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项目中广告牌相关规范摘录
【关键词】广告牌、招牌、广告位、宣传牌
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4.3.3 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条文说明】
4.3.3 因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有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其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在不影响相邻基地或临街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突出。如凸窗、空调机位、雨棚、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招牌、广告牌、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采光井、地下室、地下室通风口、地下车道出入口等,甚至有些城市规定在50m以上高空可允许建筑突出,但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等。因各地要求不同,故未作统一规定,设计可因地制宜,遵循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条文说明】
6.2.10 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的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容易因供电线路和电器原因使墙体或可燃广告牌着火而引发火灾,并能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户外广告牌遮挡建筑外窗,也不利于火灾时建筑的排烟和人员的应急逃生以及外部灭火救援。
本条中的“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主要指设置广告牌所在部位的墙体本身是由可燃或难燃材料构成,或该部位的墙体表面设置有由难燃或可燃的保温材料构成的外保温层或外装饰层。
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4.1.3 商店建筑外部的招牌、广告等附着物应与建筑物之间牢固结合,且凸出的招牌、广告等的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招牌、广告的设置除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且不得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环境卫生等。
【条文说明】
4.1.3 商店建筑外部的大型招牌和广告等悬出物对其下部的行人和货运有一定的影响。调查发现,许多招牌和广告不仅对建筑自身而且对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均有影响,还严重破坏了建筑的外立面。
5.2.4 商店营业区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宽度。
四、《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附录D.0.2,纪念广场不应设置广告牌、宣传牌。
五、《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规土〔2018〕998号(2018年局部修订)
8.3.3.6:“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应影响机动车的行驶安全并且不得影响自行车行和人的通行,广告牌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3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8.3.3.6条。
六、《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18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内容较多,不 一一摘录。详《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七、公消〔2018〕57 号-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 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用作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外墙装饰、广告牌等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应影响火灾时逃生、灭火救援和室内自然排烟,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
【条文说明】
第五条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等,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扩大,因此应采用不燃材料。同时装饰、广告牌不应遮挡建筑外窗等,以便于火灾时建筑排烟、人员逃生和外部灭火救援。
以上只摘录了部分广告牌相关规范,持续更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