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16 章和4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体布置,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管线综合布置,绿化,运输方式选择,矿山铁路运输,钢铁厂准轨铁路运输,矿山道路运输,钢铁厂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其他运输,排土场等。

GB50603-2010 1

1 总则 15

2 术语 16

3 厂址选择 21

4 总体布置 24

4.1 一般规定 24

4.2 卫生防护地带及安全防护距离 24

4.3 交通运输 26

4.4 矿山工业场地 27

4.5 排土场及尾矿库 28

4.6 爆破器材库及爆破器材工厂 29

4.7 渣场及工业垃圾场 30

4.8 水电设施 31

4.9 居住区 31

5 总平面布置 33

5.1 一般规定 33

5.2 采光工业场地 38

5.3 选矿工业场地 39

5.4 烧结(球团)区 40

5.5 焦化区 40

5.6 耐火材料车间 42

5.7 石灰车间 42

5.8 炼铁区 42

5.9 炼钢区 43

5.10 轧钢区 44

5.11 铁合金车间(厂) 44

5.12 修理设施 44

5.13 动力设施 45

5.14 给排水设施 47

5.15 运输设施 49

5.16仓库及堆场 50

5.17 消防站 51

5.18 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 51

5.19 厂区出入口及围墙 52

6 竖向布置 53

6.1 一般规定 53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53

6.3 台阶式布置 54

6.4 土方工程 57

6.5 场地排水 60

7 管线综合布置 63

7.1 一般规定 63

7.2 地下管线 64

7.3 地上管线 72

8 绿化 77

8.1 一般规定 77

8.2 绿化布置 77

9 运输方式选择 82

9.1 一般规定 82

9.2 矿山运输方式选择 82

9.3 钢铁厂运输方式选择 83

10 矿山铁路运输 85

10.1 一般规定 85

10.2 运输组织及信号 86

10.3 线路主要技术标准 88

10.4 运输设备的选择及配备 93

10.5 运输能力的确定 94

11 钢铁厂准轨铁路运输 96

11.1 一般规定 96

11.2 运输组织 97

11.3 通信、信号及照明 100

11.4 接轨和交叉 101

11.5 运输系统与车站配置 104

11.6 线路有效长度及间距 106

11.7 线路技术标准 110

11.8 路基及排水 114

11.9 轨道 122

11.10 运输设备及附属设施 122

12 矿山道路运输 124

12.1 一般规定 124

12.2 道路技术标准 125

12.3 路面设计 131

12.4 生产运输设备 132

12.5 道路养护及辅助运输设备 133

13 钢铁厂道路运输 135

13.1 一般规定 135

13.2 车流组织 136

13.3 道路技术标准 137

13.4 道路型式及路面选择 140

13.5 道路运输设备 141

13.6 道路养护维修设备 142

14 水路运输 144

15 其他运输 145

15.1 一般规定 145

15.2 索道运输 145

15.3 带式输送机运输 146

15.4 卷扬运输 147

15.5 溜槽、溜井运输 150

15.6 管、槽水力运输 151

15.7 链带及辊道运输 152

16 排土场 153

16.1 一般规定 153

16.2 拍图方式及设计要素 153

16.3 排土计划 154

16.4 排土场安全 155

附录A 标准轨距铁力限界 157

附录B 道路建筑界限 160

附录C 有关计算 161

附录D 货物运输(周转)量表 18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84

引用标准名录 185

附:条文说明 187

1 总则 193

3 厂址选择 194

4 总体布置 198

4.1 一般规定 198

4.2 卫生防护地带及安全防护距离 198

4.3 交通运输 200

4.4 矿山工业场地 201

4.5 排土场及尾矿库 202

4.6 爆破器材库及爆破器材工厂 206

4.7 渣场及工业垃圾场 208

4.8 水电设施 209

4.9 居住区 210

5 总平面布置 211

5.1 一般规定 211

5.2 采光工业场地 221

5.3 选矿工业场地 221

5.4 烧结(球团)区 222

5.5 焦化区 223

5.6 耐火材料车间 224

5.7 石灰车间 225

5.8 炼铁区 225

5.9 炼钢区 226

5.10 轧钢区 228

5.11 铁合金车间(厂) 228

5.12 修理设施 229

5.13 动力设施 229

5.14 给排水设施 232

5.15 运输设施 232

5.16仓库及堆场 234

5.17 消防站 234

5.18 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 234

5.19 厂区出入口及围墙 235

6 竖向布置 237

6.1 一般规定 237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237

6.3 台阶式布置 238

6.4 土方工程 244

6.5 场地排水 246

7 管线综合布置 247

7.1 一般规定 247

7.2 地下管线 250

7.3 地上管线 252

8 绿化 255

8.1 一般规定 255

8.2 绿化布置 256

9 运输方式选择 257

9.1 一般规定 257

9.2 矿山运输方式选择 258

9.3 钢铁厂运输方式选择 260

10 矿山铁路运输 262

10.1 一般规定 262

10.2 运输组织及信号 264

10.3 线路主要技术标准 266

10.4 运输设备的选择及配备 270

10.5 运输能力的确定 271

11 钢铁厂准轨铁路运输 272

11.1 一般规定 272

11.2 运输组织 274

11.3 通信、信号及照明 279

11.4 接轨和交叉 280

11.5 运输系统与车站配置 281

11.6 线路有效长度及间距 285

11.7 线路技术标准 287

11.8 路基及排水 293

11.9 轨道 298

11.10 运输设备及附属设施 304

12 矿山道路运输 305

12.1 一般规定 305

12.2 道路技术标准 306

12.3 路面设计 310

12.4 生产运输设备 311

12.5 道路养护及辅助运输设备 312

13 钢铁厂道路运输 314

13.1 一般规定 314

13.2 车流组织 314

13.3 道路技术标准 314

13.4 道路型式及路面选择 315

13.5 道路运输设备 316

13.6 道路养护维修设备 316

14 水路运输 317

15 其他运输 318

15.1 一般规定 318

15.2 索道运输 318

15.3 带式输送机运输 319

15.4 卷扬运输 322

15.5 溜槽、溜井运输 324

15.6 管、槽水力运输 325

15.7 链带及辊道运输 326

16 排土场 327

16.1 一般规定 327

16.2 拍图方式及设计要素 328

16.3 排土计划 332

16.4 排土场安全 333

附录A 标准轨距铁力限界 337

3.0.14 厂址严禁选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以及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或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4 采矿塌落(搓动)区地表界限内。

5 堤坝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

6 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当不可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7 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雷达导航,对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对军事设施有影响的范围内。

8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9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上游。

 

4.7.5 渣场和工业垃圾场严禁设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7.6 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严禁作为渣场和工业垃圾场。

 

4.7.7 渣场及工业垃圾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5.9.6 落锤间必须有可靠的防止废钢飞散的围护结构。废钢爆破装置应布置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废钢爆破装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1.6 管线输送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该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工艺装置、生产单元及贮罐区等。

 

7.2.13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7.3.1 地上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燃气管道不应穿过与该管道无生产联系的建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

5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燃气管道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并应避开腐蚀性较强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

6 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区。

 

7.3.3 建筑物、构筑物墙面支撑式敷设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有火灾危险,有腐蚀或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道的建筑物外,不得沿建筑物墙面支撑敷设。

 

16.1.4 剥离物排弃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含有酸性、酚类以及微量放射性物质的剥离物应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特殊的排弃、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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