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9 

2 术语 10 

3 基本规定 13 

4 竖向设计 16 

5 种植设计 18 

6 道路、桥梁 20 

6.1 道路 20 

6.2 桥梁 21 

7 园林建筑、园林小品 22 

7.1 园林建筑 22 

7.2 围墙 22 

7.3 厕所 23 

7.4 园椅、废物箱、饮水器 23 

7.5 水景 23 

7.6 堆山、置石 24 

7.7 园灯 24 

7.8 雕塑 24 

7.9 标识 25 

7. 四游戏及健身设施 25 

8 给水、排水及电气 26 

8.1 给水 26 

8.2 排水 26 

8.3 电气 27 

本规范用词说明 29 

附: 条文说明 30 

1 总则 32 

3 基本规定 33 

4 竖向设计 35 

5 种植设计 36 

6 道路、桥梁 37 

6.1 道路 37 

6.2 桥梁 37 

7 园林建筑、园林小品 38 

7.1 园林建筑 38 

7.3 厕所 38 

7.4 园椅、废物箱、饮水器 39 

7.7 园灯 39 

7.9 标识 39 

7.10 游戏及健身设施 39 

8 给水、排水及电气 40 

8.1 给水 40 

8.2 排水 40 

8.3 电气 41 

3.0.8 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3.0.10 城市开放绿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主要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

3.0.11 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的地区,城市开放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

3.0.12 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城市绿地中的大型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

4.0.5 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留足保护范围(树冠投影外3~8m),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茎处的地形标高。

4.0.6 绿地内山坡、谷地等地形必须保持稳定。当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技术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滑坡。

4.0.7 土山堆置高度应与堆置范围相适应,并应做承载力计算,防止土山位移、滑坡或大幅度沉降而破坏周边环境。

4.0.11 城市开放绿地内,水体岸边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0.12 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不得排入绿地水体。在污染区及其邻近地区不得设置水体。

5.0.12 儿童游乐区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6.2.4 不设护栏的桥梁、亲水平台等临水岸边,必须设置宽2.00m以上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超过0.90m。汀步两侧水深不得超过0.50m。

6.2.5 通游船的桥梁,其桥底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

7.1.2 动物笼舍、温室等特种园林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动物和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游人观赏视觉和人身安全要求,并满足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及操作方便的要求。

7.5.3 景观水体必须采用过滤、循环、净化、充氧等技术措施,保持水质洁净。与游人接触的喷泉不得使用再生水。

7.6.2 人工堆叠假山应以安全为前提进行总体造型和结构设计,造型应完整美观、结构应牢固耐久。

7.10.1 城市绿地内儿童游戏及成人健身设备及场地,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避免干扰周边环境。

8.1.3 绿地内生活给水系统不得与其他给水系统连接。确需连接时,应有生活给水系统防回流污染的措施。

8.3.5 安装在水池内、旱喷泉内的水下灯具必须采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防护等级为IPX8的加压水密型灯具,电压不得超过12V。旱喷泉内禁止直接使用电压超过12V的潜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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