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3
2 术语 14
3 基本规定 18
4 施工准备 20
5 疏干井工程 21
5.1 一般规定 21
5.2 钻井工程 21
5.3 成井工程 25
5.4 洗井及抽水试验 26
5.5 护井工程 27
6 巷道疏干工程 28
6.1 一般规定 28
6.2 巷道、主排水井及放水钻孔施工 28
6.3 巷道贯通、巷道与主排水井贯通 28
7 防排水工程 30
7.1 一般规定 30
7.2 防洪工程 30
7.3 排水工程 34
8 边坡工程 36
8.1 一般规定 36
8.2 边坡 36
8.3 边坡监测工程 37
9 穿爆工程 39
9.1 一般规定 39
9.2 穿孔工程 39
9.3 爆破工程 40
10 单斗挖掘机—卡车开采工艺 44
10.1 一般规定 44
10.2 掘沟工程 44
10.3 采剥工程 44
10.4 矿山干线道路工程 45
10.5 排土工程 46
11 单斗挖掘机—铁道开采工艺 48
11.1 一般规定 48
11.2 掘沟工程 48
11.3 采剥工程 48
11.4 矿山线路工程 49
11.5 排土工程 50
12 连续开采工艺 51
12.1 一般规定 51
12.2 掘沟工程 51
12.3 采剥工程 52
12.4 带式输送机工程 53
12.5 排土工程 54
12.6 分流站 55
13 半连续开采工艺 56
13.1 一般规定 56
13.2 掘沟和采剥工程 56
13.3 固定式、半移动式破碎站 57
14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 59
14.1 一般规定 59
14.2 辅助工程 59
14.3 倒堆工程 60
15 附属工程 61
15.1 供配电 61
15.2 无线通信 63
本规范用词说明 65
引用标准名录 66
附: 条文说明 67
1 总则 71
2 术语 72
3 基本规定 73
4 施工准备 75
5 疏干井工程 76
5.2 钻井工程 76
5.3 成井工程 76
5.4 洗井及抽水试验 76
5.5 护井工程 76
6 巷道疏干工程 77
6.3 巷道贯通、巷道与主排水井贯通 77
7 防排水工程 78
7.3 排水工程 78
8 边坡工程 80
8.1 一般规定 80
8.2 边坡 80
9 穿爆工程 81
9.1 一般规定 81
9.2 穿孔工程 82
9.3 爆破工程 82
10 单斗挖掘机一一卡车开采工艺 84
10.1 一般规定 84
10.3 采剥工程 84
10.4 矿山干线道路工程 85
11 单斗挖掘机铁道开采工艺 86
12 连续开采工艺 87
12.3 采剥工程 87
12.4 带式输送机工程 87
13 半连续开采工艺 88
13.1 一般规定 88
13.2 掘沟和采剥工程 88
13.3 固定式、半移动式破碎站 88
14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 89
14.2 辅助工程 89
14.3 倒堆工程 89
15 附属工程 90
15.1 供配电 90
7.3.4 集水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当汛期时,采场底部作为临时储水仓时,排水期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d;
2)当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一l/2时,不得大于7d;
3)当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得大于3d。
8.1.2 当采场或排土场有滑坡迹象或其他危险时,必须立即将人员和设备撤到安全地带,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2.7 边坡的防排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非工作帮平台的水沟经过弱层(面)露头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2 在已出现滑坡或变形的不稳定区段,应及时在周围建立防排水系统。
3 对地表水渗入后可能形成滑坡的弱层(面)露头,应采取防渗措施。
4 当地下水成为滑坡的主要因素时,应对该边坡进行疏干。
9.2.1 孔径大于100mm的穿孔设备必须配备除尘设施。
9.2.5 抛掷爆破台阶,在距离坡顶线8m以内范围,严禁钻机沿坡顶线平行方向行走,当在有伞檐、裂缝地段时,应加大距离。
9.3.2 运送爆破器材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车辆外轮的边立缘距台阶坡顶或坡底不得小于3m;当需要在作业的吊车或挖掘机工作的半径范围内通过时,应在吊车或挖掘机停止作业时通过。
9.3.3 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空巷危险区段或距明火地段20m范围内通行。
9.3.6 严禁拔出或强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或雷管的脚线。
9.3.15 当在火区爆破时,装药前必须仔细检查各炮孔内的温度。有明火或温度高于80℃的炮孔,必须采取措施降温,合格后使用耐高温爆破材料及时装药起爆。经灭火降温处理的炮孔,从装药开始,到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时间间隔,应小于炮孔温度回升致使起爆器材或炸药爆炸的时间间隔。
12.4.3 严禁人员直接跨越或乘坐带式输送机。在需要跨越处,应设置人行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