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对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的规定。
8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1.1小型商业用房概念:小型商业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墙来分隔的二、三层高的独立商业单元。小型商业用房可分为二类: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
8.1.2商业服务网点:1、形式:设置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2、内容: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性用房。3、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同类型小型商业服务网点,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00m²,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1.3商业并联店:1、形式: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层数不超过三层。2、内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业经营活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3、组成:地上各层必须是同类营业用房,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以超过300m²,但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²,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²,第二、三层人数之和应小于100人,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板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若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²划分商业单元组团。每个商业单元组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且相互之间不连通。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8.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烧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8.2.3小型商业用房不得住人。
8.2.4小型商业用房若设有若干个防火分区时,其防火墙两侧应有2.0m宽的不燃烧实墙,耐火极限为3小时。二个商业单元之间防火分隔墙两侧应有1.0m宽不燃烧体实墙,亦可用凸出0.5m的墙垛来代替,其耐火极限均为2小时。
8.2.5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5m,当大于4.5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章规定的各类指标减少3.0m。
8.2.6小型商业用房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8.2.7小型商业用房室内为顾客使用的疏散楼梯应满足以下要求:1、楼梯净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1.1m,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1.2m。2、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
8.2.8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
8.2.9小型商业用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8.2.10小型商业用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执行。
8.3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8.3.1小型商业用房所采用的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靠外墙设置,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0m。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0.0m。
8.3.2设置在一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建筑面积≤200m²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当建筑面积>200m²时,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邻二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3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8.3.3设置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二层设有一个疏散楼梯,底层设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22.0m。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敞开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0m。3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敞开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敞开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3.0m。
8.3.4设置在三层以下小型商业用房中的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1商业并联店为二层时,当建筑面积≤300m²,人数不超过100人,应满足8.3.2条、8.3.3条要求。2商业并联店为三层时,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
m²,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底层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商业并联店二、三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4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封闭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
8.3.4小型商业用房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8.3.1、8.3.2、8.3.3条中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