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配变电室(房)能设在住宅的下(上)方吗?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1条之5款:
“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4.9.6条:
“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声等措施。”;
(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第4.5.3条:
“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应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并不宜毗邻办公用房和会议室,也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和会议室的正上方。”
(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4.2.2条: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5)深圳市供电局“深供电市【2006】29号文”第6.4.6.5条:
“公用变压器房和综合房不得邻近住宅单元。”
2. 建筑物中的一级负荷可以不设应急电源吗?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3条(强条):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在2011年常务理事会对此条进行专门讨论,并一致认为:(详“建筑电气”2011年9期):
a.对于电信枢纽和数据中心这样的工程,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容量非常大。应急供电系统组成:双重电源+发电机组+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b.对于其他公共建筑,由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容量不大,通常为几十千瓦,主要为计算及网络系统和部分电子信息系统供电。这时应急系统可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UPS”组成。
(2)深圳市供电局“深供电市【2006】29号文”第6.4.3.3.4条:
“高层建筑的电梯等一类负荷应由客户自备保安电源。”
3. 如何理解GB 50052-2009第3.0.9条?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9条(强条):
“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并一致认为:(详“建筑电气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在2011年常务理事会对此条进行专门讨论,”2011年9期)
作为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的供电范围:当建筑物由于功能性需要设置了发电机组时,作为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可为下列负荷供电:
a.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
b.为消防负荷供电
c.为保持大楼基本运营的用电设备供电(如普通电梯、生活水泵、重要办公室用电等)
为上述供电的发电机应为a项+b、c项较大者,火灾时可将c项电源切除。对于3.0.9条的理解应为“由低压双回路电源供电的一级负荷不应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即不能接入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和UPS组成的系统。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4.4.13条:
“4.4.13 当自备电源接入配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2.2.2条2:
“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算确定。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4)《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3.4.3条:
“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以便于确认火灾后及时向消防队报警。”
4. 什么是消防用电设备的专用供电回路?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1.6条(强条):
“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7条(强条):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5.高层建筑的屋顶客梯或正压风机等,可否与消防电梯共用电源切换箱?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9.10条: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9.11条:
“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