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67-2019 1

1 总则 14

2 术语和符号 15

2.1 术语 15

2.2 符号 16

3 基本要求 26

3.1 抗震概念设计原则 26

3.2 计算模型 26

3.3 地震作用计算方法 27

3.4 楼层反应谱 28

3.5 结构和材料的力学参数 29

3.6 作用效应组合和抗震验算 31

3.7 抗震措施 32

4 设计地震动 34

4.1 一般规定 34

4.2 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 34

4.3 设计地震动加速度时程 35

4.4 非基准点处的设计地震动 37

5 地基、基础和边坡 38

5.1 一般规定 38

5.2 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验算 38

5.3 边坡的抗震稳定性验算 41

5.4 地基液化判别 41

6 安全壳、建筑物和构筑物 43

6.1 一般规定 43

6.2 作用效应及其组合 43

6.3 抗震验算 46

7 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 47

7.1 一般规定 47

7.2 地下结构的地震作用 47

7.3 地下管道的地震作用 47

7.4 抗震验算 50

7.5 抗震措施 51

8 设备和部件 52

8.1 一般规定 52

8.2 地震作用和地震作用效应 53

8.3 作用效应组合和设计限值 55

9 工艺管道 56

9.1 一般规定 56

9.2 地震作用和地震作用效应 56

9.3 作用效应组合和设计限值 59

9.4 抗震措施 61

9.5 阻尼器 61

10 地震监测与报警 63

10.1 一般规定 63

10.2 系统设备的布设 63

10.3 设备功能与指标 64

10.4 设备维护与检修 65

附录A 地基与结构的相互作用分析 66

附录B 地震作用最大值的组合 74

附录C 多点输入地震反应分析 77

附录D 设计楼层反应谱的调整 79

附录E 基于性能的抗震安全概率评估参考方法 81

附录F 标准设计反应谱 84

附录G 目标功率谱密度的参考计算方法 86

附录H 建筑物、构筑物的作用效应组合和分项系数 87

附录J 地下结构抗震计算的拟静力方法 89

附录K 设备抗震鉴定试验 92

附录L 设备、部件的容许应力和设计限值 101

附录M 工艺管道应力限值和应力指数 11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21

引用标准名录 122

附:条文说明 123

1 总则 127

2 术语和符号 130

2.1 术语 130

3 基本要求 132

3.1 抗震概念设计原则 132

3.2 计算模型 132

3.3 地震作用计算方法 134

3.4 楼层反应谱 136

3.5 结构和材料的力学参数 136

3.6 作用效应组合和抗震验算 137

3.7 抗震措施 139

4 设计地震动 140

4.1 一般规定 140

4.2 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 140

4.3 设计地震动加速度时程 141

4.4 非基准点处的设计地震动 142

5 地基、基础和边坡 144

5.1 一般规定 144

5.2 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验算 144

5.3 边坡的抗震稳定性验算 147

5.4 地基液化判别 148

6 安全壳、建筑物和构筑物 150

6.1 一般规定 150

6.2 作用效应及其组合 150

6.3 抗震验算 152

7 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 153

7.1 一般规定 153

7.2 地下结构的地震作用 153

7.3 地下管道的地震作用 154

7.4 抗震验算 156

7.5 抗震措施 156

8 设备和部件 158

8.1 一般规定 158

8.2 地震作用和地震作用效应 159

8.3 作用效应组合和设计限值 161

9 工艺管道 163

9.1 一般规定 163

9.2 地震作用和地震作用效应 165

9.3 作用效应组合和设计限值 168

9.4 抗震措施 168

9.5 阻尼器 169

10 地震监测与报警 170

10.1 一般规定 170

10.2 系统设备的布设 171

10.3 设备功能与指标 172

附录A 地基与结构的相互作用分析 174

附录B 地震作用最大值的组合 175

附录D 设计楼层反应谱的调整 176

附录E 基于性能的抗震安全概率评估参考方法 177

附录F 标准设计反应谱 179

附录K 设备抗震鉴定试验 180

附录L 设备、部件的容许应力和设计限值 191

1.0.3 核电厂工程厂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确定厂址的设计基准地震动。

1.0.5 核电厂物项的抗震设计应满足核电厂的整体安全要求;核电厂物项应依抗震分类实施抗震设计,抗震分类应与核电厂各物项的安全重要性分级相对应。

3.1.2 结构体系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应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及安全裕度;

3 应避免出现局部薄弱部位,若有局部薄弱部位应予加强。

4.1.1 核电厂抗震Ⅰ、Ⅱ类物项的设计基准地震动不应小于相应水准的厂址设计基准地震动。

4.4.3 反应堆厂房基础底面标高处对应反应谱零周期的水平向极限安全地震动加速度峰值不应小于0.15g。

5.2.3 抗震Ⅰ、Ⅱ类物项的地基和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验算。

5.3.1 与抗震Ⅰ、Ⅱ类物项安全相关的边坡应进行抗震稳定性验算。

5.4.1 对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应进行液化判别。对存在饱和黄土、饱和砾砂的地基,其液化可能性应进行专门评估。

10.1.1 核电厂必须设置地震监测与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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