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6-2014
5.3.5
(强)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释:​

1,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防烟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最多共用一个防烟楼梯间,各防火分区自身楼梯间应符合要求。

2,两区域利用防烟楼梯连通时,应分别设置前室进入梯间,不提倡共用一个前室。前室门计算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宽度。

3,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

4,同时,考虑到使用的需要,可以采取规范提出的措施进行局部连通。当然,实际中不限于这些措施,也可采用其他等效方式。

附:


一:GB 50016-2014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²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二,GB 50016-2014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²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三,GB 50016-2014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四,GB 50016-20146.4.3
(强)​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²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²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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