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28-2015 1
1 总则 10
2 缩略语 11
3 通信线路网 12
3.1 通信线路网的构成 12
3.2 通信线路网的设计 13
4 光电缆及终端设备的选择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光缆的选择 17
4.3 电缆的选择 19
4.4 终端设备的选择 20
5 通信线路路由的选择 21
5.1 一般规定 21
5.2 光缆路由的选择 22
5.3 电缆路由的选择 22
6 光缆线路敷设安装 24
6.1 一般规定 24
6.2 直埋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25
6.3 管道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28
6.4 架空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29
6.5 水底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34
6.6 光缆接续、进局及成端 39
6.7 硅芯塑料管道敷设安装要求 41
6.8 光缆交接箱安装要求 45
6.9 光缆线路传输设计指标 46
7 电缆线路敷设安装 48
7.1 一般规定 48
7.2 埋式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49
7.3 管道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49
7.4 架空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50
7.5 交接区安装要求 52
7.6 配线区安装要求 54
7.7 迸局电缆 56
7.8 电缆接续 56
7.9 电缆线路传输设计指标 58
8 光电缆线路防护 60
8.1 光(电)缆线路防强电危险影响 60
8.2 光(电)缆线路防强电干扰影响 61
8.3 光(电)缆线路防雷 64
8.4 光(电)缆线路其他防护 65
9 局站站址选择与建筑要求 66
9.1 站址选择原则 66
9.2 建筑要求 66
本规范用词说明 68
引用标准名录 69
附:条文说明 70
6.4.8 架空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4.8-1的规定。
注:在地域狭窄地段,拟建架空光缆与已有架空线路平行敷设时,若间距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可以杆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设光缆线路,并应满足隔距要求。
2 架空光(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不应小于表6.4.8-2的规定。
3 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4.8-3的规定。
注:1 供电线为被覆线时,光(电)缆也可在供电线上方交越。
2 光(电)缆必须在上方交越时,跨越档两侧电杆及吊线安装应做加强保护装置。
3 通信线应架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位置,应架设在电车滑接线和接触网的上方位置。
7.4.12 架空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4.8条的有关规定。
8.3.1 年平均雷暴日数大于20天的地区及有雷击历史的地段,光(电)缆线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8.3.5 在局(站)内或交接箱处线路终端时,光(电)缆内的金属构件必须做防雷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