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68-2016 1

1 总则 12

2 术语 13

3 排水管渠 17

3.1 一般规定 17

3.2 管渠巡视 18

3.3 管渠养护 20

3.4 管渠污泥运输与处理处置 25

3.5 管渠检查与评估 26

3.6 管渠修理 29

3.7 管渠封堵与废除 31

3.8 纳管管理 34

4 排水泵站 36

4.1 一般规定 36

4.2 水泵 37

4.3 电气设备 42

4.4 进水与出水设施 54

4.5 仪表与自控 60

4.6 泵站辅助设备 63

4.7 消防与安全设施 66

4.8 操作管理 68

4.9 安全管理 71

5 调蓄池 75

6 排水设施运行调度 77

7 排水防涝 79

7.1 一般规定 79

7.2 排水防涝准备与检查 79

7.3 预案制定与管理 80

7.4 排水防涝应急处理 80

8 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81

附录A 排水系统数据库基本属性信息 83

附录B 排水管渠设施数据库基本属性信息 84

附录C 排水泵站数据库基本属性信息 88

本规程用词说明 92

引用标准名录 93

附:条文说明 94

1 总则 99

2 术语 100

3 排水管渠 106

3.1 一般规定 106

3.3 管渠养护 108

3.4 管渠污泥运输与处理处置 112

3.5 管渠检查与评价 113

3.6 管渠修理 116

3.7 管渠封堵与废除 120

3.8 纳管管理 121

4 排水泵站 122

4.1 一般规定 122

4.2 水泵 124

4.3 电气设备 130

4.4 进水与出水设施 137

4.5 仪表与自控 144

4.6 泵站辅助设备 144

4.7 消防与安全设施 148

4.8 操作管理 149

4.9 安全管理 155

5 调蓄池 159

6 排水设施运行调度 163

7 排水防涝 167

7.1 一般规定 167

7.2 排水防涝准备与检查 167

7.3 预案制定与管理 168

7.11 排水防涝应急处置 168

8 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170

3.1.4 分流制排水系统中,严禁两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3.1.5 严禁重力流排水管道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

 

3.3.4 当巡视员在巡视中发现井盖和雨水算缺失或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 6h 内修补恢复;当相关排水管理单位接报井盖和雨水算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 2h 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 6h 内修补恢复。

 

3.5.11 潜水检查的管渠管径或渠内高不得小于 1200mm ,流速不得大于 0.5m/s

 

3.8.7 未经处理的建设工地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渠。

4.1.2 维护泵站设施时,必须先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进行检测与防护。

 

4.1.7 泵站起重设备、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装置必须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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