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的注意事项

1.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特点

确定。点位宜设在下列位置:

1)建(构)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 米处或每隔2~3 根柱基上。各种

构筑物沿四周或基础轴线对称位置上布点,数量不少于4 个测点。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交接处的两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

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地基处理,不同上部结构,沉降缝,伸缩缝处的两侧;

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接壤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3)建筑物宽度大于或等于15 米,或宽度小于15 米,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建筑物的承重

内隔(纵)墙设内墙点,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

4)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

5)多层砌体房屋外纵墙间距6~10m 横墙对应墙端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以及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

邻柱基处。

7)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

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

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 个。

2.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

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一般建

筑,可在一层构造柱脱模后进行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

每升高1~2 层为一观测周期,沉降速度≥2mm/d 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沉降

速度≥1mm/d 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载情况

而定。多层民用建筑宜每加高1~2 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

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

荷载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

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 个月观测一次。封顶后1~2 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

期,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竣工时总观测次数不得少于5 次。

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

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 次,第二年观测2~3 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 次,

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 年,膨胀土地基3 年,黏土地基

5 年,软土地基10 年。若沉降速度小于0.01mm/d,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

以停止观测。

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地基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加、地基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

降雨等情况,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

应立即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3.基准点不应少于3 个,距建筑物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宽度的3 倍,可选用深埋钢筋

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标石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一般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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