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释】
- 建筑空间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 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考虑到有时设计图纸中不一定明确标 注某个房间的用途,因此本规范不再提“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只要具备建筑空间的两 个基本要素(围合空间,可出入、可利用),即使设计中未体现某个房间的具体用途,仍 然应计算建筑面积。可出入是指人能够正常出入,即通过门或楼梯等进出;而必须通过窗、 栏杆、人孔、检修孔等出入的不算可出入。
- 结构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 [例2]某坡屋面下建筑空间的尺寸如图5所示,建筑物长50m,计算其建筑面积。
- 解:全面积部分:5=50X(15-1.5X2-1.0X2)=500(m2)
- 1/2 面积部分:S=50X1.5X2Xl/2=75 (m2)
- 合计建筑面积:5=500 75=57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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