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0.2 条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5.1.4 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3.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5.0.3 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4.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3.3 当旅馆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同一建筑内时,应满足旅馆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旅馆建筑部分应单独分区,客人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宜独立设置;

5.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5.2.2 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就餐空间的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饮食建筑。不适用于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医院和疗养院的营养厨房设计。3.0.3 饮食建筑基地的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顾客出入口和内部后勤人员出入口宜分开设置。4.1.3 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7.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3.2.3 当图书馆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时,少年儿童阅览区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3.1.4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宜单独设置出入口。

8.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5.3.5 展厅内的疏散走道应直达安全出口,不应穿过办公、厨房、储存间、休息间等区域。

9.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3.1.3 博物馆建筑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类型建筑合建时,博物馆建筑应自成一区。4 观众出入口广场应设有供观众集散的空地,空地面积应按高峰时段建筑内向该出入口疏散的观众量的1.2倍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0.4m2/人。

1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6.0.8 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1.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4.2.7 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3.0.3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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