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51-2021 1
1 总则 12
2 术语 13
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18
3.1 一般规定 18
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 18
3.3 泡沫消防水泵与泡沫液泵 19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20
3.5 泡沫液储罐 22
3.6 泡沫产生装置 22
3.7 控制阀门和管道 23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5
4.1 一般规定 25
4.2 固定顶储罐 27
4.3 外浮顶储罐 31
4.4 内浮顶储罐 32
4.5 其他场所 33
5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5
5.1 一般规定 35
5.2 全淹没系统 36
5.3 局部应用系统 39
5.4 移动式系统 40
6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42
6.1 一般规定 42
6.2 泡沫-水雨淋系统 43
6.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44
6.4 泡沫喷雾系统 46
7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 49
7.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 49
7.2 系统供水 51
8 水力计算 52
8.1 系统的设计流量 52
8.2 管道水力计算 53
8.3 减压措施 55
9 施工 57
9.1 一般规定 57
9.2 进场检验 58
9.3 安装 62
9.4 调试 82
10 验收 89
11 维护管理 98
附录A 泡沫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101
附录B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记录 102
附录C 发泡倍数的测量方法 117
附录D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1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21
引用标准名录 122
附:条文说明 123
1 总则 129
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132
3.1 一般规定 132
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 132
3.3 泡沫消防水泵与泡沫液泵 137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140
3.5 泡沫液储罐 143
3.6 泡沫产生装置 144
3.7 控制阀门和管道 147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49
4.1 一般规定 149
4.2 固定顶储罐 152
4.3 外浮顶储罐 158
4.4 内浮顶储罐 160
4.5 其他场所 162
5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64
5.1 一般规定 164
5.2 全淹没系统 167
5.3 局部应用系统 171
5.4 移动式系统 174
6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177
6.1 一般规定 177
6.2 泡沫-水雨淋系统 179
6.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179
6.4 泡沫喷雾系统 183
7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 189
7.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 189
7.2 系统供水 193
8 水力计算 195
8.1 系统的设计流量 195
8.2 管道水力计算 196
8.3 减压措施 202
9 施工 203
9.1 一般规定 203
9.2 进场检验 205
9.3 安装 208
9.4 调试 223
10 验收 228
11 维护管理 231
3.2.2 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3.2.3 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2.6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3.3.2 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2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料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4 除四级及以下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防护面积小于200mz单个非重要防护区设置的泡沫系统外,应设置备用泵,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5 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3.7.6 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11 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的要求。
4.2.6 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 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
5.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5.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3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7.1.3 固定式系统动力源和泡沫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化工园区、大中型石化企业与煤化工企业、石油储备库,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电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做主用泵,采用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做备用泵;
2其他石化企业与煤化工企业、特级和一级石油库及油品站场,应采用电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做主用泵,采用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做备用泵;
7.1.7 当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设置在泡沫消防泵站内无法满足本标准第4.1.11条的规定时,应设置泡沫站,且泡沫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爆炸危险区域内;
2 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3 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1.1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储罐上设置的泡沫产生器或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与该储罐辅助泡沫枪的流量之和计算,且应按流量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9.2.4 泡沫液进场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取样留存。
检查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泡沫液的自愿性认证或检验的有效证明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
9.3.19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7 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2)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
3)试验前应将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隔离;
4)试验合格后,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2-4进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管道无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11.0.4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