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9-2017 1 

1 总则 11 

2 术语 12 

3 巷道断面形状和支护方式 13 

3.1 巷道断面形状 13 

3.2 巷道支护方式 13 

4 巷道净断面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人行道 16 

4.3 巷道的净高与净宽 16 

5 锚喷支护 21 

5.1 一般规定 21 

5.2 锚喷支护类型与支护参数 21 

5.3 锚喷支护材料 27 

6 拱碹支护 30 

6.1 一般规定 30 

6.2 拱碹类型与支护参数 30 

6.3 拱碹支护材料 31 

7 金属支架支护 33 

7.1 一般规定 33 

7.2 金属支架类型与支护参数 33 

7.3 金属支架材料 34 

8 联合支护和全封闭支护 35 

8.1 联合支护 35 

8.2 全封闭支护 35 

9 巷道交岔点 37 

9.1 一般规定 37 

9.2 交岔点平面设计 37 

9.3 交岔点柱墙与墙高 38 

9.4 交岔点支护 39 

10 轨道敷设 40 

10.1 轨型与道岔 40 

10.2 道床与轨枕 40 

10.3 轨道敷设的其他要求 41 

11 水沟 43 

11.1 水沟布置与坡度 43 

11.2 水沟断面 43 

11.3 水沟构筑与盖板 44 

12 管线敷设 46 

12.1 一般规定 46 

12.2 管线布置 46 

12.3 管线敷设方式与敷设要求 47 

13 辅助设施和铺底 49 

13.1 辅助设施 49 

13.2 铺底 49 

附录A 构筑水沟的净断面和允许最大流量 51 

本规范用词说明 53 

引用标准名录 54 

附:条文说明 55 

1 总则 59 

2 术语 62 

3 巷道断面形状和支护方式 64 

3.1 巷道断面形状 64 

3.2 巷道支护方式 65 

4 巷道净断面 70 

4.1 一般规定 70 

4.2 人行道 71 

4.3 巷道的净高与净宽 74 

5 锚喷支护 77 

5.1 一般规定 77 

5.2 锚喷支护类型与支护参数 77 

5.3 锚喷支护材料 82 

6 拱碹支护 84 

6.1 一般规定 84 

6.2 拱碹类型与支护参数 85 

6.3 拱碹支护材料 86 

7 金属支架支护 88 

7.1 一般规定 88 

7.2 金属支架类型与支护参数 91 

7.3 金属支架材料 92 

8 联合支护和全封闭支护 94 

8.1 联合支护 94 

8.2 全封闭支护 95 

9 巷道交岔点 97 

9.1 一般规定 97 

9.2 交岔点平面设计 98 

9.3 交岔点柱墙与墙高 98 

9.4 交岔点支护 100 

10 轨道敷设 101 

10.1 轨型与道岔 101 

10.2 道床与轨枕 101 

10.3 轨道敷设的其他要求 103 

11 水沟 104 

11.1 水沟布置与坡度 104 

11.2 水沟断面 106 

11.3 水沟构筑与盖板 108 

12 管线敷设 111 

12.1 一般规定 111 

12.2 管线布置 111 

12.3 管线敷设方式与数设要求 113 

13 辅助设施和铺底 115 

13.1 辅助设施 115 

13.2 铺底 115 

3.2.9 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和准备巷道,必须采用喷射混凝土、砂浆或拱碴封闭煤层,磕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无腐蚀、无毒的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

4.1.1 巷道净断面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巷道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设计。

2 主要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2.2m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0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得低于2.4m; 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得低于2.2m ,不行人的不得低于2.1m

3 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0m,薄煤层内的巷道不得低于1.8m

4.2.1 有人员行走的巷道必须设置人行道。人行道上不得有妨碍人员行走的任何设施和物件。

4.2.2 人行道的净高不得小于1.8m

4.2.3 在净高1. 6m 范围内人行道的宽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行驶无轨运输设备的巷道不得小于 1.0m

2 轨道运输巷道,综采矿井不得小于1.0m ,其他矿井不得小0.8m

3 单轨吊运输、架空乘人装置运人巷道不得小于1.0m

4 人车停车地点上下人侧,不得小于1.0m

1

12.1.1 巷道和交岔点中敷设的各种管路、电缆、电机车架空线及其他缆线,不得影响运输、行人和安全。

12.2.1 电缆与管道的相对位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

2 电缆与风管或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道上方,并保持300mm 以上的距离;

3 敷设有瓦斯管路的巷道,电缆必须与瓦斯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12.2.2 敷设于巷道顶部和人行道上方的管道,其高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吊挂在人行道上方的管道及其悬吊装置下部的净高不得低于1.8m;

2 用钢梁支托的管道,钢梁下缘的高度不得低于1.8m

12.2.4 瓦斯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采用轨道运输或无轨运输的主要运输巷道内,瓦斯管道应敷设在巷道顶部或固定在人行道侧的巷道壁上,管道底部应高于运输设备的高度;

12.2.7 电力电缆与通信、信号电缆应分挂在巷道两侧。当受条件限制挂在同侧时,通信、信号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方,其间隙应大于100mm

12.2.8 高压电力电缆之间、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侧时,高压电力电缆应敷设在低压电力电缆的上方,且间距不应小于100mm

12.2.9 架空线悬挂高度、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间隙等,应保证机车的安全运行。

12.3.3 瓦斯管道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采取防止砸坏管道的措施。

12.3.4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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