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4,
住宅单元的剪刀楼梯间和高层公共建筑的剪刀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
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6,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二,附相关条文​


​1:GB 50016-2014
3.7.6(强)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如果高层厂房的建筑高度不高于32m,或建筑高度大于32米但每层人数均不足10人或只有10人时,可以采用封闭楼梯间。)


2:GB 50016-20145.3.5(强)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GB 50016-2014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GB 50016-2014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GB 50016-20142014
5.5.12(强)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6:GB 50016-2014 5.5.27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有自然排烟和机械防烟两种形式。当设机械防烟形式时,就应该具有联动控制功能,此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GB 50016-2014
6.4.2(强)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8:GB 50016-2014
6.4.4(强)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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