮用水池而言属于污染源,因此要防止化粪池渗出污水污染地下水源,可以采取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或生活储水池保持一定的距离等措施。

4.2.6 本条规定医疗机构污水要根据其污水性质、排放条件(即排入市政下水管或地表水体)等进行污水处理和确定处理流程及工艺,处理后的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要求。

4.2.7 建筑屋面雨水的排除涉及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的安全,屋面雨水的排水设施由雨水斗、屋面溢流口(溢流管)、雨水管道组成,它们总的排水能力要保证设计重现期内的雨水的排除,保证屋面不积水。

4.3 排水管渠

4.3.1 本条规定了排水管渠的基本功能和性能。经济合理地输送雨水、污水指利用地形合理布置管渠,降低排水管渠埋设深度,减少压力输送,花费较少投资和运行费用,达到同样输送雨水和污水的目的。为了保障公众和周边设施安全、通畅地输送雨水和污水,排水管渠要满足条文中提出的各项性能要求。

4.3.2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的可靠程度取决于排水系统出水口的畅通无阻。当立体交叉地道出水管与城镇雨水管直接连通,如果城镇雨水管排水不畅,会导致雨水不能及时排除,形成地道积水。独立排水系统指单独收集立体交叉地道雨水并排除的系统。因此,规定立体交叉地道排水要设置独立系统,保证系统出水不受城镇雨水管影响。

4.3.3 检查井是含有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的场所,我国曾多次发生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中毒身亡的悲剧。为保障操作人员安全,作此规定。

  强制通风后在通风最不利点检测易爆和有毒气体浓度,检测符合安全标准后才可进行后续作业。

4.3.4 为保障排水管渠正常工作,要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护和更新的制度。巡视内容一般包括污水冒溢、晴天雨水口积水、井盖和雨水算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和影响排水的工程施工等。

4.4 排水泵站

4.4.1 本条规定了排水泵站的基本功能。为安全、可靠和高效地提升雨水和污水,泵站进出水管水流要顺畅,防止进水滞流、偏流和泥砂杂物沉积在进水渠底,防止出水壅流。如进水出现滞流、偏流现象会影响水泵正常运行,降低水泵效率,易形成气蚀,缩短水泵寿命。如泥砂杂物沉积在进水渠底,会减小过水断面。如出水壅流,会增大阻力损失,增加电耗。水泵及配套设施应选用高效节能产品,并有防止水泵堵塞措施。出水排入水体的泵站要采取措施,防止水流倒灌影响正常运行。

4.4.2 水泵最高扬程和最低扬程发生的频率较低,选择时要使大部分工作时间均处在高效区运行,以符合节能要求。同时为保证排水畅通,一定要保证在最高工作扬程和最低工作扬程范围内水泵均能正常运行。

4.4.3 为保障周围建筑物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抽送产生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时,室外污水泵站必须为独立的建筑物。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具有良好的通风设备,采用防火防爆的照明和电气设备,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和报警设施等。

4.4.4 排水泵站布置主要是水泵机组的布置。为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和保证水泵主要部件在检修时能够拆卸,主要机组的间距和通道、泵房出入口、层高、操作平台设置要满足安全防护的需要并便于操作和检修。

4.4.5 立体交叉地道受淹后,如果与地道合建的雨水泵站的电气设备也被淹,会导致水泵无法启动,延长了地道交通瘫痪的时间。为保障雨水泵站正常工作,作此规定。

4.4.6 在部分水泵损坏或检修时,为使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还能正常运行,规定此类泵站应设置备用泵。由于道路立体交叉地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性,一旦立体交叉地道被淹,会造成整条交通线路瘫痪的严重后果;为大型公共地下设施设置的雨水泵站,如果水泵发生故障,会造成地下设施被淹,进而影响使用功能,所以,作出道路立体交叉地道和大型公共地下设施雨水泵站应设备用泵的规定。

4.4.7 雨水及合流泵站出水口流量较大,要控制出水口的位置、高程和流速,不能对原有河道驳岸、其他水中构筑物产生冲刷;不能影响受纳水体景观、航运等使用功能。同时为保证航运和景观安全,要根据需要设置有关设施和标志。

4.4.8 雨污水进入集水池后速度变慢,一些泥砂会沉积在集水池中,使有效池容减少,故作此规定。

4.5 污水处理

4.5.1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的基本功能。污水处理厂是集中处理城镇污水,以达到减少污水中污染物,保护受纳水体功能的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需要大量投资,目前有些地方盲目建设污水处理厂,造成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无法正常投入运行,不仅浪费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而且污水未经有效处理排放造成水体及环境污染,影响人民健康。国家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作了明确的规定,以保证污水处理厂有效减少城镇水污染物。排放的水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和各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脱水后的污泥应该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要求。当污泥进行最终处置和综合利用时,还要分别符合相关的污泥泥质标准。排放的废气要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规定的厂界废气排放标准;当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热干化或污泥焚烧时,污泥热干化的尾气或焚烧的烟气中含有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污染物质,除了要符合上述标准外,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指标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要求。

4.5.2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的技术要求。对不同的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有不同等级的排放要求;有些地方政府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因此,要遵从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排放标准,结合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确定污水处理程度。进而,根据处理程度综合考虑污水水质特征、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当地经济条件、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还要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产生量,节约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等,选择污水处理工艺,做到稳定达标又节约运行维护费用。

4.5.3 污水处理厂的总体设计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合理的处理构筑物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以满足水力流程要求,减少水流在处理厂内不必要的折返以及各类跌水造成的水头浪费,降低污水、污泥提升以及供气的运行能耗。

同时,污水处理过程中往往会散发臭味和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气体,在生物处理构筑物附近的空气中,细菌芽孢数量也较多,鼓风机(尤其是罗茨鼓风机)会产生较大噪声,为此,污水处理厂在平面布置时,应该采取措施。如将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并尽可能集中布置;采用绿化隔离,考虑夏季主导风向影响等措施,减少臭气和噪声的影响,保持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避免影响正常工作。

4.5.4 初期雨水污染十分严重,为保护环境,要进行截流并处理,因此在确定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时,要考虑这部分容量。

4.5.5 污水自然处理是利用自然生物作用进行污水处理的方法,包括土地处理和稳定塘处理。通常污水自然处理需要占用较大面积的土地或人工水体,或者与景观结合,当处理负荷等因素考虑不当或气候条件不利时,会造成臭气散发、水体视觉效果差甚至有蚊蝇飞虫等影响,因此,在自然处理选址以及设计中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

另外,污水自然处理常利用荒地、废地、坑塘、洼地等建设,如果不采取防渗措施(包括自然防渗和人工防渗),必定会造成污水下渗影响地下水水质,因此,要采取措施避免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4.5.6 污水处理厂出水中含有大量微生物,其中有些是致病的,对人类健康有危害,尤其是传染性疾病传播时,其危害更大,如SAS的传播。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规定污水处理厂出水应该消毒后排放。

污水消毒场所包括放置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制备器和原料的地方。污水消毒主要采用紫外线、二氧化氯和液氯。采用紫外线消毒时,要采取措施防止紫外光对人体伤害。二氧化氯和液氯是强氧化剂,可以和多种化学物质和有机物发生反应使得它的毒性很强,其泄漏可损害全身器官。若处理不当会发生爆炸,如液氯容器遭碰撞或冲击受损爆炸,同时,也会因氯气泄漏造成次生危害;又如氯酸钠与磷、硫及有机物混合或受撞击爆炸。为保障操作人员安全规定消毒场所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4.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同时,污水处理厂为防止进水水量、水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污水处理效果,以及运行节能要求,一定要及时掌握水质水量情况,因此作此规定。

4.6 污泥处理

4.6.1 随着城镇污水处理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污泥,污泥中含有的病原体、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若未经有效处理处置,极易对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直接威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使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效益大大降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条件、环境条件差异很大,因此采用的污泥处理和处置技术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一致的,即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

污泥的减量化处理包括使污泥的体积减小和污泥的质量减少,如前者采用污泥浓缩、脱水、干化等技术,后者采用污泥消化、污泥焚烧等技术。污泥的减量化也可以减少后续的处理处置的能源消耗。

污泥的稳定化处理是指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于对污泥作进一步处理和利用。可以达到或部分达到减轻污泥重量,减少污泥体积,产生沼气、回收资源,改善污泥脱水性能,减少致病菌数量,降低污泥臭味等目的。实现污泥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污泥堆肥、加碱稳定、加热干化、焚烧等技术。

污泥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减少污泥中的致病菌数量和寄生虫卵数量,降低污泥臭味。

污泥安全处置有两层意思,一是保障操作人员安全,需要采取防火、防爆及除臭等措施;二是保障环境不遭受二次污染。

污泥处置要有效提高污泥的资源化程度,变废为宝,例如用作制造肥料、燃料和建材原料等,做到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可持续发展。

4.6.2 消化池、污泥气管道、储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等处如发生污泥气泄漏会引起爆炸和火灾,为有效阻止和减轻火灾灾害,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对污泥气含量和温度等进行自动监测和报警,采用防爆照明和电气设备,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储罐要密封,出气管一定要设置防回火装置,厌氧消化池溢流口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置于室内,并一定要有水封装置等。

4.6.3 污泥气约含60%的甲烷,其热值一般可达到21000kJ/m3~25000kJ/m3,是一种可利用的生物质能。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气可用于消化池加温、发电等,若加以利用,能节约污水处理厂的能耗。在世界能源紧缺的今天,综合利用污泥气显得越发重要。污泥气中的甲烷是一种温室气体,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6年出版的《国家温室气体调查指南》,其温室效应是CO2的21倍,为防止大气污染和火灾,污泥气不得擅自向大气排放。

4.6.4 污泥进行机械浓缩脱水时释放的气体对人体、仪器和设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害;药剂撒落在地上,十分黏滑,为保障安全,作出上述规定。

4.6.5 污泥堆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渗沥液,其COD、BOD和氨氮等污染物浓度较高,如果直接进入水体,会造成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一般采取对污泥堆肥场地进行防渗处理,并设置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等。

4.6.6 污泥热干化时产生的粉尘是St1级爆炸粉尘,具有潜在的爆炸危险,干化设施和污泥料仓内的干污泥也可能会自燃。在欧美已发生多起干化器爆炸、着火和附属设施着火的事件。安全措施包括设置降尘除尘设施、对粉尘含量和温度等进行自动监测和报警、采用防爆照明和电气设备等。为保障安全,作此规定。

4.6.7 污泥干化和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中含有大量的臭气、杂质和氮氧化物等,直接排放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一定要进行处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要求后排放。

5 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

5.1 一般规定

5.1.1 资源型缺水城镇要积极组织编制以增加水源为主要目标的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专项规划;水质型缺水城镇要积极组织编制以削减水污染负荷、提高城镇水体水质功能为主要目标的城镇再生水专项规划。在编制规划时,要以相关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

城镇总体规划在确定供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发展目标及市政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时,要包含城镇再生水利用的发展目标及布局;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中,要包含再生水管线。

城镇再生水规划要根据再生水水源、潜在用户地理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城镇再生水的系统规模、用水途径、布局及建设方式。城镇再生水利用系统包括市政再生水系统和建筑中水设施。

城镇雨水利用规划要与拟建区域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并与排水、防洪、绿化及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5.1.2 本条规定了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能。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利用城镇污水和雨水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设施包括水源、输(排)水、净化和配水系统,要按照相关规定满足不同再生水用户或用水途径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

5.1.3 城镇再生水与雨水的利用,在工程上要确保安全可靠。其中保证水质达标、避免误接误用、保证水量安全等三方面是保障再生水和雨水使用安全减少风险的必要条件。具体措施有:①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要根据用户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处理工艺,做到稳定达标又节约运行费用。②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输配水系统要独立设置,禁止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用水点和管道上一定要设有防止误饮、误用的警示标识。③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要有可靠的供水水源,重要用水用户要备有其他补水系统。

5.2 再生水水源和水质

5.2.1 本条规定了城镇再生水水源利用的基本要求。城镇再生水水源包括建筑中水水源。再生水水源工程包括收集、输送再生水水源水的管道系统及其辅助设施,在设计时要保证水源的水质水量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

有了充足可靠的再生水水源可以保障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而这需要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再生水工程的水量平衡是指再生水原水水量、再生水处理水量、再生水回用水量和生活补给水量之间通过计算调整达到供需平衡,以合理确定再生水处理系统的规模和处理方法,使原水收集、再生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等协调运行,保证用户需求。

5.2.2 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不允许排入或作为再生水水源。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与再生处理系统的工业废水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

的排放标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预处理、水质控制和保障计划。并在再生水水源收集系统中的工业废水接入口设置水质监测点和控制闸门。

医疗机构的污水中含有多种传染病菌、病毒,虽然医疗机构中有消毒设备,但不可能保证任何时候的绝对安全性,稍有疏忽便会造成严重危害,而放射性废水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害程度更大。考虑到安全因素,因此规定这几种污水和废水不得作为再水水源。

5.2.3 再生水利用分类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的规定。再生水用于城市杂用水时,其水质要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规定。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时,其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的规定。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时,其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 19923的规定。再生水用于绿地灌溉时,其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的规定。

当再生水用于多种用途时,应该按照优先考虑用水量大、对水质要求不高的用户,对水质要求不同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再处理。

5.3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5.3.1 再生水工程为保障处理系统的安全,要设有溢流和采取事故水排放措施,并进行妥善处理与处置,排入相关水体时要符合先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规定。

5.3.2 城镇再生水的供水管理和分配与传统水源的管理有明显不同。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要根据设计再生水水量和回用类型的不同确定再生水储存方式和容量,其中部分地区还要考虑再生水的季节性储存。同时,强调再生水储存设施应严格做好卫生防护工作,切断污染途径,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5.3.3 消毒是保障再生水卫生指标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再生水的使用安全。根据再生水水质标准,对不同目标的再生水均有余氯和卫生指标的规定,因此再生水必须进行消毒。

5.3.4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为便于安全运行、管理和确保再生水水质合格,要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5.3.5 建筑小区和工业用户采用再生水系统时,要备有补水系统,这样可保证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出事故时不中断供水。而饮用水的补给只能是应急的,有计量的,并要有防止再生水污染饮用水系统的措施和手段。其中当补水管接到再生水储存池时要设有空气隔断,即保证补水管出口距再生水储存池最高液面不小于2.5倍补水管径的净距。

5.3.6 本条主要指再生水生产设施、管道及使用区域都要设置明显标志防止误接、误用,确保公众和操作人员的卫生健康,杜绝病原体污染和传播的可能性。

5.4 雨水利用

5.4.1 拟建区域与雨水利用工程建设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是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评价的基础。降雨量资料主要有:年均降雨量;年均最大月降雨量;年均最大日降雨量;当地暴雨强度计算公式等。最近实施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11/T 685中,要求收集工程所在地近10年以上的气象资料作为雨水利用工程的参考资料。有专家认为,通过近10年以上的降雨量资料计算设计的雨水利用工程更接近实际。

其他相关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地形与地质资料(含水文地质资料),地下设施资料,区域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专项规划。

5.4.2 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125中对“雨水利用”的定义为:“采用各种措施对雨水资源进行保护和利用的全过程”。目前较为广泛的雨水利用措施有收集回用、雨水入渗、调蓄排放等。

“雨水收集回用”即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作为雨水利用、减少地表径流量等的重要措施之一。由于城市化的建设,城市降雨径流量已经由城市开发前的10%增加到开发后的50%以上,同时降雨带来的径流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因此,雨水收集回用不仅节约了水资源,同时还减少了雨水地表径流和暴雨带给城市的淹涝灾害风险。

“雨水入渗”即包括雨水通过透水地面入渗地下,补充涵养地下水资源,缓解或遏制地面沉降,减少因降雨所增加的地表径流量,是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雨水资源的最理想的间接雨水利用技术。

“雨水调蓄排放”主要是通过利用城镇内和周边的天然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以及雨水利用工程设计中为满足雨水利用的要求而设置的调蓄池,在雨水径流的高峰流量时进行暂存,待径流量下降后再排放或利用,此措施也减少了洪涝灾害。

5.4.3 利用城镇及周边区域的湖塘洼地、坝塘、沼泽地等自然水体对雨水进行处理、净化、滞留和调蓄是最理想的水生态循环系统。

5.4.4 在设计、建造和运行雨水设施时要与周边环境相适宜,充分考虑减少硬化面上的污染物量;对雨水中的固体污物进行截流和处理;采用生物滞蓄生态净化处理技术,不破坏周边景观。

5.4.5 雨水经过一般沉淀或过滤处理后,细菌的绝对值仍可能很高,并有病原菌的可能,因此,根据雨水回用的用途,特别是与人体接触的雨水利用项目应在利用前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按相关国家现行的标准执行。

6 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系指涵盖室外和居民小区内建筑物外部的给水排水设施。其中,厂站内通常设有办公楼、化验室、调度室、仓库等,这些建筑物的结构设计、施工,要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施工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6.1.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属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生活、生产服务,不可或缺,为此这些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通常应为二级。同时作为生命线网络的各种管道及其结点构筑物(水处理厂站中各种功能构筑物),多为地下或半地下结构,运行后维修难度大,据此其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国外有逾百年考虑;本条根据我国国情,按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对厂站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定为不低于50年。这里不包括类似阀门井、铁爬梯等附属构筑物和可以替换的非主体结构以及居民小区内的小型地下管道。

6.1.3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的各种构筑物和管道与地基土质密切相关,因此在结构设计和施工前,一定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根据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按工程建设相应各阶段的要求,提供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特征,提供资料完整,有针对性评价的勘察报告,以便结构设计据此正确、合理地确定结构类型、构造及地基基础设计。

6.1.4 本条主要是依据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要确保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安全可靠(保持其失效概率)和正常运行,一定要符合“正常设计”、“正常施工”和“正常管理、维护”的原则。

6.1.5 盛水构筑物和管道均与水和土壤接触,运行条件差,为此在进行结构内力分析时,应该视结构为弹性体,不要考虑非弹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避免出现过大裂缝(混凝土结构)或变形(金属、塑料材质结构),以确保正常使用及可靠的耐久性。

6.1.6 本条规定对位于地表水或地下水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和管道,应该进行抗浮稳定性核算,此时采用核算水位应为勘察文件提供在使用年限内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以确保结构安全。相应施工期间的核算水位,应该由勘察文件提供不同季节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

6.1.7 结构材料的性能对结构的安全可靠至关重要。根据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要求结构材料强度标准值的保证率不应低于95%。同时依据抗震要求,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一定的延性性能,以使结构和构件具有足够的塑性变形能力和耗能功能。

6.1.8 条文主要依据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确保混凝土的耐久性。对与水接触、埋设于地下的结构,其混凝土中配制的骨料,最好采用非碱活性骨料,如由于条件限制采用碱活性骨料时,则应该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否则发生碱骨料反应将导致膨胀开裂,加速钢筋锈蚀,缩短结构、构件的使用年限。

6.1.9 遇水浸蚀材料砌块和空芯砌块都不能满足水密性要求,也严重影响结构的耐久性要求。

6.1.10 本条规定主要在于保证钢筋混凝土构件正常工作时的耐久性。当构件截面受力处于中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全截面受拉一旦开裂将贯通截面,因此应该按控制裂缝出现设计。当构件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状态时,并非全截面受拉,应按控制裂缝宽度设计。

6.1.11 条文对平面尺寸超长(例如超过25m~30m)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提出了警示。在工程实践中不乏由于温度作用(混凝土成型过程中的水化热或运行时的季节温差)导致墙体开裂。对此,设计和施工需要采取合理、可靠的应对措施,例如采取设置变形缝加以分割、施加部分预应力、设置后浇带分期浇筑混凝土、采用合适的混凝土添加剂、降低水胶比等。

6.1.12 给水排水工程中的构筑物和管道,经常会敷设很深,条文要求在深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时,不仅要保证结构本身安全,还要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由于开挖或降水影响邻近已建建(构)筑物的安全(滑坡、沉陷而开裂等)。

6.1.13 条文针对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施工验收明确了要求。从原材料控制到竣工验收,提出了系统要求,达到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目标。

6.2 构筑物

6.2.1 条文对盛水构筑物即各种功能的水池结构设计,规定了应该予以考虑的工况及其相应的各种作用。通常除了池内水压力和池外土压力(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水池)外,尚需考虑结构承受的温差(池壁内外温差及季节温差)和湿差(池壁内外)作用。这些作用会对池体结构的内力有显著影响。

环境影响除与温差作用有关外,还要考虑地下水位情况。如地下水位高于池底时,则不能忽视对构筑物的浮力和作用在侧壁上的地下水压力。

6.2.2 本条针对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作出规定,对盛水构筑物的构件,在正常运行时各种工况的组合作用下,结构截面上应该保持具有一定的预压应力.以确保不致出现开裂,影响预应力钢丝的可靠耐久性。

6.2.3 条文针对混凝土结构盛水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为确保其使用功能及耐久性,对水泥品种的选用、最少水泥用量及混凝土水胶比的控制(保证其密实性)、抗渗和抗冻等级、防侵蚀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了综合要求。

6.3 管道

6.3.1 城镇室外给水排水工程中应用的管材,首先要依据其运行功能选用,由工厂预制的普通钢筋混凝土管和砌体混合结构管道,通常不能用于压力运行管道;结构壁塑料管是采用薄壁加肋方式,提高管刚度,藉以节约原材料,其中不加其他辅助材料(如钢材)由单一纯塑料制造的结构壁塑料管不能承受内压,同样不能用于压力运行管道。

施工敷设也是选择要考虑的因素,开槽埋管还是不开挖顶进施工,后者需要考虑纵向刚度较好的管材,同时还需要加强管材接口的连接构造;对过江、湖的架空管通常采用焊接钢管。

对存在污染的环境,要选择耐腐蚀的管材.此时塑料管材具有优越性。

当有多种管材适用时,则需通过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做出合理选择。

6.3.2 本条要求在进行管道结构设计时,应该判别所采用管道结构的刚、柔性。刚柔性管的鉴别,要根据管道结构刚度与管周土体刚度的比值确定。通常矩形管道、混凝土圆管属刚性管道;钢管、铸铁(灰口铸铁除外,现已很少采用)管和各种塑料管均属柔性管;仅当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壁厚较小时,可能成为柔性管。

刚、柔两种管道在受力、承载和破坏形态等方面均不相同,刚性管承受的土压力要大些,但其变形很小;柔性管的变形大,尤其在外压作用下,要过多依靠两侧土体的弹抗支承,为此对其进行承载力的核算时,尚需作环向稳定计算,同时进行正常使用验算时,还需作允许变形量计算。据此条文规定对柔性管进行结构设计时,应按管结构与土体共同工作的结构模式计算。

6.3.3 埋设在地下的管道,必然要承受土压力,对刚性管道可靠的侧向土压力可抵消竖向土压力产生的部分内力;对柔性管道则更需侧土压力提供弹抗作用;因此,需要对管周土的压实密度提出要求,作为埋地管道结构的一项重要的设计内容。通常应该对管两侧回填土的密实度严格要求,尤其对柔性圆管需控制不低于95%最大密实度;对刚性圆管和矩形管道可适当降低。管底回填土的密实度,对圆管不要过高,可控制在85%~95%,以免管底受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管体应力剧增。管顶回填土的密实度不需过高,要视地面条件确定,如修道路,则按路基要求的密实度控制。但在有条件时,管顶最好留出一定厚度的缓冲层,控制密实度不高于85%。

6.3.4 对非开挖顶进施工的管道,管体承受的竖向土压力要比管顶以上土柱的压力小,主要由于土柱两侧滑裂面上的剪应力抵消了部分土柱压力,消减的多少取决于管顶覆土厚度和该处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

6.3.5 钢管常用于跨越河湖的自承式结构,当跨度较大时多采用拱形或折线形结构,此时应该核算在侧向荷载(风、地震作用)作用下,出平面变位引起

的P-△效应,其影响随跨越结构的矢高比有关,但通常均会达到不可忽视的量级,要给予以重视。

6.3.6 塑料与混凝土、钢铁不同,老化问题比较突出,其物理力学性能随时间而变化,因此对塑料管进行结构设计时,其力学性能指标的采用,要考虑材料的长期效应,即在按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后期数值采用,以确保使用期内的安全可靠。

6.4 结构抗震

6.4.1 本条是对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了设防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是城镇生命线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密切关联着广大居民生活、生产活动,也是震后震灾抢救、恢复秩序所必要的设施。因此,条文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这里“建筑”是广义的,包涵构筑物)的规定,对给水排水工程中的若干重要构筑物和管道,明确了需要提高设防标准,以使避免在遭遇地震时发生严重次生灾害。

这里还需要对排水工程给予重视。在国内几次强烈地震中,由于排水工程的震害加重了次生灾害。例如唐山地震时,唐山市内永红立交处,因排水泵房毁坏无法抽水降低地面积水,造成震后救援车辆无法通行;天津市常德道卵形排水管破裂,大量基土流失,而排水管一般埋地较深,影响到旁侧房屋开裂、倒塌。同时,排水管道系统震坏后,还将造成污水横溢,严重污染整个生态环境,这种次生灾害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得改善。

6.4.2 本条规定了在工程中采用抗震设防烈度的依据,明确要以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基本烈度或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基本烈度作为设防烈度。

6.4.3 本条规定抗震设防应达到的目标,着眼于避免形成次生灾害,这对城镇生命线工程十分重要。

6.4.4 本条对抗震设防烈度和相应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关系,是依据原建设部1992年7月3日颁发的建标[1992]419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而采用的,该取值为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取值。其中0.15g和0.3g分别为0.1g与0.2g、0.2g与0.4g地区间的过渡地区取值。

6.4.5 条文对构筑物的抗震验算,规定了可以简化分析的原则,同时对设防烈度为9度时,明确了应该计算竖向地震效应,主要考虑到9度区一般位于震中或邻近震中,竖向地震效应显著,尤其对动水压力的影响不可忽视。

6.4.6 本条对埋地管道结构的抗震验算作了规定,明确了应该计算在地震作用下,剪切波行进时对管道结构形成的变位或应变量。埋地管道在地震作用下的反应,与地面结构不同,由于结构的自振频率远高于土体,结构受到的阻尼很大,因此自重惯性力可以忽略不计,而这种线状结构必然要随行进的地震波协同变位,应该认为变位既是沿管道纵向的,也有弯曲形的。对于体形不大的管道,显然弯曲变位易于适应被接受,主要着重核算管道结构的纵向变位(瞬时拉或压);但对体形较大的管道,弯曲变位的影响会是不可忽视的。

上述原则的计算模式,目前国际较为实用的方法是将管道视作埋设于土中的弹性地基梁,亦即考虑了管道结构和土体的相对刚度影响。管道在地震波的作用下,其变位不完全与土体一致,会有一定程度的折减,减幅大小与管道外表构造和管道四周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密实度、抗剪强度等)有关。由于涉及因素较多,通常很难精确掌控,因此有些重要的管道工程,其抗震验算就不考虑这项折减因素。

6.4.7 对构筑物结构主要吸取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做出规定。旨在当遭遇强烈地震时,不致结构严重损坏甚至毁坏。

对埋地管道,在地震作用下引起的位移,除了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例如钢管、PE管等)能够适应外,其他管材的管道很难以结构受力去抵御。需要在管道沿线配置适量的柔性连接去适应地震动位移,这是国内外历次强震反应中的有效措施。

6.4.8 当构筑物或管道位于地震液化地基土上时,很可能受到严重损坏,取决于地基土的液化严重程度,应据此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减轻液化作用。

6.4.9 当埋地管道傍山区边坡和江、河、湖的岸边敷设时,多见地震时由于边坡滑移而导致管道严重损坏,这在四川汶川地震、唐山地震中均有多发震害实例。为此条文提出针对这种情况,应对该处岸坡的抗震稳定性进行验算,以确保管道安全可靠。

7 机械、电气与自动化

7.1 一般规定

7.1.1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是指相关机械、电气、自动化仪表和控制设备及其形成的系统,是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实际上取决于机电设备及其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运行效率以及安全、环保方面的性能,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1.2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是实现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工艺目标和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部分机电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仍应该满足相应运行条件下的基本生产能力要求。

7.1.3 必要的备品备件能加快城镇给水排水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故障修复过程,保障机电设备长期安全地运行。易损件、消耗材料一定要品种齐全,数量充足,满足经常更换和补充的需要。

7.1.4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要积极采用环保型机电设备,创造宁静、祥和的工作环境,与周边的生产、生活设施和谐相处。所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污染排放等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即使在安装和维护的过程中,也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周边环境免遭损害。

7.1.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一定要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和减轻次生灾害发生,其中许多内容是由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实现或配合实现的。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为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相关的机电设备一定要能够继续运行,帮助抢险救灾,防止事态扩大,实现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自救或快速恢复。为此,在机电设备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应该提供必要的技术准备,保障上述功能的实现。

7.1.6 在水处理设施中,许多场所如氨库、污泥消化设施及沼气存储、输送、处理设备房、甲醇储罐及投加设备房、粉末活性炭堆场等可能因泄漏而成为爆炸性危险气体或爆炸性危险粉尘环境,在这些场所布置和使用电气设备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尽量避免在爆炸危险性环境内布置电气设备;

2 设计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3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一定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7.1.7 城镇给水排水机电设备及其构成的系统能否正常运行,或能否发挥应有的效能,除去设备及其系统本身的性能因素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的正确使用和良好的维护保养。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维护保养周期和深度应根据其特性和使用情况制定,由专业人员进行,以保障其具有良好的运行性能。

7.2 机械设备

7.2.1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机械设备各组成部件材质的基本要求。给水设施要求,凡与水直接接触的设备包括附件所采用的材料,都必须是稳定的,符合卫生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厂要求与待处理水直接接触的设备或安装在污水池附近的设备采用耐腐蚀材料,以保证设备的使用寿命。

7.2.2 机械设备是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重要工艺装备,其操作和控制方式应满足工艺要求。同时,机械设备的操作和控制往往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有关,或本身就是自动化控制的一个对象,需要设置符合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要求的控制接口。

7.2.3 凡与生产、维护和劳动安全有关的设备,一定要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的专业检验。

7.2.4 发生地震时,机械设备基础不能先于主体工程损毁。

7.2.5 城镇给水排水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外露的运动部件或者走行装置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需要进行有效的防护,如设置防护罩、隔离栏等。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如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灯和警示声响等。

7.2.6 临空作业场所包括临空走道、操作和检修平台等,要具有保障安全的各项防护措施,如空间的高度、安全距离、防护栏杆、爬梯以及抓手等。

7.3 电气系统

7.3.1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城镇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全。原建设部《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一、二类城市的主要净(配)水厂、泵站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净(配)水厂、泵站可采用二级负荷。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同时,得益于我国电力系统建设的发展,城市水厂和给水泵站引接两路独立外部电源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了。因此,新建的给水设施应尽量采用两路独立外部电源供电,以提高供电的可靠性。

原建设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应采用二级。

对于重要的地区排水泵站和城镇排水干管提升泵站,一旦停运将导致严重积水或整个干管系统无法发挥效用,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灾难性后果,其供电负荷等级也适用一级。

在供电条件较差的地区,当外部电源无法保障重要的给水排水设施连续运行或达到所需要的能力,一定要设置备用的动力装备。室外给水排水设施采用的备用动力装备包括柴油发电机或柴油机直接拖动等形式。

7.3.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连续运行,其工作场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必要的照明是保障安全的基本措施。正常照明失效时,对于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要有备用照明;对于存在危险的工作场所要有安全照明;对于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通道和出口要有疏散照明。

7.3.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各类构筑物和机电设备要根据其使用性质和当地的预计雷击次数采取有效的防雷保护措施。同时尚应该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保护电子和电气设备。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各类建筑物及其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相关规定。

7.3.4 给水排水设施中各类盛水构筑物是容易产生电气安全问题的场所,等电位连接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本条规定要求盛水构筑物上各种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构筑物本体始终处于等电位接地状态,保障人员安全。

7.3.5 安全的电气和电磁环境能够保障给水排水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稳定运行。同时,给水排水设施采用的机电设备及其系统一定要具有良好的电磁兼容性,能适应周围电磁环境,抵御干扰,稳定运行。其运行时产生的电磁污染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对周围其他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7.3.6 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能够对一台(组)机电设备或一个工艺单元进行有效的控制和保护,包括非正常运行的保护和针对错误操作的保护。上述控制和保护功能应该是独立的,不依赖于自动化控制系统或其他联动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需要操作这些设备时,也需要该电气控制装置提供基本层面的保护。

7.3.7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电气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和维护环境。在城镇给水排水工艺处理现场,尤其是污水处理现场,环境条件往往比较恶劣。安装在这些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防护能力,才能保证其性能的稳定可靠。在总体布局设计时,也应该将电气设备布置在环境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例如在污水处理厂,电气和仪表设备在潮湿和含有硫化氢气体的环境中受腐蚀失效的情况比较严重,要采用气密性好,耐腐蚀能力强的产品,并且布置在腐蚀性气体源的上风向。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可能会因停电、管道爆裂或水池冒溢等意外事故而导致内部水位异常升高。可能导致电气设备遭受水淹而失效。尤其是地下排水设施,电气设备浸水失效后,将完全丧失自救能力。所以,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电气设备要与水管、水池等工艺设施之间有可靠的防水隔离,或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地下给水排水设施的电气设备机房有条件时要设置于地面,设置在地下时,要能够有效防止地面积水倒灌,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采用防水隔断、密闭门等。

7.4 信息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7.4.1 对于各种有害气体,要采取积极防护,加强监测的原则。在可能泄漏、产生、积聚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各种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该在设计上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室外场所,一些相对密度较空气大的有害气体可能会积聚在低洼区域或沟槽底部,构成安全隐患,应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4.2 各种与生产和劳动安全有关的仪表,一定要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和标定,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以保证其有效。

7.4.3 为了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一定要加强在线的监测和自动化控制,有条件的城镇供水设施要实现从取水到配水的全过程运行监视和控制。城镇给水厂站的生产管理与自动化控制系统配置,应该根据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特点、经济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随着城镇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在线的水质、水量、水压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给水系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有助于提高供水质量、提高效率、减少能耗、改善工作条件、促进科学管理。

7.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应该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进行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检测和记录,实现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仪表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当地水环境质量监测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配置。

7.4.5 本条规定了给水排水设施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

给水排水设施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置目标,首先要满足水质达标和运行安全,能够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促进科学管理。给水排水设施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能实现工艺流程中水质水量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的可监、可控、可调。除此之外,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监控范围还应包括供配电系统,提供能耗监视和供配电系统设备的故障报警,将能耗控制纳入到控制系统中。

7.4.6 为了确保给水设施的安全,要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多重防范。其中技防措施能够实现自动的监视和报警,是给水排水设施安全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7.4.7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水质化验检测分为厂站、行业、城市(或地区)多个级别。各级别化验中心的设备配置一定要能够进行正常生产过程中各项规定水质检查项目的分析和检测,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一座城市或一个地区有几座水厂(或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时,可以在行业、城市(或地区)的范围内设一个中心化验室,以达到专业化协作,设备资源共享的目的。

7.4.8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通信系统设备,除用于日常的生产管理和业务联络外,还具有防灾通信的功能,需要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重要的供水设施或排水防汛设施,除常规通信设备外,还要配置备用通信设备。

7.4.9 城镇给水排水调度中心的基本功能是执行管网系统的平衡调度,处理管网系统的局部故障,维持管网系统的安全运行,提高管网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为此,调度中心要能够实时了解各远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对其实施监视和控制。

7.4.10 随着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现代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对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实际上,现代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离开了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水质水量等生产指标都难以保证。

7.4.11 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快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步伐,全国各地大中城市都制定了数字化城市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发展计划,不少城市也建立了区域性的给水排水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给水排水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数据采集和设施监控为基本任务,建立信息中心,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为系统的优化运行提供依据,为事故预警和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提供平台。在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的建设进程中,给水排水信息系统要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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