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Z 76—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与GBZ 76—2002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将观察对象改为接触反应(见第5章,2002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急性中毒性脑病诊断分级指标(见6.1,2002年版的5.1);
——更改了急性中毒性脊髓病重度中毒指标(见6.2.2,2002年版的5.2.2);
——更改了急性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中度中毒指标(见6.3.2,2002年版的5.3.2);
——更改了附录A(见附录A,2002年版的附录A);
——将原附录D修改为附录B(见附录B,2002年版的附录D);
——删除了附录B(见2002年版的附录B);
——更改了附录C(见附录C,2002年版的附录C);
——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
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上海市肺科医院、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北京
大学第三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莉、石冬梅、王吉、张静波、阎波、关里、邹海梁、王玥、杨瑞、付锦。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2年首次发布为GBZ 76—200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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