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 2 水质监测; 3 制水生产工艺; 4 供水设施运行; 5 供水设备运行; 6 供水设施维护; 7 供水设备维护; 8 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9安全。

CJJ58-2009 1 

1 总则 15 

2 水质监测 16 

2.1 一般规定 16 

2.2 原水 16 

2.3 净化工序水 17 

2.4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17 

2.5 检验方法 18 

2.6 在线监测 18 

2.7 净水药剂及材料 19 

2.8 质量控制 21 

3 制水生产工艺 22 

3.1 一般规定 22 

3.2 质壁控制 23 

4 供水设施运行 29 

4.1 取水口 29 

4.2 原水输水管线 29 

4.3 预处理 30 

4.4 加药和消毒 32 

4.5 混合、絮凝 34 

4.6 沉淀 35 

4.7 澄清池 36 

4.8 普通滤池 39 

4.9 臭氧接触池 41 

4.10 活性炭滤池 42 

4.11 臭氧系统 43 

4.12 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 43 

4.13 清水池 44 

4.14 污泥处理系统 45 

4.15 地下水处理系统 46 

4.16 厂级调度 46 

5 供水设备运行 47 

5.1 水泵 47 

5.2 电动机 51 

5.3 变压器 55 

5.4 配电装置 60 

5.5 低压配电装置 65 

5.6 防雷保护装置 66 

5.7 电力电缆 66 

5.8 10kV及其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68 

5.9 室内配电线路、电气及照明设备 72 

5.lO 配电线路的异常运行与事故处理 73 

5.l1 直流电源 73 

5.12 变频器 74 

5.13 继电综合保护装置 74 

6 供水设施维护 76 

6.1 一般规定 76 

6.2 取水口设施 76 

6.3 原水输水管线 77 

6.4 预处理设施 78 

6.5 投药设施 80 

6.6 混合絮凝设施 83 

6.7 沉淀、澄清设施 83 

6.8 普通滤池 87 

6.9 臭氧接触池 89 

6.10 活性炭滤池 90 

6.1l 臭氧发生器 91 

6.12 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 91 

6.13 清水池 92 

6.14 消毒设施 93 

6.15 污泥处理系统 94 

6.16 地下水处理设施 95 

6.17 排水设施 96 

7 供水设各维护 97 

7.1 一般规定 97 

7.2 水泵 98 

7.3 电动机 104 

7.4 变压器 108 

7.5 高压配电装置 110 

7.6 高压断路器 111 

7.7 高压隔离开关、负荷开关 112 

7.8 高压熔断器 113 

7.9 高压电流、电压互感器 113 

7.10 电力电容器 114 

7.11 低压配电装置 114 

7.12 二次回路系统 116 

7.13 防雷与过电压保护装置 117 

7.14 接地装置 118 

7.15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 118 

7.16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线路 119 

7.17 变频器 120 

8 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122 

8.1 一般规定 122 

8.2 控制室 123 

8.3 现场监控站 124 

8.4 不问断电源及蓄电池 124 

8.5 在线仪器仪表 125 

8.6 执行器和驱动器 125 

8.7 防雷与防电磁涌流 125 

8.8 视频系统 126 

9 安全 127 

9.1 水质安全保障 127 

9.2 制水隼产工艺安全 127 

9.3 氯气、氨气、氧气及臭氧使用安全 128 

9.4 二氧化氯及次氯酸钠使用安全 129 

9.5 电气安全 130 

本规程用词说明 132 

引用标准名录 133 

附:条文说明 135 

1 总则 140 

2 水质监测 142 

2.1 —般规定 142 

2.2 原水 143 

2.4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143 

2.6 在线监测 144 

2.7 净水药剂及材料 144 

2.8 质量控制 145 

3 制水生产工艺 146 

3.1 一般规定 146 

3.2 质量控制 147 

4 供水设施运行 149 

4.1 取水口 149 

4.2 原水输水管线 150 

4.4 加药和消毒 150 

4.5 混合、絮凝 150 

4.6 沉淀 151 

4.7 澄清池 151 

4.8 普通滤池 151 

4.9 臭氧接触池 152 

4.10 活性炭滤池 152 

4.11 臭氧系统 152 

4.12 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 152 

4.13 清水池 153 

4.14 污泥处理系统 153 

5 供水设备运行 154 

5.1 水泵 154 

5.2 电动机 154 

5.3 变压器 154 

5.4 配电装置 155 

5.8 10kV及其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155 

5.11 直流电源 155 

5.12 变频器 155 

6 供水设施维护 156 

6.1 一般规定 156 

6.2 取水口设施 156 

6.3 原水输水管线 156 

7 供水设各维修 157 

7.2 水泵 157 

7.3 电动机 158 

7.17 变频器 158 

8 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159 

8.2 控制室 159 

8.7 防雷与防电磁涌流 159 

9 安全 160 

9.1 水质安全保障 160 

9.2 制水生产工艺安全 160 

9.3 氯气、氨气、氧气及臭氧使用安全 161 

9.4 二氧化氯及次氯酸钠使用安全 162 

9.5 电气安全 162 

2.1.4 经净化后的出厂水水质必须能使管网水达到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2.2.1 城镇供水厂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2.7.1 供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处理药剂,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2.8.6 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3.1.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水质管理标准。

3.1.4 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4.1.1 地表水取水口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国家规定的防护地带内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段(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定期进行巡视。

2 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取水口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冬季结冰的取水口,应有防结冰措施及解冻时防冰凌冲撞措施。

4.1.3 移动式取水口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头部应符合本规程4.1.2第3条的规定。

2 为防冲击,应加设防护桩并应装设信号灯或其他形式的明显标志。

3 在杂草旺盛季节,应设专人清理取水口,及时清扫。

4.13.2 清水池的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必须有防水质污染的防护措施。

4.13.4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9.1.1 供水厂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9.1.5 供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持证上岗。

9.2.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厂根据各自的水源流域内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源污染时期的水处理技术预案。

2 供水厂具备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各种药剂的应急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9.2.3 供水厂应针对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大面积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9.3.1 供水厂为加强气体的安全使用管理,应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气体投加车间的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9.3.2 供水厂使用各类气体前,应按规定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9.3.3 供水厂使用的高压气体钢瓶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

9.3.4 氯气、氨气和氧气的运输,应委托给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3.5 氯气、氨气钢瓶的进、出库应进行登记。当气瓶外观出现明显变形、针形阀阀芯变形、防震圈不全、无针形阀防护罩时应拒绝入库。

9.3.7 待用氯瓶的堆放不得超过两层。投入使用的卧置氯瓶,其两个主阀间的连线应垂直于地面。

9.3.8 对氯气、氨气阀门,气体输送管道系统阀门。法兰以及接头等部位应经常进行泄漏检查。

9.3.9 使用氯气的供水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的有关规定配备防护和抢修器材。使用其他气体也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和抢修器材。

9.3.11 加氯车间应安装与其加氯量相配套的泄氯吸收装置,并应定期检查吸收液的有效性及机电设备的完好性。加氨间应安装氨气泄漏时的吸收和稀释装置。

9.3.12 氧气气源设备的四周应设置隔离区域,除氧气供应商操作人员或供水厂专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隔离区域。

9.3.13 距氧气气源设备30m半径范围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与生产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在任何储备、输送和使用氧气的区域内吸烟或有明火。当确需动火时,应做好相应预案;动火作业前,应检测作业点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作业期间应派专人进行监管。

9.3.14 所有使用氧气的生产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罩及防护手套。操作、维修、检修氧气气源系统的人员所用的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类污垢。

9.3.16 氧气以及臭氧输送投加管坑应避免与液氯、液氨、混凝剂等投加管坑相通,同时应防止油脂及易燃物漏入管坑内。

9.4.1 对稳定性二氧化氯、生产原料中的氧化剂、酸和次氯酸钠溶液等,应选择避光、通风、阴凉的地方分别存放。

9.4.3 反应器、气路系统、吸收系统应确保气密性,并应防止气体逸出。对二氧化氯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同时应使生产环境保持通风。

9.5.2 变电站、配电室应建立岗位责任、交接班、巡回检查、倒停闸操作、安全用具管理和事故报告等规章制度。并应做好运行、交接、传事、设备缺陷故障、维护检修以及操作票、工作票等各项原始记录。

9.5.5 变电站、配电室安全用具必须配备齐全,并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使用。变电站、配电室应设置符合一次线路系统状况的显示装置、操作模拟板或模拟图、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

9.5.6 值班人员应定时进行高压设备的巡视检查。

9.5.8 当高压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检修时,必须遵守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必须按要求在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

9.5.9 高压设备和架空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低压设备带电工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经主管电气负责人批准,同时应设专人监护。

9.5.10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以及大雨、雷电等情况,应停止架空线路检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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