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 2. 术语;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4. 基本项目配置; 5. 建筑物设计; 6. 文体活动场地设计; 7. 防火和疏散;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9. 建筑设备。
JGJ156-2008 1
1 总则 8
2 术语 9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10
3.1 场地选定 10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10
4 基本项目配置 12
5 建筑物设计 14
5.1 一般规定 14
5.2 专业活动用房 14
5.3 展览、阅览用房 15
5.4 娱乐活动用房 16
5.5 健身活动用房 17
5.6 办公、管理用房 18
5.7 服务、附属用房 18
6 文体活动场地设计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放映和表演场 19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19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20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21
6.6 服务、附属用房 22
7 防火和疏散 23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25
8.1 隔声 25
8.2 采光 25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26
9 建筑设备 27
9.1 给水和排水 27
9.2 暖通和空调 27
9.3 电气 28
本规范用词说明 30
附:条文说明 31
1 总则 35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37
3.1 场地选定 37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37
4 基本项目配置 39
5 建筑物设计 40
5.1 一般规定 40
5.2 专业活动用房 41
5.3 展览、阅览用房 41
5.4 娱乐活动用房 42
5.5 健身活动用房 43
5.6 办公、管理用房 44
6 文体活动场地设计 45
6.1 一般规定 45
6.2 放映和表演场 45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45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46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46
7 防火和疏散 47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48
8.1 隔声 48
8.2 采光 48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48
9 建筑设备 50
9.1 给水和排水 50
9.2 暖通和空调 50
9.3 电气 50
3.1.2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设场地应远离易受污染、发生危险和灾害的地段。
7.0.2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7.0.6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平屋顶作为公众活动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2m,围墙外缘与建筑物檐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内侧应设固定式金属栏杆,围墙与栏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3m;
2 直接通往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m,楼梯的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