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GB 50015-2003
(2009年版)
主编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015-2003(2009年版)

1)排水部分

1、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2、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饪和备餐的上方,当受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不得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推荐使用粘接和熔接。

4、单根排水立管的排出管宜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当排水立管采用内螺旋管时,排水立管底部宜采用长弯变径接头,且排出管管径宜放大一号。

5、间接排水口的最小空气间隙,当管径DN>50时,最小空气间隙150mm。

6、室外排水管的连接处,应设检查井连接,且连接处的水流偏转角不得>90°,当排水管的管径≤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限制。

7、小区排水定额宜为给水系统用水定额的85%95%。大城市的小区取高值,小区埋地管采用塑料排水管、塑料检查井时取高值,小区地下水位高时取高值。

8、室外生活排水管道(包括雨水)管径≥200mm时,检查井间距不宜大于40m。

9、排水横管的起点的清扫口与其端部相垂直的墙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20m,排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堵头与墙面应有不小于0.40m的距离。

10、下列排水管道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超过12m的排水横支管。

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11、设置有器具通气管。

12、通气立管长度在50m以上时,其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的管径相同。

13、伸顶通气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但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下0.3m处将管径放大一级。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0.25倍。

14、公共建筑物内应以每个生活污水集水池为单元设置一台备用泵。

注:地下室、设备机房、车库冲洗地面的排水,当有2台及2台以上排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

15、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的影响建筑物基础。

16、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

17、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

(2)热水部分

1、热水用水定额的热水温度按60℃计。

2、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3、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

4、上行下给式系统配水干管最高点应设置排气装置,下行上给式配水系统,可利用最高配水点放气,系统最低点应设泄水装置。

5、疏水器口径应经计算确定,其前应装过滤器,其旁不宜附设旁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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