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17-2009 1
1 总则 11
2 术语 12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15
3.1 厂址选择 15
3.2 总平面布置 15
3.3 环境卫生 16
4 建筑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宰前建筑设施 18
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19
4.4 屠宰车间 19
4.5 分割车间 21
4.6 职工生活设施 22
5 屠宰与分割工艺 24
5.1 一般规定 24
5.2 致昏刺杀放血 25
5.3 浸烫蚀毛加工 26
5.4 剥皮加工 29
5.5 胴体加工 30
5.6 副产品加工 31
5.7 分割加工 32
6 兽医卫生检验 34
6.1 兽医检验 34
6.2 检验设施与卫生 34
7 制拎工艺 36
7.1 胴体冷却 36
7.2 副产品冷劫 36
7.3 产品的冻结 36
8 给水排水 37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37
8.2 排水 38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0
10 电气 42
本规范用词说明 45
引用标准名录 46
附:条文说明 47
1 总则 52
2 术语 54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55
3.1 厂址选择 55
3.2 总平面布置 55
3.3 环境卫生 56
4 建筑 57
4.1 一般规定 57
4.2 宰前建筑设施 57
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58
4.4 屠宰车间 58
4.5 分割车间 59
4.6 职工生活设施 60
5 屠宰与分割工艺 62
5.1 一般规定 62
5.2 致昏剌杀放血 62
5.3 浸烫脱毛加工 63
5.4 剥皮加工 65
5.5 胴体加工 65
5.6 副产品加工 66
5.7 分割加工 66
6 兽医卫生检验 67
6.1 兽医检验 67
6.2 检验没施与卫生 67
7 制冷工艺 69
7.1 胴体冷却 69
7.2 副产品冷却 69
7.3 产品的冻结 69
8 给水排水 70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70
8.2 排水 70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2
10 电气 74
3.1.2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2.2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5.2.5 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的规定。
5.2.6 Ⅰ、Ⅱ级屠宰车间应采用悬挂输送机刺杀放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放血线路上设置悬挂输送机,其线速度应按每分钟刺杀头数和挂猪间距的乘积来计算,且应考虑挂空系数。挂猪间距取0.80m。
2 悬挂输送机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50m。
3 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min。
Ⅲ、Ⅳ级屠宰车间的刺杀放血可在手推轨道上进行。其放血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和放血时间均应符合本条Ⅰ、Ⅱ级屠宰车间的规定。
6.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艺布置必须符合兽医卫生检验程序和操作的要求。
6.1.2 宰后检验应按顺序设置头部、体表、内脏、寄生虫、胴体初验、二分胴体(片猪肉)复验和可疑病肉检验的操作点。各操作点的操作区域长度应按每位检验人员不小于1.50m计算,踏脚台高度应适合检验操作的需要。
6.1.3 头部检验操作点应设置在放血工序后或在体表检验操作点前,检验操作点处轨道平面的高度应适合检验操作的需要。
6.1.8 胴体在复验后,必须设置兽医卫生检验盖印操作台。
8.2.4 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0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9.0.9 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 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3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³/(㎡·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³/h。氨制冷机房内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4 制冷机房的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
9.0.10 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