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61-2013 1

1 总 则 12

2 术 语 13

3 工程计量 14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分部分项工程 15

4.3 措施项目 16

附录A 路基、围护结构工程 17

A.1 土方工程 17

A.2 石方工程 20

A.3 地基处理 21

A.4 基坑与边坡支护 25

A.5 基床 27

A.6 路基排水 28

附录B 高架桥工程 30

B.l 桩基工程 30

B.2 现浇混凝土 33

B.3 预制混凝土 35

B.4 箱涵工程 36

B.5 砌筑 37

B.6 钢筋工程 37

B.7 钢结构 39

B.8 其他 40

B.9 相关问题及说明 40

附录C 地下区间工程 41

C.1 区间支护 41

C.2 衬砌工程 42

C.3 盾构掘进 42

C.4 相关问题及说明 46

附录D 地下结构工程 47

D.1 现浇混凝土 47

D.2 预制混凝土 48

D.3 防水工程 49

D.4 相关问题及说明 50

附录E 轨道工程 51

E.1 铺轨工程 51

E.2 铺道岔工程 52

E.3 铺道床工程 52

E.4 轨道加强设备及护轮轨 54

E.5 线路有关工程 55

E.6 相关问题及说明 55

附录F 通信工程 56

F.1 通信线路工程 56

F.2 传输系统 60

F.3 电话系统 61

F.4 无线通信系统 63

F.5 广播系统 64

F.6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66

F.7 时钟系统 67

F.8 电源系统 68

F.9 计算机网络及附属设备 69

F.10 联调联试、试运行 69

F.11 相关问题及说明 69

附录G 信号工程 71

G.1 信号线路 71

G.2 室外设备 72

G.3 室内设备 75

G.4 车载设备 77

G.5 系统调试 78

G.6 相关问题及说明 78

附录H 供电工程 79

H.1 变电所 79

H.2 接触网 81

H.3 接触轨 83

H.4 杂散电流 84

H.5 电力监控 85

H.6 动力照明 86

H.7 电缆及配管配线 87

H.8 综合接地 89

H.9 感应板安装 90

H.10 相关问题及说明 91

附录J 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92

J.1 综合监控系统 92

J.2 环境与机电设备监控系统(BAS) 93

J.3 火灾报警系统(FAS) 95

J.4 旅客信息系统(PIS) 97

J.5 安全防范系统(SPS) 99

J.6 不间断电源系统(UPS) 101

J.7 自动售检票(AFC) 101

J.8 相关问题及说明 102

附录K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03

K.1 自动扶梯及电梯 103

K.2 立转门 103

K.3 屏蔽门(或安全门) 104

K.4 人防设备及防淹门 104

K.5 相关问题及说明 104

附录L 车辆基地工艺设备 105

L.1 车辆段停车列检库工艺设备安装工程 105

L.2 车辆段联合检修库设备安装工程 105

L.3 车辆段内燃机车库设备安装工程 107

L.4 车辆段洗车库、不落轮镟库设备安装工程 107

L.5 车辆段空压机站设备安装工程 107

L.6 车辆段压缩空气管路设备安装工程 108

L.7 车辆段蓄电池检修间设备安装工程 108

L.8 综合维修设备安装工程 108

L.9 物资总库设备安装工程 109

L.10 相关问题及说明 110

附录M 拆除工程 111

M.l 拆除路面及砖石结构工程 111

M.2 拆除混凝土工程 111

附录N 措施项目 112

N.1 围堰及筑岛 112

N.2 便道及便桥 112

N.3 脚手架 113

N.4 支架 114

N.5 洞内临时设施 114

N.6 临时支撑 115

N.7 施工监测、监控 115

N.8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115

N.9 施工排水、降水 116

N.10 设施、处理、干扰及交通导行 117

N.11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118

本规范用词说明 120

引用标准名录 121

附:条文说明 122

1 总 则 125

2 术 语 126

3 工程计量 127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128

4.1 一般规定 128

4.2 分部分项工程 128

4.3 措施项目 129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3.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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