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车站分布、铁路与道路交叉等内容。
GB50090-2006 1
l 总 则 8
2 术语和符号 12
2.1 术语 12
2.2 符号 12
3 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14
3.1 平面 14
3.2 纵断面 22
4 车站分布 29
5 铁路与道路交又 31
5.1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又 31
5.2 道口 33
本规范用词说明 36
附:条义说明 38
1 总则 39
3 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72
3.1 平面 72
3.2 纵断面 126
4 车站分布 198
5 铁路与道路交叉 209
5.1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 209
5.2 道口 212
1.0.15 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120km/h及以上的路段,铁路两侧应设置隔离栅栏。
1.0.16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标志及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
1.0.17 用于计算路基宽度、桥隧和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净空的轨道高度应按远期运量和运营条件确定。
1.0.21 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GB 146.1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规定。对于开行双层集装箱列车的线路,应满足双层集装箱限界的要求。
3.1.8 区间线路线间距及其加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地段的线间距不得小于表3.1.8-1规定的数值。
3.2.8 竖曲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下列地段不得设置竖曲线;当路段设计速度大于120km/h时,不得设置变坡点:
1)缓和曲线地段;
2)明桥面桥上;
3)正线道岔范围内。
5.1.2 铁路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1 I级铁路与其他道路交叉。
2 铁路与二级公路交叉。
3 铁路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120km/h的地段。
4 铁路与道路交叉交付运营第5年的道口折算交通量大于或等于表5.1.2-1规定的数值者。
道路上的车辆、行人折合成标准车辆数的折合系数应采用表5.1.2-2规定的数值。
5 结合地形或桥涵构筑物情况,有设置立体交叉条件者。
6 确有特殊需要者。
5.1.3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的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上跨铁路时,铁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规定;有双层集装箱运输需求的铁路,应满足双层集装箱运输限界的要求。
2 道路下穿铁路时,公路、厂外道路、城市道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 乡村道路下穿铁路时,乡村道路的净空应根据通道种类和交叉条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小于表5.1.3规定的数值。
5.1.4 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下穿铁路桥梁、涵洞时,铁路桥跨布置应满足相应道路对停车视距的有关要求,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
5.1.6 铁路与道路立交的铁路桥或道路桥的桥上两侧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5.2.1 道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口宜设在瞭望视距不小于表5.2.1规定数值的地点。
2 在车站内,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外方100m范围以内不应设置道口。
5.2.5 铁路钢轨头部外侧50mm范围内,道口铺面应低于轨面5mm。
5.2.6 道口平台的长度不应小于表5.2.6规定的数值。
5.2.7 紧接道口平台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表5.2.7规定的数值。
5.2.10 道口两侧的道路上除应根据规定设置护桩外,还应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设置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立面标志。电气化铁路的道口应在道路上设置限界架。
5.2.14 道口轮缘槽宽度应为70~100mm,曲线内股应为90~100mm;轮缘槽深度不得小于45mm,并不大于60mm。