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鹤壁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31日
鹤壁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我市空气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各县区(包括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第三条根据省下达我市的空气质量目标,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3项因子,即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兑现,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全省空气质量月平均值为考核基数,按5级阶梯标准计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计算结果于下月兑现。
1.PM10因子生态补偿标准。
(1)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1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扣收标准(2万元/微克)。
(2)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1—2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二阶梯扣收标准(4万元/微克)。
(3)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21—3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三阶梯扣收标准(6万元/微克)。
(4)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31—4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四阶梯扣收标准(8万元/微克)。
(5)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40微克以上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扣收标准(10万元/微克)。
2.PM2.5因子生态补偿标准。
(1)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5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扣收标准(2万元/微克)。
(2)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6—1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二阶梯扣收标准(4万元/微克)。
(3)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1—15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三阶梯扣收标准(6万元/微克)。
(4)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6—2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四阶梯扣收标准(8万元/微克)。
(5)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20微克以上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扣收标准(10万元/微克)。
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因子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相对于考核基数每降低1天,扣收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除实行月度生态补偿外,建立空气质量年度目标完成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考核数据采用国控、省控、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考核站点附后)。发现数据造假行为,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市财政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市环保局、财政局每月向各县区通报上月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收情况。
第八条扣收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省财政扣收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外,结余资金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6〕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县区空气质量考核站点
附件
各县区空气质量考核站点
序号
|
考核县区
|
考核数据来源空气站点
|
1
|
浚县
|
浚县环保局、浚县卫溪两站点均值
|
2
|
淇县
|
淇县环保局、淇县为民服务中心两站点均值
|
3
|
淇滨区
|
市交警支队、迎宾馆两站点均值
|
4
|
山城区
|
市监测站
|
5
|
鹤山区
|
鹤壁集乡政府
|
6
|
开发区
|
市交警支队
|
7
|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市监测站
|
8
|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
大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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