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2 术语 12

3 基本规定 16

4 方木与原木结构 19

4.1 一般规定 19

4.2 主控项目 19

4.3 一般项目 23

5 胶合木结构 26

5.1 一般规定 26

5.2 主控项目 26

5.3 一般项目 28

6 轻型木结构 30

6.1 一般规定 30

6.2 主控项目 30

6.3 一般项目 32

7 木结构的防护 36

7.1 一般规定 36

7.2 主控项目 36

7.3 一般项目 39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41

附录A 木材强度等级检验方法 42

附录B 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43

附录C 木材含水率检验方法 47

附录D 钉弯曲试验方法 49

附录E 木结构制作安装允许误差 52

附录F 受弯木构件力学性能检验方法 57

附录G 规格材材质等级检验方法 62

附录H 木基结构板材的力学性能指标 72

附录J 按构造设计的轻型木结构钉连接要求 74

附录K 各类木结构构件防护处理载药量及透入度要求 77

本规范用词说明 82

引用标准名录 83

附:条文说明 84

1 总则 88

2 术语 89

3 基本规定 90

4 方木与原木结构 93

4.1 一般规定 93

4.2 主控项目 93

4.3 一般项目 96

5 胶合木结构 99

5.1 一般规定 99

5.2 主控项目 99

5.3 一般项目 101

6 轻型木结构 103

6.1 一般规定 103

6.2 主控项目 103

6.3 一般项目 107

7 木结构的防护 109

7.1 一般规定 109

7.2 主控项目 109

7.3 一般项目 110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12

4.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2.12 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1 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2 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7 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1 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2 进场规格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11 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间连接的金属连接件的规格、钉连接的用钉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7.1.4 阻然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机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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