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常见与温度有关规范记忆表格

摘要

规范原文

规范依据

保温

水压试验

5℃

12.4.5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架空充水管道

5℃

8.2.10 架空充水管道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的区域,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架空管道当温差变化较大时应校核管道系统的膨胀和收缩,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高位消防水箱间

5℃

5.2.5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消火栓系统

湿式系统

≮4℃且≯70℃

7.1.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干式系统

<4℃或>70℃

7.1.3 室内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自喷

湿式系统

≮4℃且≯70℃

4.2.2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干式系统

<4℃或>70℃

4.2.3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洒水喷头

30℃

6.1.2 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气体

灭火系统设计温度

20℃

3.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防护区

-10℃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防护区

-10~50℃

4.1.1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CO2高压系统

0℃~49℃

5.1.1.3 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0℃~49℃。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2010年版)

CO2低压系统

-23℃~49℃

5.1. 1A.5 储存装置应远离热源,其位置应便于再充装,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

泡沫

泡沫液储存

0℃~40℃

3.2.7条文说明: 一般泡沫液的储存温度通常为0℃~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

防火阀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

70℃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竖向排风管防火阀

70℃

9.3.12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排油烟防火阀

150℃

排烟防火阀

280℃

2.1.14 排烟防火阀 combination fire and smoke damper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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