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排烟是充分利用建筑物的构造,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此种方式不消耗机械动力,是一种经济简单易操作且有效的方式,因此对于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建筑,优先采用自然排烟。

一、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二、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相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三、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四、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时,每2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时,每4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五、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动开启装置。

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六、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七、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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