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两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管网计算、系统组件、控制与操作、安全要求等。其中黑粗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GB50347-2004 1

1 总 则 8

2 术语和符号 9

2.1 术语 9

2.2 符号 10

3 系统设计 14

3.1 一般规定 14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15

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6

3.4 预制灭火装置 17

4 管网计算 18

5 系统组件 22

5.1 储存装置 22

5.2 选择阕和喷头 23

5.3 臂道及附件 23

6 拄制与操作 25

7 安全要求 26

附录A 管道规格及支、吊架间距 27

附录B 管网分支结构 28

本规范用词说明 29

附:条文说明 30

1 总 则 32

3 系统设计 35

3.1 一般规定 35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7

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9

3.4 预制灭火装置 41

4 管网计算 42

5 系统组件 52

5.1 储存装置 52

5.2 选择阕和喷头 53

5.3 臂道及附件 54

6 拄制与操作 57

7 安全要求 60

1.0.5 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2.3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3.3.2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3.4.3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5.1.1 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装置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2.6 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5.3.1 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7.0.2 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

7.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7.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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