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9-2016(2019) 1
1 总则 10
2 术语 12
3 基地和总平面 14
3.1 基地 14
3.2 总平面 14
4 建筑设计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20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22
4.4 服务管理用房 23
4.5 供应用房 25
5 室内环境 26
5.1 采光 26
5.2 隔声、噪声控制 26
5.3 空气质量 27
6 建筑设备 28
6.1 给水排水 28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29
6.3 建筑电气 32
本规范用词说明 34
引用标准名录 35
附:条文说明 36
1 总则 41
2 术语 43
3 基地和总平面 44
3.1 基地 44
3.2 总平面 44
4 建筑设计 48
4.1 一般规定 48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51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52
4.4 服务管理用房 55
4.5 供应用房 56
5 室内环境 58
5.1 采光 58
5.2 隔声、噪声控制 58
5.3 空气质量 58
6 建筑设备 60
6.1 给水排水 60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1
6.3 建筑电气 63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