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9-2015 1

1 总则 12

2 术语 13

3 建筑与建筑热工 15

3.1 一般规定 15

3.2 建筑设计 16

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9

3.4 围护结构热T性能的权衡判断 25

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8

4.1 一般规定 28

4.2 冷源与热源 29

4.3 输配系统 37

4.4 末端系统 44

4.5 监测、控制与计量 45

5 给水排水 48

5.1 一般规定 48

5.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48

5.3 生活热水 49

6 电气 51

6.1 一般规定 51

6.2 供配电系统 51

6.3 照明 51

6.4 电能监测与计量 53

7 可再生能源应用 54

7.1 一般规定 54

7.2 太阳能利用 54

7.3 地源热泵系统 55

附录A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56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57

附录C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审核表 64

附录D 管道与设备保温及保冷厚度 66

本标准用词说明 70

引用标准名录 71

附:条文说明 72

1 总则 77

2 术语 82

3 建筑与建筑热工 85

3.1 一般规定 85

3.2 建筑设计 88

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97

3.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102

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6

4.1 一般规定 106

4.2 冷源与热源 110

4.3 输配系统 132

4.4 末端系统 147

4.5 监测、控制与计量 149

5 给水排水 156

5.1 一般规定 156

5.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160

5.3 生活热水 160

6 电气 165

6.1 一般规定 165

6.2 供配电系统 165

6.3 照明 166

6.4 电能监测与计量 168

7 可再生能源应用 171

7.1 一般规定 171

7.2 太阳能利用 172

7.3地源热泵系统 174

附录A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176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179

附录D 管道与设备保温及保冷厚度 182

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1

3.2.7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3.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6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2

3

4

5

6

7

注:传热系数K只适用于温和A区,温和B区的传热系数K不作要求。

3.3.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1和表3.3.2-2的规定。

8

3.3.7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4.1.1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时的冷负荷计算。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的数值。

9

4.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0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的数值。

2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3倍;

3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5倍。

10

4.2.14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4的数值。

11

4.2.17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7的数值。

12

4.2.19 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

13

4.5.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补水量。

4.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5.6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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