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设置地下储藏室。部分设计按照丁类或者戊类储藏室不符合常规要求。
储藏室属于《建规》5.4.2条规定中的“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
(1)超过100㎡的储藏室按丙类火灾危险性防火分区面积300㎡考虑;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按丁类火灾危险性防火分区500㎡考虑;分隔为不超过50㎡独立房间的按防火分区500㎡考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
(2)根据《建规》6.4.4,地下、半地下建筑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3)根据《建规》5.5.5,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同时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储藏室,除了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出口外,另1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储藏室,可利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防规》5.1.1有规定,原《建规》5.3.12有规定,新《建规》5.5.9对公建有规定,对住宅地下部分未明确)
(4)地下储藏室只有一层的封闭楼梯间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视为“自然采光通风”,其他型式的楼梯间应设置窗井或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参考《人防规》5.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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