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28-2015 1

1 总则 10

2 缩略语 11

3 通信线路网 12

3.1 通信线路网的构成 12

3.2 通信线路网的设计 13

4 光电缆及终端设备的选择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光缆的选择 17

4.3 电缆的选择 19

4.4 终端设备的选择 20

5 通信线路路由的选择 21

5.1 一般规定 21

5.2 光缆路由的选择 22

5.3 电缆路由的选择 22

6 光缆线路敷设安装 24

6.1 一般规定 24

6.2 直埋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25

6.3 管道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28

6.4 架空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29

6.5 水底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34

6.6 光缆接续、进局及成端 39

6.7 硅芯塑料管道敷设安装要求 41

6.8 光缆交接箱安装要求 45

6.9 光缆线路传输设计指标 46

7 电缆线路敷设安装 48

7.1 一般规定 48

7.2 埋式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49

7.3 管道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49

7.4 架空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50

7.5 交接区安装要求 52

7.6 配线区安装要求 54

7.7 迸局电缆 56

7.8 电缆接续 56

7.9 电缆线路传输设计指标 58

8 光电缆线路防护 60

8.1 光(电)缆线路防强电危险影响 60

8.2 光(电)缆线路防强电干扰影响 61

8.3 光(电)缆线路防雷 64

8.4 光(电)缆线路其他防护 65

9 局站站址选择与建筑要求 66

9.1 站址选择原则 66

9.2 建筑要求 66

本规范用词说明 68

引用标准名录 69

附:条文说明 70

6.4.8 架空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4.8-1的规定。

6.4.81-538.310

注:在地域狭窄地段,拟建架空光缆与已有架空线路平行敷设时,若间距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可以杆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设光缆线路,并应满足隔距要求。

2 架空光(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不应小于表6.4.8-2的规定。

6.4.82-538.518

3 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4.8-3的规定。

6.4.83-535.490

注:1 供电线为被覆线时,光(电)缆也可在供电线上方交越。

2 光(电)缆必须在上方交越时,跨越档两侧电杆及吊线安装应做加强保护装置。

3 通信线应架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位置,应架设在电车滑接线和接触网的上方位置。

7.4.12 架空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4.8条的有关规定。

8.3.1 年平均雷暴日数大于20天的地区及有雷击历史的地段,光(电)缆线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8.3.5 在局(站)内或交接箱处线路终端时,光(电)缆内的金属构件必须做防雷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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