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9-2016(2019) 1

1 总则 10

2 术语 12

3 基地和总平面 14

3.1 基地 14

3.2 总平面 14

4 建筑设计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20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22

4.4 服务管理用房 23

4.5 供应用房 25

5 室内环境 26

5.1 采光 26

5.2 隔声、噪声控制 26

5.3 空气质量 27

6 建筑设备 28

6.1 给水排水 28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29

6.3 建筑电气 32

本规范用词说明 34

引用标准名录 35

附:条文说明 36

1 总则 41

2 术语 43

3 基地和总平面 44

3.1 基地 44

3.2 总平面 44

4 建筑设计 48

4.1 一般规定 48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51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52

4.4 服务管理用房 55

4.5 供应用房 56

5 室内环境 58

5.1 采光 58

5.2 隔声、噪声控制 58

5.3 空气质量 58

6 建筑设备 60

6.1 给水排水 60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1

6.3 建筑电气 63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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