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9-2016(2019) 1 

1 总则 10 

2 术语 12 

3 基地和总平面 14 

3.1 基地 14 

3.2 总平面 14 

4 建筑设计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20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22 

4.4 服务管理用房 23 

4.5 供应用房 25 

5 室内环境 26 

5.1 采光 26 

5.2 隔声、噪声控制 26 

5.3 空气质量 27 

6 建筑设备 28 

6.1 给水排水 28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29 

6.3 建筑电气 32 

本规范用词说明 34 

引用标准名录 35 

附:条文说明 36 

1 总则 41 

2 术语 43 

3 基地和总平面 44 

3.1 基地 44 

3.2 总平面 44 

4 建筑设计 48 

4.1 一般规定 48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51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52 

4.4 服务管理用房 55 

4.5 供应用房 56 

5 室内环境 58 

5.1 采光 58 

5.2 隔声、噪声控制 58 

5.3 空气质量 58 

6 建筑设备 60 

6.1 给水排水 60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1 

6.3 建筑电气 63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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