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划分和管理要求,积极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总站”)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开展市管项目的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安全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安全总站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危大系统”),本市危大工程的判定、方案上传、方案审批、专家抽取、论证结论、方案实施情况上传、专家跟踪、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验收、销号等均应通过危大系统进行。

第六条 危大系统登录网址为“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http://jzzb.cqjsxx.com:8061/),施工和监理单位使用资质系统的账号密码直接登录,建设单位通过企业用户注册入口页面进行主账号注册,登陆后应及时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并给子工程项目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各工程项目凭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具体操作方法见危大系统使用说明。

重庆市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由市安全总站统一分配账号和密码,专家用户登陆后,自行维护身份证、照片等基本信息,生成电子专家证书。

区县(自治县)安全站通过市安全总站统一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录。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危大工程全过程管理

我市建设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危大工程全过程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危大工程判定

1. 危大工程判定分为开工前的全面判定和施工中的动态判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全面判定表(详见附件3)和安全管理措施。

2. 全面判定

建设单位在正式开工前,应牵头并会同施工、监理单位,邀请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专家,对项目存在的危大工程开展不少于1次全面判定工作,填写《危大工程全面判定表》(详见附件3),并上传至危大系统。

3.动态判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工程进度,对照全面判定表,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每月开展至少1次对项目存在的危大工程的动态判定工作,填写《危大工程动态判定表》(详见附件4),并及时上传至危大系统。动态判定鼓励施工单位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与。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台账、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危大工程的,应及时更新动态判定表和安全管理措施并上传至危大系统。

第十三条危大工程方案编制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地下暗挖、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3.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的要求,作业层和附着于结构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必要时需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建筑工程切坡及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勘察、设计单位的签字认可。

4.专项方案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尽量采用图说方式表达,制图应符合国家制图标准要求。专项方案深度及内容应参照《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及范例》(适时发布),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四条危大工程方案审批

1.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实施。

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审的专项方案,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实施。

3. 施工单位应将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电子版,于审批结束后3日内上传至危大系统。

第十五条危大工程方案论证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会议组织单位应向专家支付劳务咨询费。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六)特别复杂、施工工艺难度较大或属于新技术的专项方案论证,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七)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八)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详见附件5。  2.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组成员必须从重庆市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组组成人员中,各专家的专业组成应合理,其中方案论证内容涉及的主专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其他专家应从相关专业中抽取且专业不应重复。

(二)确因专业特殊导致市住房城乡建委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专家论证会需要时,施工单位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论证。省、部级专家出席论证会时必须出示专家证书或提供专家资格查询途径。  (三)专家组成员中,在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同时应由重庆市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库带★且主专业专家担任。因专业特殊聘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专家,经推选也可担任专家组组长。  (四)该工程参建单位人员等与该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3. 论证程序

3.1抽取专家

施工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召开1周前,从重庆市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库系统中,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

3.2方案预审

施工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至论证专家并上传至危大系统,论证专家应提前安排充足时间进行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踏勘。

3.3论证会及论证报告

专家按确认的论证时间到达会议地点后,由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通过现场踏勘、查阅资料、质疑和答辩,专家组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3.4宣读并提交论证报告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专家资格证、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专家组长应向与会各方宣读论证报告,并将报告(组长保留一份)提交给施工单位。

论证流程图:

抽取专家→方案预审→论证会并形成论证报告→宣读并提交报告。

4.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是否装订成册、签章齐全。

(二)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三)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相关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相关图纸、说明等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5.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的判定标准细则适时发布。

(1)论证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2)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结论经施工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单位法人公章后,由施工单位报专家组组长审核;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由施工单位报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3)论证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详见附件6。

6. 上传论证相关信息

论证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论证会照片、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后期按照专家意见修改的内容资料上传至危大系统,专家组长应在论证结束后3日内将论证报告上传至危大系统,专家组各专家成员应同时上传各自专家意见。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组长须对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再次填写审查意见,该意见作为监理单位是否批准开工的参考依据,并将复核审查意见上传至危大系统。  7. 专项方案的论证应自觉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主要是审核专家人员资格信息、参会单位人员资格,原则上不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影响论证专家的具体活动。

第十六条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等应派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应派现场监理人员参加。施工单位填写危大工程交底记录表(详见附件7),并于交底结束后3日内将交底记录表、现场交底照片等上传至危大系统。

第十七条危大工程实施及变更

  1.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动态判定,在进入施工大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详见附件8),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危大工程变更记录表详见附件9。

3.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平安卡指纹打卡,并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4.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5.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6. 施工单位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应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登录危大系统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并上传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照片。监理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危大工程动态跟踪检查

1.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带班、旁站情况应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2.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由施工单位邀请原则上为方案论证专家自专项方案实施之日起每月跟踪一次,由专家在危大系统上填写信息跟踪报告(主要包括进度、是否按专项方案施工、安全隐患、处理建议等)、上传相关照片;当工程项目施工至关键节点时,由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工程安全状态做出判断,在危大系统上填写信息跟踪报告。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负安全责任。专家的论证工作和跟踪工作不替代施工单位日常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4.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5.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在监测方案审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方案电子版上传至危大系统。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每月5日前将关键环节的监测报告或数据上传至危大系统;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危大工程隐患治理

针对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定”落实的要求闭环整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全程进行督促、检查、复核。鼓励施工单位邀请专家参与隐患治理方案的确定。施工单位应在隐患整治结束后3日内,将整改相关资料(含整改前、后的照片)上传至危大系统。

第二十条危大工程验收

1.危大工程的验收分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三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验收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

2.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四)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五)施工单位原则上邀请专家参与验收。其中,申请采取人工抽取专家进行论证的项目,必须邀请方案论证专家组长或由组长委托2名专家组成员参与验收。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3.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详见附件10),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施工单位应在验收结束后3日内,将危大工程验收表(详见附件11)、验收照片上传至危大系统。

第二十一条危大工程销号

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全部结束、危险源消除后3日内,将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后的危大工程销号表(详见附件12),上传到危大系统,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市安全总站负责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区安全站应对各自监管项目的危大工程全过程管理进行全覆盖检查。同时,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建立内部层级抽查督查机制,原则上危大工程抽查比例不应低于10%。

第二十四条 应急抢险工程中涉及危大工程的应急处置不适用本细则。但应在抢险结束后1日内,由施工单位负责将事故概况、抢险经过、处置结果、现状等相关情况及时上传危大系统,并每天动态跟踪更新直至危险源解除。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判定、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单位未责令停工整改的,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单位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大工程实施监理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往的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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