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4. 评定指标; 5. 评定方法。

CJJ132-2009 1

1 总则 7

2 术语 8

3 一般规定 10

4 评定指标 12

4.1 评定指标体系 12

4.2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定量分值、定量标准 14

5 评定方法 16

5.1 评定方法、判定标准、评定步骤 16

5.2 城乡用地建设适宜性的综合评定 18

附录A 基础资料的调查类别 20

附录B 城乡用地平底报告编制提纲 22

附录C 评定附表 24

附录D 城乡用地评定图例 27

附录E 特殊指标的定量标准 28

附录F 基本指标的定量标准 31

附录G 基本指标的相对权重值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34

附:条文说明 35

1 总则 38

2 术语 40

3 一般规定 42

4 评定指标 49

4.1 评定指标体系 49

4.2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定量分值、定量标准 50

5 评定方法 52

5.1 评定方法、判定标准、评定步骤 52

5.2 城乡用地建设适宜性的综合评定 57

3.0.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类 适宜建设用地;

Ⅱ类 可建设用地;

Ⅲ类 不宜建设用地;

Ⅳ类 不可建设用地。

3.0.4 城乡用地评定区范围内地质灾害严重的地段、多发区,必须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1.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必须采用涉及的特殊指标。

4.2.1 特殊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限制影响程度应分为“一般影响、较重影响、严重影响”三级。

4.2.2 基本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应分为“适宜、较适宜、适宜性差、不适宜”四级。

4.2.3 评定指标的定量分值,应与其定性分级对应设置,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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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特殊指标的定量标准和采用,应符合附录E表E的规定。

5.1.5 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定性评判的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1个“严重影响级——10分”的情形,必须判定为不可建设用地;

2 仅出现1个“较严重影响级——5分”的情形,必须判定为不宜建设用地;

3 仅出现1个“一般影响级——2分”的情形,应判定为可建设用地。

5.1.6 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定量计算评判的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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