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符号,杆件、连墙件与连接件,荷载,设计计算,构造与搭设,脚手架拆除,安全管理。

JGJ164-2008 1 

1 总则 8 

2 术语、符号 9 

2.1 术语 9 

2.2 符号 12 

3 杆件、连墙件与连接件 14 

3.1 材质性能 14 

3.2 规格 14 

3.3 设计指标 15 

4 荷载 18 

4.1 荷载分类与组合 18 

4.2 作业层施工荷载 20 

4.3 风荷载 20 

5 设计计算 22 

5.1 基本规定 22 

5.2 杆件设计计算 23 

6 构造与搭设 32 

6.1 构造与搭设的基本要求 32 

6.2 外脚手架的构造与搭设 32 

6.3 满堂脚手架的构造与搭设 38 

6.4 烟囱、水塔架的构造与搭设 38 

6.5 斜道的构造与搭设 40 

7 脚手架拆除 42 

8 安全管理 43 

附录A 常用脚手板的规格种类 45 

附录B 木脚手架计算常用材料、工具重量 47 

本规范用词说明 48 

附:条文说明 49 

1 总则 52 

2 术语、符号 53 

2.1 术语 53 

2.2 符号 53 

3 杆件、连墙件与连接件 54 

3.1 材质性能 54 

3.2 规格 54 

3.3 设计指标 54 

4 荷载 56 

4.1 荷载分类与组合 56 

4.2 作业层施工荷载 56 

4.3 风荷载 64 

5 设计计算 66 

5.1 基本规定 66 

5.2 杆件设计计算 68 

6 构造与搭设 73 

6.1 构造与搭设的基本要求 73 

6.2 外脚手架的构造与搭设 73 

6.3 满堂脚手架的构造与搭设 74 

6.4 烟囱、水塔架的构造与搭设 75 

6.5 斜道的构造与搭设 76 

7 脚手架拆除 77 

8 安全管理 78 

附录A 常用脚手板的规格种类 80 

附录B 木脚手架计算常用材料、工具重量 81 

1.0.3 当选材、材质和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架不得超过20m;

2 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当需超过25m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高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3.1.1 杆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斜撑、剪力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2 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包皮上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3.1.3 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必须选用8号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且不得有锈蚀斑痕;用过的钢丝严禁重复使用。

6.1.2 单排脚手架的搭设不得用于墙厚在180mm及以下的砌体土坯和轻质空心砖墙以及砌筑砂浆强度在m1.0以下的墙体。

6.1.3 空斗墙上留置脚手眼时,横向水平杆下必须实砌两皮砖。

6.1.4 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留置脚手眼:

1 砖过梁上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2 砖柱或宽度小于740mm的窗间墙;

3 梁和梁垫下及其左右个370mm的范围内;

4 门窗洞口两侧240mm和转角处420mm的范围内;

5 设计图纸上规定不允许留洞眼的部位。

6.2.2 剪力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双排脚手架的外侧均应在架体端部、转折角和中间每隔15m的净距内,设置纵向剪力撑,并应由底至顶来女婿设置;剪力撑的斜杆应至少覆盖5根立杆(图6.2.2-1a)。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 60°之间。当架长在30m以内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多跨剪力撑(6.2.2-1b)。

01

2 剪力撑的斜杆的端部应置于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相交节点处,与横向水平杆绑扎应牢固。中部与立杆及纵、横向水平杆各相交处均应绑扎牢固。

3 对不能交圈搭设的单片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从底到上连续设置横向斜撑如图6.2.2-2a。

4 斜撑或剪力撑的斜杆底端埋入土内深度不得小于0.3m(6.2.2-2b)。

02

6.2.3 对三步以上的脚手架,应每隔7根立杆设置1根抛撑,抛撑应进行可靠固定,底端埋深应为0.2~0.3m。

6.2.4 当脚手架架高超过7m时,必须在搭设的同时设置与建筑物牢固连接的连墙件。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应既能抗拉又能承压,除应在第一步架高处设置外,双排架应两步三跨设置一个;单排架应两步两跨设置一个;连墙件应沿整个墙面采用梅花形布置。

2 开口型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沿竖向每步架设置一个。

3 连墙件应采用预埋件和工具化、定型化的连接构造。

6.2.6 在土质地面挖掘立杆基坑时,坑深应为0.3~0.5m,并应于埋杆前将坑底夯实,或按计算要求加设垫木。

6.2.7 当双排脚手架搭设立杆时,里外两排立杆距离应相等。杆身沿纵向垂直允许偏差应为架高的3/1000,且不得大于100mm,并不得向外倾斜。埋杆时,应采用石块卡紧,再分层回填夯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6.2.8 当立杆底端无法埋地时,立杆在地表面处必须加设扫地杆。横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100mm,其上绑扎纵向扫地杆。

6.3.1 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应按表6.3.1的规定选用。

03

8.0.5 上料平台应独立搭设,严禁与脚手架共用杆件。

8.0.8 不得在各种杆件上进行钻孔、刀削和斧砍。每年均应对所使用的脚手板和各种杆件进行外观检查,严禁使用有腐朽、虫蛀、折裂、扭裂和纵向严重裂缝的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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