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59-2013 1
1 总则 8
2 术语 9
3 工程计量 10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11
4.1 一般规定 11
4.2 分部分项工程 11
4.3 措施项目 11
附录A 露天工程 12
A.1 爆破工程 12
A.2 采装运输工程 12
A.3 岩土排弃工程 13
A.4 道路及附属工程 13
A.5 坝体工程 15
A.6 窄轨铁路铺设工程 17
附录B 井巷工程 19
B.1 冻结工程 19
B.2 钻井工程 20
B.3 地面预注浆工程 21
B.4 立井井筒工程 21
B.5 斜井井筒工程 23
B.6 斜巷工程 25
B.7 平硐及平巷工程 26
B.8 硐室工程 27
B.9 铺轨工程 29
B.10 斜坡道工程 30
B.11 天溜井工程 31
B.12 其他工程 33
B.13 辅助系统工程 35
附录C 措施项目 38
C.1 临时支护措施项目 38
C.2 露天矿山措施项目 39
C.3 凿井措施项目 40
C.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40
C.5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3
引用标准名录 44
附:条文说明 46
1 总则 48
3 工程计量 49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50
4.1一般规定 50
4.2 分部分项工程 50
4.3 措施项目 51
1.0.3 矿山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3.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