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
(市规划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为加强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管理,满足建筑节能、建筑光学性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的设计和建设。
二、立面设置玻璃幕墙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及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091—2000及其他国家、省、市有关玻璃幕墙设置规定的节能、光学性能要求。
三、采用玻璃幕墙作外墙面,应控制玻璃幕墙的面积或采用其他材料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禁止使用镜面玻璃。
四、玻璃幕墙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限制设置的建筑: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以上限制设置的建筑,结合建筑方案经专家论证可以设置玻璃幕墙的,其单个立面透明玻璃占墙面比 不得大于 0.6,且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 0.16 的低反射玻璃.
(二)禁止设置的建筑:
1.历史街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
2.居住小区内的建筑;
3.住宅建筑周边 100 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4.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
(三)因情况特殊,确需设置的,经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
五,设计单位在对玻璃幕墙建筑设计时应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关参数.在专家 评审玻璃幕墙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将玻璃幕墙的设置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方案比选,方案论证;市建委,规 划局,环保局等部门在对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对玻璃幕墙的设置进行审查,并在相关批文 中明确玻璃幕墙设置的比例,反射系数等要求.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玻璃幕墙设置是否符 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的,图审结论应定为不合格,设计单位应按照本规定重
新进行施工图设计.
七,设计单位,图审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设计和审查,弄虚作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设置玻璃幕墙的,应责令其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并进行整改.
八,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