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7-2017 1

1 总则 19

2 术语和符号 20

2.1 术语 20

2.2 符号 23

3 基本设计规定 28

3.1 一般规定 28

3.2 结构体系 30

3.3 作用 31

3.4 结构或构件变形及舒适度的规定 33

3.5 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 33

4 材料 36

4.1 钢材牌号及标准 36

4.2 连接材料型号及标准 36

4.3 材料选用 38

4.4 设计指标和设计参数 40

5 结构分析与稳定性设计 47

5.1 一般规定 47

5.2 初始缺陷 48

5.3 一阶弹性分析与设计 51

5.4 二阶P-△弹性分析与设计 51

5.5 直接分析设计法 52

6 受弯构件 55

6.1 受弯构件的强度 55

6.2 受弯构件的整体稳定 57

6.3 局部稳定 60

6.4 焊接截面梁腹板考虑屈曲后强度的计算 67

6.5 腹板开孔要求 70

6.6 梁的构造要求 71

7 轴心受力构件 73

7.1 截面强度计算 73

7.2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计算 75

7.3 实腹式轴心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和屈曲后强度 86

7.4 轴心受力构件的计算长度和容许长细比 89

7.5 轴心受压构件的支撑 95

7.6 单边连接的单角钢 96

8 拉弯、压弯构件 99

8.1 截面强度计算 99

8.2 构件的稳定性计算 101

8.3 框架柱的计算长度 107

8.4 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和屈曲后强度 112

8.5 承受次弯矩的桁架杆件 115

9 加劲钢板剪力墙 116

9.1 一般规定 116

9.2 加劲钢板剪力墙的计算 116

9.3 构造要求 118

10 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 120

10.1 一般规定 120

10.2 弯矩调幅设计要点 121

10.3 构件的计算 122

10.4 容许长细比和构造要求 123

11 连接 125

11.1 一般规定 125

11.2 焊缝连接计算 126

11.3 焊缝连接构造要求 131

11.4 紧固件连接计算 135

11.5 紧固件连接构造要求 139

11.6 销轴连接 142

11.7 钢管法兰连接构造 145

12 节点 146

12.1 一般规定 146

12.2 连接板节点 146

12.3 梁柱连接节点 150

12.4 铸钢节点 154

12.5 预应力索节点 155

12.6 支座 155

12.7 柱脚 157

13 钢管连接节点 163

13.1 一般规定 163

13.2 构造要求 164

13.3 圆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和局部加劲节点的计算 168

13.4 矩形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和局部加劲节点的计算 185

14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195

14.1 一般规定 195

14.2 组合梁设计 198

14.3 抗剪连接件的计算 201

14.4 挠度计算 204

14.5 负弯矩区裂缝宽度计算 205

14.6 纵向抗剪计算 206

14.7 构造要求 208

15 钢管混凝土柱及节点 211

15.1 一般规定 211

15.2 矩形钢管混凝土柱 211

15.3 圆形钢管混凝土柱 212

15.4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梁连接节点 212

16 疲劳计算及防脆断设计 214

16.1 一般规定 214

16.2 疲劳计算 214

16.3 构造要求 219

16.4 防脆断设计 223

17 钢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 225

17.1 一般规定 225

17.2 计算要点 229

17.3 基本抗震措施 240

18 钢结构防护 249

18.1 抗火设计 249

18.2 防腐蚀设计 249

18.3 隔热 251

附录A 常用建筑结构体系 253

附录B 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容许值 256

附录C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261

附录D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266

附录E 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271

附录F 加劲钢板剪力墙的弹性屈曲临界应力 284

附录G 桁架节点板在斜腹杆压力作用下的稳定计算 292

附录H 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刚度判别 294

附录J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的疲劳验算 297

附录K 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299

本标准用同说明 308

引用标准名录 309

4.3.2 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验算疲劳的构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4.4.1 钢材的设计用强度指标,应根据钢材牌号、厚度或直径按表4.4.1 采用。

 

4.4.1

4.4.3 结构用无缝钢管的强度指标应按表4.4.3 采用。

4.4.3

4.4.4 铸钢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4.4 采用。

4.4.4

4.4.5 焊缝的强度指标应接表4. 4. 5 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焊用焊条、自动焊和半自动焊所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保证其熔敷金属的力学性能不低于母材的性能。

2 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的规定,其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的规定。其中厚度小于6mm 钢材的对接焊缝,不应采用超声波探伤确定焊缝质量等级。

3 对接焊缝在受压区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取QQ截图20180904132008, 在受拉区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取QQ截图20180904132008

4 计算下列情况的连接时,表4.4.5 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1) 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应乘以系数0.9;

2) 进行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的连接计算应乘折减系数0.85 。

 

4.4.5

4.4.6 螺栓连接的强度指标应按表4.4.6 采用。

 

4.4.6

18.3.3 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超过100℃ 时,应进行结构温度作用验算,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1 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砌块或耐热固体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2 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短时间的火焰直接作用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3 当高温环境下钢结构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或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水套隔热降温措施等隔热降温措施;

4 当高强度螺栓连接长期受热达150℃ 以上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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