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52-2019 1

1 总则 12

2 术语 13

3 基本规定 17

3.1 民用建筑分类 17

3.2 设计使用年限 17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18

3.4 建筑与环境 19

3.5 建筑模数 20

3.6 防灾避难 20

4 规划控制 21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21

4.2 建筑基地 21

4.3 建筑突出物 23

4.4 建筑连接体 24

4.5 建筑高度 25

5 场地设计 27

5.1 建筑布局 27

5.2 道路与停车场 27

5.3 竖向 30

5.4 绿化 31

5.5 工程管线布置 32

6 建筑物设计 34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34

6.2 平面布置 34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34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5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36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36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39

6.8 楼梯 40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42

6.10 墙身和变形缝 44

6.11 门窗 45

6.12 建筑幕墙 47

6.13 楼地面 47

6.14 屋面 48

6.15 吊顶 50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51

6.17 室内外装修 53

7 室内环境 54

7.1 光环境 54

7.2 通风 55

7.3 热温环境 55

7.4 声环境 56

8 建筑设备 59

8.1 给水排水 59

8.2 暖通空调 62

8.3 建筑电气 64

8.4 燃气 67

本标准用词说明 71

引用标准名录 72

附: 条文说明 74

1 总则 78

3 基本规定 80

3.1 民用建筑分类 80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80

3.4 建筑与环境 81

3.5 建筑模数 82

3.6 防灾避难 82

4 规划控制 83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83

4.2 建筑基地 85

4.3 建筑突出物 89

4.1 建筑连接体 90

4.5 建筑高度 92

5 场地设计 93

5.1 建筑布局 93

5.2 道路与停车场 93

5.3 竖向 96

5.4 绿化 97

5.5 工程管线布置 98

6 建筑物设计 100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100

6.2 平面布置 100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100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01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102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103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105

6.8 楼梯 105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11

6.10 墙身和变形缝 112

6.11 门窗 112

6.12 建筑幕墙 113

6.13 楼地面 114

6.14 屋面 116

6.15 吊顶 117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117

6.17 室内外装修 118

7 室内环境 119

7.1 光环境 119

7.2 通风 121

7.3 热湿环境 123

7.4 声环境 125

8 建筑设备 129

8.1 给水排水 129

8.2 暖通空调 131

8.3 建筑电气 133

8.4 燃气 140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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