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设计时经常会遇到嵌固端、嵌固部位、嵌固层几个概念,规范没有统一的解释,容易让大家晕头转向,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在此画个简单图示(以嵌固在-1层顶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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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固部位是指给其上部建筑施加嵌固作用的部位,比如满足规范相应要求的地下室顶板;

嵌固层就是被嵌固的那一层,是嵌固作用的承受方(层),也就是PKPM里所需要填写的“嵌固端所在层号”,比如被地下室顶板嵌固的地上一层;规范如果将这个词改成“被嵌固层”也许更容易理解哈。

嵌固端是嵌固层的底端,属于嵌固层而不属于嵌固部位。土木君也纳闷,为啥规范不将这个词改成“嵌固层底端”呢?

为了加深理解这几个概念,特意汇总了规范出现这几个概念的主要地方: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3.9.5条: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相关范围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相关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5.3.2条: 对框架-支撑结构、框架-延性墙板结构、筒体结构和巨型框架结构,楼层与其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比γ2可按式(3.3.10-2)计算,且本层与相邻上层的比值不宜小于0.9;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1.5倍时,该比值不宜小于1.1;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1.5。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5.3.7条: 高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中,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与首层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7.1.4条: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宜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12.2.1条:高层建筑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6.1.3条: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其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注:底层指计算嵌固端所在的层。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6.1.10条: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6.1.14条: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见规范)!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11.1.4条规定:

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确定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11.1.5条规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3、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按本条第1、2款确定的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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